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烟草薄片消费税问题意见的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9:22 浏览: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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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烟草薄片消费税问题意见的函》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烟草薄片消费税问题意见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烟草薄片消费税问题意见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财务管理与监督司反映。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
教社政〔2003〕14号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于今年9月对1999年批准的第一批15个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了评估,现将其中12个通过合格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予以公布,并决定将其列入2004-2006年的新一轮建设计划:
一、4个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
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
3.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
4.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二、8个被评估为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
1.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
2.北京师范大学比较教育研究中心
3.南开大学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研究中心
4.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5.复旦大学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中心
6.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
7.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8.兰州大学敦煌学研究所
请上述通过合格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及依托学校,根据专家评估组决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尽快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以学校文件形式报送教育部社政司。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已将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列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部将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大力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并通过定期评估,不断推动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建设和科研体制改革,使其在动态管理中保持先进性。各重点研究基地和依托学校,应切实贯彻《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五大任务,在新的建设周期内,特别要通过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培养学术带头人,努力产出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充分发挥重点研究基地“思想库”、“人才库”和“资料库”的作用,努力使重点研究基地的整体科研水平在近年内尽快取得国内领先地位,并力争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8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取代分行业财务制度后税收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企业的广告、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等费用支出加强了审核管理。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根据84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现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自2001年1月1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主义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