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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38:58  浏览:8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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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行政区划改变后有关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贫困县所属乡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后其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征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由于贫困县的范围,是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因此,凡改变行政区划后,即将贫困县管辖的
农村信用社,随行政区域一同划归非贫困县(市)管辖的,改划之年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从改划之年次年起,不再享受贫困县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免税政策,一律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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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产业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增长、财政增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产业引导资金”),是指由市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审定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年度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为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相关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项目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参与提出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产业引导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会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产业项目进行调研认证,提出市产业引导资金安排意见,组织实施产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扶持重点和方式



第四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发展优势传统产业,主要是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扶持有色、能源、化工、建材、锻铸造、食品等行业的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二)发展现代农业,主要是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实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扩大农产品精深加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三)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是扶持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四)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是培育壮大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旅游、咨询中介等服务性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发展文化产业,主要是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加快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第五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突出重点、集中管理、扶优扶强、整合资源的原则,重点向市中心城区项目倾斜。

第六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对产业项目的支持,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理排序、滚动开发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项目库。

第八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一致。申请市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项目申请单位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三)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产业转型发展计划和本市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

(五)符合市产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请市产业引导资金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同时申请多个专项引导资金。

第十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郴州市经济发展需要,每年将市产业引导资金按行业分成若干专项。项目单位根据市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向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提交申请。

(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满足申报条件的项目择优列入产业发展项目库,并根据市产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从项目库中筛选相关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三)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60%以上集中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经分管市领导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的2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批,用于解决各行业的一般性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产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性资金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和各专项产业引导资金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市产业引导资金和产业项目的跟踪管理。市审计、监察机关要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每年重点选择1-2个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引导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市产业引导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市产业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拆分项目、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和资金投向。

项目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将对其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依法取消其市产业引导资金申请资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25日发布的《郴州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7〕16号)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须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各币种的存款证明金额不得高于其在建设银行同一储蓄网点(通存通兑所可视为同一网点)各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累计金额;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在同一储蓄网点、不同币种的若干账户存款可以按币种分别加总出具一张个人存款证明,但要按币种分类填写。
第九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建设银行各储蓄业务机构办理,按金额大小分级签发: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签发;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二、对业务量较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后,可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按以下方式签发“个人
存款证明书”: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同意,可由储
蓄网点负责人代签,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个人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由开户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发。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存款证明,均由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签发。
第十条 建设银行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书,不论金额大小,每笔业务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在手续费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 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所使用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格式、内容,由总行统一规定,各行不得擅自更改,各行可根据使用量在总行指定的印制厂家印制。
第十二条 各行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书”空白凭证,并建立“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列入日常业务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此办法,须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人来我行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时,须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申请书中申请人姓名、存款币种、存款金额等要与所持存款凭证中的户名、存款币种、存款金额等内容一致。
第三条 储蓄网点受理申请人个人存款证明申请时,经办员(柜员)要认真审查其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要审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人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
(三)申请人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四条 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后,经办员(柜员)将申请人提供的储蓄存款凭证与银行前台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核查该存款是否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是否已用于质押或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是否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审核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一、二联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并将第二联申请书交申请人。银行经办员(柜员)填写“个人存款证明书”一式三联,并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经办员签章栏处签章。
第五条 复核员复核申请人各种资料、储蓄存款凭证、银行前台个人账户、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及经办员(柜员)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书”等资料,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复核员签章栏处签章,之后,将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凭证等交储蓄网点负
责人。
第六条 “个人存款证明书”按照证明存款金额分级签发:
(一)1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按经办业务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下同)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
1.由储蓄网点负责人审核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存款凭证、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等,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储蓄网点公章。
2.申请人领取“个人存款证明书”时,由经办员(柜员)向申请人按每张存款证明书收取人民币20元整,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之后,将申请人“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收回(一个月后注销),请申请人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领取栏“申请人签字”处签字,经办
员(柜员)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二联领取栏“银行经办员签章”处签章,将“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及申请人各种资料交申请人。
3.“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联由储蓄网点专夹保管;第三联(“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作此联附件)随当日凭证交事后监督部门。
4.经办员(柜员)在“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上登记有关存款证明出具情况。
(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
1.由储蓄网点负责人审核申请人各有关资料、储蓄凭证、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等,无误后,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储蓄网点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
2.经办员(柜员)将申请人各种资料、储蓄凭证交申请人。
3.营业当日,储蓄网点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个人存款证明书”送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
4.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个人存款证明书”有关资料与银行后台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并审核存款是否处于不能出具存款证明状况,无误后,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三联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栏处签字,在“个人存款证
明书”第一联签发人处签字、在签发单位公章处加盖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公章,将“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第一联及“个人存款证明书”等资料在两个工作日内退交储蓄网点。
5.储蓄网点经办员(柜员)将“个人存款证明书”交给申请人的手续及其他业务处理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七条 对业务量大、内部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同时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实时签发个人存款证明确有困难的储蓄网点,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报一级分行备案,可按以下规定由直接管辖行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权储蓄所长(柜长)签发:
(一)非柜员制储蓄所。
1.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2.对外出具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如遇特殊情况,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不能实时签发此类个人存款证明,经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授权
同意,签发手续可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但事后储蓄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此存款证明进行审核。
(二)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的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柜员制及非柜员制储蓄所对外出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外币的个人时点存款证明,签发手续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件:二 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情况登记簿(式样)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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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签发人 | |
| |存款证 |申请人| 证明金额 | 储蓄存单 |经办人及 |-------------| |
|日期| | | | | |储蓄网点 | 管辖行储蓄 |备 注|
| |明书编号|姓名 |(按币种分别填列)|(折、卡)号码|复核人姓名| | | |
| | | | | | |负责人姓名|管理部门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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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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