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2:59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暂行规则 

杭政〔1985〕76号 

正文:
(1985年3月2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强西湖船只管理,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确保游览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凡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各种船只,必须由船只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向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提出申请(附船只设计图纸),经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会同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水上派出所(以下简称西湖水上派出所)审查批准,由水域管理处发放“船只下水许可证”,西湖水上派出所发给“行驶许可证”和牌照,方可进入西湖行驶。



  经批准临时进入西湖的船只,发给“临时行驶许可证”。



  本规则颁发前已经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须在本规则颁发后一个月内补办申请登记、检验发证手续。检验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发证,禁止使用。



  第三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必须定期接受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的技术检验和西湖水上派出所的安全检验,办理换证手续。检验不合格者,不予换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船只,必须按章向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缴纳西湖养护管理费。西湖养护管理费缴纳标准:



  营业性船只,按营业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计征,按季缴纳;非营业性的农用船、单位自用船,每船每年一次缴纳十二元;运动船每船每年一次缴纳一元;



  工程船、救护船、公安船、管理船免缴。



  西湖养护管理费专款存储,用于西湖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类机动船、电瓶船的驾驶员,必须向西湖水上派出所申请,经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不合格者,不得驾驶。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电瓶船。



  第六条 在西湖内行驶的各种船只,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船只要保持优美良好的外观和齐全的航行、安全、卫生设施。



  2.以油类为动力的机动船艇,必须严格控制油污的跑、冒、滴、漏,并创造条件,改造为非油类作动力的船艇,或者予以淘汰。



  3.不符合船机技术和设备要求的,必须修理和添置,并经过检验后才能使用。不合格者应吊扣牌证,停止使用。



  4.运肥船只仅限于夜间(冬令十九时、夏令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四时)行驶。驶用时应严格保持船体外部清洁,并备灯光,注意安全。不得满载,不得污染西湖水体。



  第七条 行驶证、驾驶证每三年调换一次。船只检验,机动船、电瓶船每年进行两次;非机动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和制证部门可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检验牌证费用。



  行驶证、驾驶证必须随船、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检查。不得涂改、转让。如有遗失损坏,应立即办理申请补领手续。



  第八条 各种船只的牌照,必须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船舶明显处标志核定的装载定额,以便监督。不得超载、超高、超宽。因特殊需要必须超高、超宽时,应事先经过西湖水上派出所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第九条 各种船只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停泊、停靠。



  第十条 手划船、自划船不得将划浆拿到湖中岛上去;不得在机动船码头附近及航道上逗留;不得横越正在航行的机动船船头。运动船、脚踏船(包括儿童游艇)只准在圈定的水域范围内游驶,不得超载和超越圈定界限。捕鱼船、运动船不得作游览船使用。



  第十一条 在西湖水上装危险物品,须经西湖公安分局批准,发给准运证明,方可装运。



  第十二条 在湖上进行船艇、船模表演、竞赛,组织大规模夜间游湖活动,要事前报请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处和西湖水上派出所批准。



  捕鱼船集体操作时,应先作出作业范围的标志,单只渔船操作时,应注意其他船只动态,保障安全。各类船只应避让正在用网进行捕鱼作业的渔船。



  第十三条 机动船、电瓶船要严格遵守限定的时速,控制噪声。驾驶员不准酒后开船。不准在主要航道上学习驾驶或试验船只。



第十四条 船只在行驶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两船尾随行驶,后船与前船应保持安全距离;两船对遇或超越时,应保持一定间距,避免发生碰撞事故。夜间行驶,要点灯。



  第十五条 机动船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望,谨慎操作,随时观察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当来船动态不明相互接近时,应立即减速、脱档,必要时应倒车,防止碰撞。



对船只采取的任何避让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避让中,被让船要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协助避让。



  不论何种原因,两船逼近或处于紧迫局面时,任何一船都应当果断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挽救危局。



  避让原则是:



  1.机动船让非机动船;



  2.轻船让重船;



  3.单船让拖船;



  4.追越船让被追越船;



  5.两船接近对遇或交叉相遇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即居左船让居右船。



  第十六条 非机动船发现机动船驶来时,应迅速离开机动船航路,尽量远离。机动船发现双方逼近,情况危急时,应采取积极避让行动。



  第十七条 营业性船只应加强对游客安全的宣传,维护好码头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的安全。如遇有碍安全行驶迹象时,不得启航。



  第十八条 船只靠码头时,应慢速前进,及时脱档,保持有效舵力,正确掌握角度,待驶近时略用倒车,使之平稳靠向码头,递上缆绳。船只靠码头,应以顶风向为主。



  第十九条 船只离开码头或调头时,应密切注意周围情况,以及其它船只动态。



  第二十条 各种船只都有相互救援义务。当船只发生故障或事故时,应立即发出救援讯号,附近船只闻讯后,应以最快速度前往营救,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船、扣征、罚款等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二、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若干意见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过去很长一段期间里,由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很多企业未依法给劳动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造成大量的劳动者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十五年,致使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该条曾引起诸多争议和歧义,因为如上所述,当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养老保险费尚未缴满十五年,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是否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终止呢?为弥补这一明显的立法缺陷,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然而,有意思的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实施条例》的规定更具有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可操作性,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则更具有合理性,对无法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广大劳动者更具有现实保障性。然而,遗憾的是,省高院《纪要》中的本条规定,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即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了。
12.下列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产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三类争议确定为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将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了。而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以及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之前一直是排除在劳动争议的范围之外的。本条的规定扩大的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更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非法发包、转包、分包过程中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
2005年,原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故在司法实践中,曾普遍认定,发包方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也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我国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发包、转包或分包情况非常普遍,实际施工人就是通常所说的“包工头”,尽管很多劳动者是实际施工人所招用,一旦引发争议,劳动者一般都会要求非法发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原社保部的《通知》中,仅列明: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界定双方为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包工头”直接招用的劳动者,发包方与劳动者一般相互并不相识,更无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观合意,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依附性,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管理、被管理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并非由发包方支付,而是由“包工头”发放的。
本条采取了一种折衷的混合观点来确认这个问题:
(1)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在有关拖欠工资和工伤赔偿纠纷中,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即:尽管认定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相关法定情形之下,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承担先行支付工资或工伤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王强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著名劳动法律专家,深圳劳动法律师网首席律师。王强律师在劳动法律、公司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已处理过七百余件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包括上百人、数十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王强律师对劳动法研究具有深厚造诣,在有关劳动法杂志和专业法律网站上发表劳动法专业文章数十篇。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室
电 话:13613006196;邮箱:szwq009i@163.com
劳动法律师网站:http://www.szldlawyer.com/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贵州省人大


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2001年2月28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 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残疾人,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由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报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对残疾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鉴定。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办理乘坐城区大公共汽车免费证;
(三)免费在停车场所停放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
(四)免费寄递盲人读物普通邮件;
(五)优先就诊,免交挂号费和注射费;
(六)免费进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烈士陵园、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馆(营业性场所除外)、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
(七)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减免安装费。
第六条 残疾人申请兴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减免工商管理费。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所等方面优先安排;税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税;银行应在信贷方面予以照顾。
安置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人数在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发行其他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未安排或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和管理,并受财政、审计监督。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交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的滞纳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一)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和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录用残疾人,须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提前解除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中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部门应按当地保障标准提高10%给予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残疾人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应按相应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原未建设的,应创造条件增设。其中重点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残疾人的房屋拆迁安置,应按就地、就近、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拆迁人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10%比例发给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兴办残疾人教育事业,区、县(市)应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和聋儿语言训练班。
残疾儿童、少年和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交杂费,接受非义务教育酌情减免学杂费。所免部分,由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在当年教育经费中补足。
第十五条 从事残疾人事业的下列人员享受特殊津贴:
(一)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
(二)担任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主要课程的教师;
(三)在残疾人福利、康复机构中从事残疾人学前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专职教师;
(四)经考试合格并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
从事特殊教育满20年或虽不满20年,但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并在
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
第十六条 残疾人需要法律援助,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按《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