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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9:43  浏览:9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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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普及标准,实现的年限,市区(包括滨海各区的城区部分,下同)和郊区、县的城镇为1988年,农村为1990年。有特殊困难的乡、村,经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推迟。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和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本市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但是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六周岁入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事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市区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其他地区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各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包括初级职业技术学校),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小学、中学的开办、合并、搬迁、停办,市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地区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逐步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受到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免收学费。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初级中等学校实行助学金制度,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受完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病残等情况不能按时入学,或者在学期间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并提交区(县)级医院的证明,市区经区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批准,其他地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就学。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其他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强制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录用或者招收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工作。违反的,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其他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送回,并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用于本地区义务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不得发给个体营业执照。违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营业执照,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要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责令学生退学,不得开除学生。对侵犯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学校和有关人员,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学校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学生尊师爱校,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严格学籍管理。
学校应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二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环境不受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财产和场地。违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被侵占的校舍、财产和场地必须归还。
第十三条 小学、中学的校舍、场地不得转让,不得出租用于非教学活动。违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收回校舍、场地,没收租金,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做好小学、中学教科书的印刷、出版和发行工作,保证在开学前将教科书发到学生手中。适时安排好文具、纸张和教学仪器、器械的供应。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第十七条 禁止向学生传播淫秽物品,禁止利用学校设施进行封建迷信和其他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违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负责筹措,予以保证。严格控制社会各方面向学校征收费用,禁止向学校进行各种摊派。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小学、中学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按照国家规定,本市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用于改善小学、中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拨给农村学校的办学经费,以乡(镇)为单位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解决。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违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小学、中学的校舍规范标准和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配备标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标准逐步予以配备,并优先照顾基础薄弱的学校。
第二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市区和郊区(县)城镇新建住宅和成片改建、扩建住宅,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配建或者扩建小学、中学,并与住宅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小学、中学,由拆迁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学校布局负责重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小学、中学。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师资配备、教学仪器供应上给予帮助,在教学业务上给予指导。
第二十四条 小学、中学的教师和干部,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高尚师德,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小学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并具有相应的教学能力。小学、中学校长应分别具备与教师相应的文化程度,并具有管理学校的能力。不准将不具备教师条件的人调入学校任教。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都要拨出专款优先发展师范教育,使各类师范教育的规模和设置能保证普及义务教育所需要的师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优秀的初级中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
师范院校毕业生一律分配到学校从事教育工作,优先安排到小学、中学任教,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生也要分配一部分到中学任教。任何单位不准截留改做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小学、中学教师的管理、调配和自然减员指标的补充,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不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将小学、中学教师调出学校或者借调做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办好教师进修院校,采取措施,提高在职教师、干部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师范院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业余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应承担培训在职教师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和不适合做教师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或者调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小学、中学教师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劳动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提高小学、中学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鼓励他们终生从事教育事业。鼓励教师从事农村教育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奖励基金,制定奖励办法,对优秀教育工作者和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生活上要给以补贴。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改善城乡小学、中学教师职工的住房条件。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划拨专款,修建小学、中学教师、职工宿舍,或者在统建住宅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小学、中学教师、职工。国家职工夫妻一方为小学、中学教师、职工的,另一方的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予以分配住房。
第三十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条例制定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划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义务教育工作逐级进行检查、考核,对达到普及义务教育标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发给合格证书;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的,给予批评,并限期达到合格标准。
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考核。对作出显著成绩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严重失职的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的十五日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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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府办〔2010〕20号


云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云浮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进行产生、收集、中转、运输、倾倒、利用、回填、消纳等处置建筑垃圾的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各类工程回填所需的土方、沙、石等散体物料的管理也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区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
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环保、公安、消防、卫生、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工商、林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云城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发展改革、环保、交通运输、公安、卫生等部门以及云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区的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城市建筑垃圾。
第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经营单位(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或处置建筑垃圾的,需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受纳处置。
第十一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在接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和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出口处配置洗车设施设备,做到净车出场。
第十三条 在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按相关规定围墙作业,不得在围墙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扬散,并及时清洗被污染场地。
第十四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遗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倾倒到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第十八条 产生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第十九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或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单位处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O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依法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三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9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加强对专业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确定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等风险暴露。
第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且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时,还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投入运营而继续发放贷款的影响,以确保风险估计的审慎性。
第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若未能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应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可以对专业贷款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类采用监管映射法,对其他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但不得同时对同一子类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对专业贷款采用一维评级,评级应同时考虑债务人的特征和债项特征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关性,直接反映预期损失。
(二)商业银行应最少设置4个非违约级别和1个违约级别。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项目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项目发起人或债务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项目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二)物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交易特点、操作风险、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7方面因素。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2。
(三)商品融资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政治和法律环境、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实力和担保安排等5方面因素。商品融资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3。
(四)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评级应考虑财务状况、资产特征、项目发起人或开发商实力和担保安排等4方面因素。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监管评级标准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商业银行应参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监管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映射关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一)监管评级“优”,对应外部评级BBB-或以上。
(二)监管评级“良”,对应外部评级BB+ 或 BB。
(三)监管评级“中”,对应外部评级BB- 或 B+。
(四)监管评级“差”,对应外部评级B 到 C-。
(五)监管评级“违约”,不适用于与外部评级映射。
第十三条 上条所称的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的含义分别是:
(一)监管评级“优”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强,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即使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仍能偿还债务。
(二)监管评级“良”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且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良好,并落实了全面担保安排,但在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问题时,承贷主体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三)监管评级“中”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充足,但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一般,担保安排存在缺陷,导致现金流不够稳定,承贷主体抵御经济衰退和行业波动的能力很弱。
(四)监管评级“差”是指贷款所形成的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不确定性很大,市场竞争能力和发起人实力差,承贷主体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出现好转,否则承贷主体可能违约。
(五)监管评级“违约”是指,按照《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违约定义,承贷主体已经违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若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与监管评级标准不一致,应记录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向监管部门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证明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的映射关系,确保两者的主要特征相一致。商业银行应保证其内部评级推翻,不会使映射过程失效。
第十五条 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风险权重,具体如下:
(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70%。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9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15%。
(四)监管评级“差”,风险权重为250%。
(五)监管评级“违约”,风险权重为0%。
第十六条 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提高其风险权重:
(一)监管评级“优”,风险权重为95%。
(二)监管评级“良”,风险权重为120%。
(三)监管评级“中”,风险权重为140%。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风险权重为50%;监管评级为“良”的风险权重为70%: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十八条 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预期损失比例,具体如下:
(一)监管评级“优”,预期损失比例为0.4%。
(二)监管评级“良”,预期损失比例为0.8%。
(三)监管评级“中”,预期损失比例为2.8%。
(四)监管评级“差”,预期损失比例为8%。
(五)监管评级“违约”,预期损失比例为50%。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预期损失比例为0%,监管评级为“良”的预期损失率比例0.4%:
(一)贷款剩余期限不足2.5年。
(二)监管部门认定,商业银行授信和评级标准比监管评级标准更为审慎。
第二十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3: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1: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形势以及竞争地位 市场上仅有少数直接或间接竞争者或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具有实质性和持久性优势市场中定位为顶级竞争者市场需求较强并继续上升 市场上仅有少数直接或间接竞争者或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水平上具有稍强的优势,但该状况不会持久市场中定位为一流竞争者市场需求较强并稳定 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不具有优势市场中定位为一般竞争者市场需求充分并稳定 项目在位置、成本或技术上比平均水平弱无明显的市场定位市场需求较差并持续下降
财务比率(例如:偿债保障比率(DSCR),贷款期保障比率(LLCR),项目期保障比率(PLCR)和债务/资本比率)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优,经济前景非常看好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介于健康和一般之间,经济前景看好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符合标准 相对于项目风险程度来说,财务比率弱
压力分析 当经济和行业面临持续、严重的问题时,项目仍能偿还债务 当经济和行业面临一般问题时,项目能偿还债务。只有当经济发生严重问题时,项目才可能违约 项目易受经济周期中常见的负面影响,可能在正常的低谷期违约 如果情况不好转,项目可能违约
融资结构
贷款持续期与项目持续期的对比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大大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超过贷款期限 项目的有效使用寿命可能低于贷款期限
贷款分期偿还计划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 债务本息分期均衡偿还,但有少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 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债务本息定期等额偿还,但有很大部分到期一次性偿还
政治、法律环境
考虑项目类型和风险缓释之后的政治风险,包括风险转移 风险很低,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优异 风险低,可供使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良好 风险不高,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一般 风险很高,缺乏风险缓释工具或其功能较差
政府的支持和项目在长期对国家的重要程度 项目(主要是出口导向型的)对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性意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 项目对国家重要,政府支持程度较高 项目不具有战略意义,但毫无疑问对政府有利,政府可能未明确表示支持 项目对国家不重要,政府不支持或支持较弱
法律和监管环境的稳定性(法律变革的风险) 长期稳定有利的监管环境 中期稳定有利的监管环境 能比较确定地预测监管环境的变化 项目可能受当前和未来的监管问题影响
遵照当地有关法律,获得所有必要支持和许可的程度 高 较高 一般 低
有关合同和抵质押品的强制执行力 合同和抵质押品能强制执行 合同和抵质押品能强制执行 即使存在若干非要害问题,合同和抵质押品仍能强制执行 合同和抵质押品强制执行方面存在要害问题尚未解决
交易特点
设计和技术风险 技术和设计完全可靠 技术和设计完全可靠 技术和设计可靠——用强大的一揽子完工方案可缓解萌芽阶段的问题 技术和设计不可靠/存在技术问题和/或设计复杂
建设风险
审批和选址 已获全部批件 一些事项尚待批准但获批可能性很大 一些事项尚待批准但审批程序明确,审批只是例行公事 尚未获得关键批件,审批并非例行公事,可能还要满足其他一些重要条件
建设合同类型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工程、采购及建设合同(EPC)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工程、采购及建设合同 价格和日期都固定的总承包建设合同,有一家或一家以上的承包商 缺乏价格固定的总承包合同或合同不完整和/或存在与各承包商多方联络的问题
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充足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雄厚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较多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适当且由金融实物资产支持以及/或财务实力较强的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完成担保 约定的损害赔偿金不足或缺乏金融实物资产的支持或项目完成担保较弱
承包商承建类似项目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强 较强 中 弱
操作风险
营运与维护(O & M)的范围和性质 完备的长期营运和维护合同,最好附带业绩激励条款,和/或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长期的营运和维护合同,和/或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不完备的营运和维护合同,或附带营运和维护储备金账户 缺乏营运和维护合同:缓释操作无法抵御高营业成本的风险
运营商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财务实力 很强,或者项目发起人承诺提供技术支持 较强 中 不强/弱,或者当地运营商受当局控制
承购风险(Off-take risk)
(a)存在照付不议(take-or-pay)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fixed-price off-take)合同的情况下 承购方信誉卓著;合同终止条款完备;项目合同期限略微长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良好;合同终止条款完备;项目合同期限长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一般;合同对终止条款做一般规定;项目合同期限一般等于债务期限 承购方信誉较差;合同终止条款规定不全;项目合同期限不长于债务期限
(b)不存在照付不议合同或固定价格承购合同的情况下 项目产品即所产生的主要服务或商品在世界范围销售顺畅;即使市场价格增长率低于过去,产品也能按预定价格出售 项目产品即所产生的主要服务或商品在地区市场销售顺畅,即使市场价格增长率低于过去,产品也能按预定价格出售 商品销售范围有限且只能按比预定价格低的价格出售 项目产品只有一两个买家或者在有组织市场一般无法售出
供货商风险
原材料(feed-stocks)价格、数量和运输风险;供货商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与财务实力很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与财务实力较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与财务实力较强的供货商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与财务实力弱的供货商签订短期或长期供货合同,肯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风险
储备风险(如自然资源开发) 储备探明且已开发,并经独立方审计,在项目使用寿命期内超额满足需要 储备探明且已开发,并经独立方审计,在项目使用寿命期内超额满足需要 探明储备可在债务存续期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在某种程度上依赖潜藏或尚未开发的储备
不可抗力风险(战争、内乱、 自然灾害 等)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 风险暴露的水平较低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风险暴露的水平较适中 风险缓释工具有效,一般防护 存在明显风险,不能完全缓释
项目发起人/债务人的实力
发起人/债务人的业绩、财务实力和国别/行业经历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优秀,财务实力雄厚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良好,财务实力良好 发起人/债务人业绩一般,财务实力良好 发起人/债务人缺乏业绩或业绩值得怀疑以及/或财务实力微弱
发起人/债务人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例如有股权、所有权条款保障,有在必要时向项目补充注资的激励机制,以及其他相关交易 支持力度大项目对发起人具有高度战略意义(核心业务—长期战略)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的承诺效力较低或无承诺 支持力度较大项目对发起人具有战略意义(核心业务—长期战略)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有相对效力较高的承诺 支持力度一般项目对发起人重要(核心业务)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具有一些相对重要的承诺 支持有限项目对发起人的长期战略或核心业务无关紧要 发起人/债务人对他人或相关交易的承诺极有可能影响当前项目
担保安排
合同和账户权利分配 非常全面 全面 一般 差
抵押物的质量、价值和流动性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手续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交易活跃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手续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具有交易先例 对起动项目的全部资产、合同、批文和账户拥有一般性的担保权益抵质押物价值充足,能够进行交易 对贷款人几乎未提供担保,或抵押条款对银行不利抵质押物价值充足,或不能进行交易
贷款人对现金流的控制(例如现金转账(cash sweep) 和独立第三方账户托管) 好 较好 一般 差
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关于强制提前付款、递延付款、分期付款和红利限制等方面的强制规定)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强项目不再举借其他债务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较强项目举借的其他债务非常有限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一般项目举借的其他债务有限 合同条款对此类项目约束力弱项目可能无限举借其他债务
储备基金(偿债、营运与维护、更新和重置、不可预见事件) 储备基金覆盖期超过平均项目期储备基金来源落实,全部都由现金或高评级银行出具的信用证组成 储备基金覆盖期等于平均项目期所有储备基金来源都落实 储备基金覆盖期等于平均项目期所有储备基金来源都落实 储备基金覆盖期低于平均项目期储备基金来源于经营现金流



附件2: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状况 需求旺盛且处升势进入障碍大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不敏感 需求旺盛且稳定存在进入障碍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有些敏感 需求一般且稳定进入障碍有限对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非常敏感 需求疲弱且不断下降无进入障碍易受技术和经济前景变化的负面影响,环境高度不确定
财务比率(偿债保障比率和贷款/价值比率)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健康。经济情况预测非常好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健康/尚可。经济情况预测好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一般 相对资产类型而言,财务比率过于冒险
压力测试 长期收入稳定能够抵御经济周期中出现的严重压力情形 短期收入较好能够抵御一些负面问题。只有出现严重压力情形才可能违约 短期收入不确定现金流易受经济周期中常见的压力情形的不利影响。贷款可能在正常的经济低迷期违约 收入非常不确定即使在经济正常的情况下,贷款也可能违约,除非情况发生好转
市场流动性 市场具有全球性资产流动性高 市场具有全球性或区域性资产流动性比较高 区域性市场且短期前景不利流动性低 只有本地市场或前景不佳流动性低或没有流动性
政治和法律环境
政治风险,包括风险的转移 非常低,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强大 低,采用的风险缓释工具功能较强 中等,风险缓释工具功能一般 高,缺乏风险缓释工具或功能差
法律和监管风险 司法环境有利于物品的收回(repossession)和合同的强制执行 司法环境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 司法环境总体来说有利于物品的收回和合同的强制执行,即使恢复过程可能较长和/或较难 法律和监管环境差或不稳定。司法制度使物品收回或合同的执行过程过长或不可能
交易特点
与资产经济寿命相应的融资条款 完整的支付方案/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金额很小。无宽限期 最后一笔分期付款比较重要,但仍保持在适度的水平 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重要,有潜在的宽限期 偿还不利被罚款或最后一笔分期付款非常高
操作风险
批文/许可 已获得全部批文,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全部批文已获得或正待批复,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大多数批文已获得或正待批复,资产符合当前和可预见的稳健监管法规的规定 在获得所有必要审批事项上存在问题。部分配置计划和/或营运计划可能需要修改
营运与维护合同的范围和性质 完备的长期营运与维护合同,最好配合合同履约激励措施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长期营运与维护合同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不完备的营运与维护合同或营运与维护储备金账户(如有需要) 缺乏营运与维护合同:营运成本风险过高,风险缓释作用有限
营运商的财务实力、同类资产的管理业绩和对租赁期满资产的再次营销能力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出众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良好 业绩短、差,再营销能力不确定 业绩无或不为人知,缺乏资产再营销能力
资产特征
与同一市场资产相比,配置、型号、设计和维修(如飞机的使用年限和型号)方面的情况 在设计和维修上拥有很强的优势,配置标准,物品符合上市流通要求 设计和维修中等偏上,配置标准,但可能存在非常有限的一些例外情况,物品符合上市流通需要 设计和维修一般,配置有些特殊,可能使物品在市场上流通受限 设计和维修差,资产接近经济使用寿命。配置非常特殊,物品的市场流动性差
转售价值 当前的转售价值大大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适度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略高于债务价值 转售价值低于债务价值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于经济周期的敏感程度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较不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相当敏感 资产价值及流动性相对经济周期的敏感度非常高
发起人实力
营运商的财务实力、同类资产的管理业绩和对租赁期满资产的再次营销能力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出众 业绩和再营销能力良好 业绩短、差,再营销能力不确定 业绩无或不为人知,缺乏资产再营销能力
发起人的业绩和财务实力 发起人业绩出众,财力强盛 发起人业绩和财力优良 发起人业绩一般,财力优良 发起人业绩无或值得怀疑及/或财力微弱
担保安排
资产控制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法律文件保障贷款人对资产或拥有此资产的公司实施有效控制(例如拥有材料完备的担保权益,或租赁框架中包含此担保品) 合同几乎未规定向贷款人提供担保,造成对资产丧失控制的风险
贷款人拥有的监控资产场所和状况的权利和手段 贷款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定期报告、检查的可能性) 贷款人几乎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贷款人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贷款人能够有限监控资产的场所和状况
损害保险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高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较高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一般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低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附件3 :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交易的超额担保程度 优 良 中 差
政治和法律环境
国家风险 没有国家风险 有限的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有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国家风险高(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国家风险的缓释措施 非常有力的缓释措施:强有力的离岸机制战略性商品购买商实力一流 有力的缓释措施:有离岸机制战略性商品购买商实力强 缓释措施一般:有离岸机制商品战略性较低购买商实力一般 只有部分缓释措施:缺乏离岸机制非战略商品购买商实力弱
资产特征
流动性和易损程度 商品公开报价可利用期货或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公开报价可利用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非公开报价但有市场流动性套做保值与否不确定商品不易损坏 商品非公开报价,相对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而言,流动性受限缺乏合适的套做保值工具商品易损坏
发起人实力
交易商财务实力 相对于交易策略和风险而言非常强 强 一般 弱
业绩,包括辅助流程的管理能力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丰富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优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够用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良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有限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一般 总体业绩有限或不确定成本和利润波动大
交易控制和保值政策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严格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适当 有交易经验,问题没有或很小 交易员有巨额损失交易记录
财务披露质量 优 良 中 财务披露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或不充分
担保安排
资产控制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在某一环节贷款人对资产的控制发生中断,凭借对交易流程的了解或第三方承担可缓释此中断问题 合同存在丧失资产控制权的风险。恢复可能有危险
损害保险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高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较高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一般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额低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附件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优 良 中 差
财务状况
市场状况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少于或等于需求预测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大体等于需求预测 市场供需基本均衡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即将面市,其他房地产处于计划中,项目设计和生产能力没有新项目先进 市场需求弱,何时改善达到均衡并不确定项目租期届满后不易找到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不如现在的优越
财务比率和垫款比例(DSCR适用于以出租为目的的房地产并且在建设阶段不适用,LTV适用于以出售为目的的房地产) 相对房地产项目类型,偿债保障比率(DSCR)很高,贷款/价值比率(LTV)低。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偿债保障比率(DSCR)和贷款/价值比率(LTV)良好。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价值下跌,导致贷款/价值比率(LTV)上升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严重,其贷款/价值比率(LTV)大大高于新贷款的最低标准
压力分析 房地产的资金来源、或有事项和负债配置可使其在面临严重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履行偿债义务 房地产在面临持续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能履行偿债义务。该房地产仅在面临严重经济问题时才可能违约 在经济下滑时,房地产收入将减少,降低其资本开支能力并增加了违约风险 房地产的财务状况趋紧,除非近期改善否则可能违约
现金流预测
(a)已完工、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合同租期长且到期日分散房地产租与信誉好的客户房地产承租记录显示客户均到期续租空置率低费用(维修、保险、保安和财产税)可预测 房地产大部分合同租期长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续租情况正常空置率低费用可预测 房地产大部分出租合同为中期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续租情况一般空置率一般费用相对可预测但随收入变动 房地产出租合同期限不一承租户信誉各异合同到期原承租户很少续租空置率高吸引新租户的场地费用开支很高
(b)已完工但不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多数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但是一段时期内项目不稳定 出租情况不如预期。尽管达到目标入住率,但收入不理想,导致现金流紧张
(c)在建项目 房地产在贷款存续期间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承租人或买家 房地产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誉好的承租人或买家 租赁活动按计划进行,但房地产可能没有预租 房地产因成本过高、市价下跌、承租人撤租或其他原因而恶化
资产特征
场所 房地产位于非常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房地产位于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房地产位置缺乏比较优势 房地产位置、配置、设计和维修存在问题
设计和条件 房地产因设计、配置和维修较好而受欢迎,远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房地产的设计、配置和维修得当,设计和性能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和维修尚可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或维修薄弱
在建房地产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建设预算够用,承包商水平一般 建设开支超出预算或项目技术风险过高而不切实际。承包商可能不合格
发起人/开发商实力
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财力和意愿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大量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发起人/开发商资金充裕,直接及或有负债低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种类多样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较多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发起人/开发商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在出现现金流短缺的情况下支持房地产建设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资金不多或非现金发起人/开发商财务实力中等或偏下 发起人/开发商支持房地产项目的能力不足,意愿不强
类似房地产项目的声誉和业绩 管理层富有经验,发起人资质出色在类似项目上声誉佳、长期业绩好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良好发起人或管理层在类似项目上业绩好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一般管理层或发起人在类似项目上未发生过严重问题 管理层经验不足,发起人资质不合规格管理层和发起人的问题曾导致房地产管理困难
与房地产业参与方的关系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保持密切关系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关系可靠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保持适当关系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关系不好
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已全部到位 预计优于贷款到位 预计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迟于贷款到位或无法到位
担保安排
留置权性质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贷款人的执行抵质权的能力受到限制
租金分配(长期出租 的房地产项目)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银行尚未获得租金分配,或未掌握用于向租户发通知的必要信息
保险覆盖面情况 适当 适当 适当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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