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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2:55:27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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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湘潭市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建设,完善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增强网上办事服务能力,促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2008年)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2011年)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具有行政许可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市直机关、驻市各有关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政务网站。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设立的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四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内容包含网站建设和内容保障。网站建设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网站管理等内容。内容保障包括被评估单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信息、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情况;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保障情况;“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配合市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在线访谈、在线咨询等互动栏目情况。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五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在年初拟定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经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季度评估指标体系和年度评估指标体系,其中对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开发区和示范区政府网站、市直机关和驻市单位政府网站的年度评估,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进行。
第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采取百分制量化评估办法,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评估结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府网站建设的有关要求,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可以对评估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实行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季度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按照季度评估指标体系,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评分,经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按季度通报评估结果。
(二)年度评估。在季度评估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在不同时间段访问网站,依据年度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章 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条 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每季度形成一份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并发送到相关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市予以通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纳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并作为评选优秀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优秀开发区和示范区政府网站、优秀部门(单位)政务网站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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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外事工作是指本市对外科学技术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商签科技合作协议,派遣科技人员出国或邀请外国人来华进行技术座谈、讲学、科技考察、合作研究、科技培训,参加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会、新产品新技术交流陈列会等,不包括对
外贸易和校际来往中采取上述形式的活动。
第二条 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科委归口管理,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双边或多边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调查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执行情况及成果的推广落实情况;审核派遣科技人员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科技
交流活动事项;组织交流科技外事工作的经验;其中涉及对外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应商市外事办公室并会同有关单位解决。
第三条 在同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属于我市有权自行审批的项目,由市科委审核、市外事办公室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科委和国家科委备案。
第四条 我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次年的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并报送市科委。属于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中的关键性科技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五条 对外科技交流项目执行前,应了解与我交流国家的概况和我国对该国的政策,并做好业务上的准备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对参加交流活动的每个成员都要确定明确的任务、要求及责任。
第六条 要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上懂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可以胜任工作的外语水平的人员出国,参加科技交流合作和考察活动。对邀请来华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其专业水平和健康情况。
第七条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谦虚谨慎,文明礼貌;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外事。
第八条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的人员,要加强组织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不宜对外公开的技术数据、资料和情报。
第九条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应包括科技交流合作的概况、收获、经验教训;技术报告要详细完整,内容应包括所掌握的技术内容和收获。工作总结应报送市科委、市外事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技术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市科技情报
所。
第十条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成果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介绍,不得垄断或据为私有。各部门要加强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成果的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对于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科委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科委汇报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



1987年7月21日

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的公告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JT/T 796—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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