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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8:23  浏览:83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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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无锡市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办法(试行)

市国土局

(2012年3月)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显化地下空间的土地资产价值,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适用本办法。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分为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和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第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使用地下空间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地下空间的;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地下空间的;

(四)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地下停车库的;

(五)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利用地下空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综合管理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和登记工作。

  第八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地下建筑物的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和起止深度等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商业开发的单建地下工程,采取单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地下工程,采取与地上工程捆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地价。

对结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其地上土地使用权成交楼面地价的50%确定,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单建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负一层土地出让金按照所在区域区段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楼面地价(容积率2.0)的50%确定,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并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办理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签订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面积、使用范围、出让年限、土地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商品房(预)销售和房产、土地登记等手续按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需要变更原批准的建设规模、范围等内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让人持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价补缴超出原核定面积的土地出让金;

(二)受让人持补充合同及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到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地籍调查结果核发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建成的地下建(构)筑物需要改变用途用于商业开发的,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满足相关功能要求,并在办理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前,征得市发改、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登记办法按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在土地登记卡簿和土地使用证书中注明“地下土地使用权”字样;在土地使用证书中注明地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上土地权利状况;并在土地使用证书所附宗地图上注明每一层的层次和垂直投影的起止深度。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可以在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后,办理房产和土地登记,申领房产证和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明确不可以分割转让的地下空间,不得分割发放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申请地下空间商业开发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法人证明及代理资格证明、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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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8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把《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东莞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扶持欠发达镇村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现代制造业名城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是执行市返还欠发达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三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欠发达镇村为:
  (一)欠发达镇11个(包含其属下的欠发达村):望牛墩、中堂、麻涌、洪梅、沙田、大岭山、东坑、企石、茶山、谢岗、石排镇。
  (二)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20个:道滘镇蔡白村、昌平村;虎门镇渔港村、三东村、新兴村;寮步镇塘唇村;大朗镇佛新村、新马莲村、宝陂村;常平镇白花沥村;横沥镇长巷村、六甲村、水边村、张坑村;高埗镇宝莲村、三联村、朱磡村、新联村、凌屋村、横滘头村。
  第四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11个欠发达镇的用地必须纳入镇级扶贫工业园;81个欠发达村的用地原则上应纳入镇级工业园,个别欠发达村的用地未能纳入镇级工业园的,也必须要符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 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用地类型限于新增工业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经省确认处理的违法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属用地收费优惠范围。
  第六条 欠发达镇及其辖内的欠发达村共享受用地收费优惠政策的面积为每镇3000亩;欠发达镇之外的欠发达村享受此政策的面积为每村300亩。
  第七条 在本市事权范围内实施用地收费优惠政策,属国家、省定收费项目或者收费项目中属国家、省的部分不能返还。
列入返还范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市区规划控制范围内30元/平方米,在市5条主干公路边120米控制范围内15元/平方米,其他10元/平方米。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属市留成部分16元/平方米。
  3.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价格的2.1%计算,扣除20%上缴省部分,实际返还比例为1.68%。
  第八条 根据地类不同,实行分类返还管理。
  (一)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指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
  (二)发生征地行为、使用建设用地的,指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要办理征地审批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
  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出让金(原土地升值费部分)、征地管理费;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
  (三)不发生征地行为(不需上报省审批)的各类新增用地,指农民集体自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等,返还项目为土地补偿费。
  第九条 费用返还标准:(按照征地补偿价格最低不少于每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
  属于(一)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26.5—33.5元之间;
  属于(二)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5—17.5元之间;
  属于(三)类的,返还标准在每平方米10—15元之间。
  具体项目用地返还费用,根据土地取得方式和地类性质核算。
  第十条 建立项目用地返还费用台账管理制度。按扶贫镇3000亩(含本镇扶贫村用地)、其它20个扶贫村各300亩的定额,由扶贫镇(村)、市国土资源局逐宗设立台账。返还一宗,按项目审批面积进行总量核减,台账累计达到定额时,返还即时终止。
  第十一条 费用返还按“全额缴交,分月返还”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再由市财政分月按项目返还镇财政。
  第十二条 对申请返还用地费用的项目,欠发达镇政府(欠发达村)应明确申请条件和受惠对象,履行集体会审制度,返还费用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三条 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办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
  第十四条 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程序:
  (一)镇审核。用地单位向所属镇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和填写《扶贫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缴费返还申请表》,经镇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市审批。镇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账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按月实施返还。
  费用返还实施清单定期由市财政局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批次报批但批准先期动工、已全额缴交费用后办理返还的项目,以镇扶贫工业园为单位办理批次报批时,有关报批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到2007年12月31日终止。


关于同意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福建省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的批复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补充申报武夷山市列入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请示》(闽卫中〔2001〕4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武夷山市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厅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厅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厅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厅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厅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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