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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1:45:00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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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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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

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人电明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近一时间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奋起抗击非典型肺炎疫病。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战场上,广大卫生工作者勇敢地站在最前线,置个人安危于度外,忠实履行职责,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赞誉;科技工作者科学求实,忘我拼搏,奋力攻关,取得了防治“非典”的重大成就;公务员和其他各条战线的职工,以不同方式积极投身抗击“非典”战役,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为进一步弘扬民族精神,激发人民群众英勇顽强、团结奋战的斗争,夺取抗击“非典”战斗的胜利,现就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的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奖励表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随时了解、掌握在抗击“非典”战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奖励表彰。奖励表彰要从基层做起,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注重效果,不能影响抗击“非典”的各项工作。

二、奖励表彰的重点是各行各业积极投身于抗击“非典”战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别是广大奋战在抗击“非典”一线的卫生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各条战线的干部职工。

三、省级人事部门和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系统涌现出的重大典型上报人事部。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抗击“非典”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奖励表彰。

四、要积极会同宣传、文化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弘扬民族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不怕牺牲、和衷共济、争做贡献的良好风气。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击“非典”的部署,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投入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坚决打赢抗击“非典”这一硬仗 提供良好服务。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娱乐市场日益活跃,继舞厅、音乐茶座开放以后,台球、电子游戏机等娱乐活动的经营网点逐渐增多,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但是,由于管理法规不健全,稽查力量不足,一些地方出现了无照经营、乱设摊
点的现象,赌博和打架斗殴等事件时有发生,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青少年,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学业和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管理,改变当前的混乱状况,保障并促进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通知如下:
一、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端正经营方向,健全管理制度,设有专人维持秩序,积极向广大群众提供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服务。
二、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所在地县、区(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购买桌、机的证明票据;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场地、设备、治安、消防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核合格后,发给批准文件,再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开业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有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三、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网点要布局合理。在地、市(含)以上的城市,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建筑物和各项设施要坚固安全,并有良好的照明、通风设备和夜间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台球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四十
平方米,两台间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电子游戏机室经营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在城市郊区、县城和乡镇地区开办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经营点,不得挤占公共场地、设施。在中小学校门前二百米半径以内,不得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
四、凡买币使用电子游戏机者,游戏中奖可继续上机游戏,不准退币或兑换现钞。涉外宾馆、饭店或其他游乐场所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室,国外游客游戏中奖者,可获得所在宾馆、饭店或游乐场所内流通的奖券。内部奖券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社会上流通,不可兑换现钞。
五、严禁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如发现赌博行为,经营者应当制止。对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赌博活动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对利用台球、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或教唆引诱中小学生从事赌博活动的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六、电子游戏机的荧屏图像必须健康有益。不准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像的电子游戏机电路板。对这类电路板,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收缴;对屡教不改,继续使用这类电路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收缴其电子游戏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批
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扣缴、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日常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营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经常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积极引导经
营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199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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