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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35:03  浏览:9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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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归集、披露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必需的工作平台。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依照《办法》建立的各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利用省、市、县三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其网络采集传输、整合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上下互联、横向互通、服务社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该系统由省、市、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和相关部门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及内网组成。各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既自成体系,又互联一体。

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省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企业信用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企业信用办”)具体组织实施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络建设及应用工作;组织全省企业信用系统数据标准的制订;为省直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含中央驻鄂机构,下同)提供应用系统和数据接口,协调数据收集工作;负责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为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软件及有关网络建设和数据接口标准,指导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提供技术支持。

《办法》规定,省直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部门)的专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传输网络的建设;配合省企业信用协调小组做好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做好与省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需求及数据接口工作;负责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负责辖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各行政机关(部门)业务系统之间数据接口的开发及组织应用、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负责组织与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联网及按时向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上传、更新数据。

二、及时准确地归集企业信用信息

归集企业信用信息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法确定应该归集和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确保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目录(以下简称“数据目录”)。“数据目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部门所涉及的企业信用信息并应向社会和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的基本信息。省直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定责权,确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经省企业信用协调小组确认后,书面告知省企业信用办并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市、州、县可参照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执行。

(二)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分类要求进行归集。各级行政机关应制订专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按照“数据目录”和《办法》规定的A、B、C三类信息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录入、传递。

(三)按照“一企一数一源”的要求进行归集。各级行政机关应从当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提取企业注册号和企业名称,作为本部门的基础身份信息数据库并做到即时更新,按照已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对号入座”并及时录入、及时上传。

市(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到的企业信用数据应按时上传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收到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上传的企业信用数据,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动上传并作校验。通过校验的数据,直接进入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未通过校验的数据,返回各行政机关进行修改,直至正确无误通过校验后,方可入库。

(四)实行即时、动态归集。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对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1.关于企业历史信用信息的补录。全省企业信用信息补录起始时间统一为2004年1月1日,由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负责补录归集到本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补录完成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2.从2006年6月1日起新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A类信息即时录入、更新;B类信息应当在评定发文之日起10日内录入、更新;C类信息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录入、更新;其他信息在信息生成后10日内录入、更新。

3.企业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的,原信息提供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修改、删除的意见。

4.对已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若企业或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提供信息的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收到上级和本级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转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作出更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原信息进行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已归集的信息。

三、依法依规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原则,坚持统一标准,注意区别对待,不作评价性披露。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依法实施管理,不得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机关: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和由政府授权的企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及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一般在省、市、县企业信用门户网站及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单位建立的企业信用网站披露。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披露。具体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确定。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不同方式披露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信息,必须保持一致。

(三)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权限: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披露下级行政机关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下级行政机关不得披露上级行政机关归集的信息,但可以查询应用;本级行政机关可以披露所辖系统的信息,不得披露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所辖系统的信息,但可以查询应用。属于《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信息,仅供本级人民政府及信息提供行政机关工作需要查询,不对社会开放。

(四)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时间:A类信息即时披露和更新;B、C类信息在归集后的5日内披露和更新。已披露的信息,若企业或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披露信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收到转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答复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作出更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正披露的信息;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已披露的信息。

(五)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期限:A类信息披露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B类信息披露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满后不超过3年;C类信息披露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该企业的有关行为依法作出限制惩戒的,由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锁定”限制行为,并按限制惩戒的期限披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企业的上述信息披露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对外服务,用户需要进行企业信用查询和服务,直接登陆该网站即可。市(州)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与省企业信用信息网站通过网络实现互联。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订政策,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先表彰、评优评级、产品和服务认证以及日常管理中要重点支持,对信用差的企业应依法加强监管。同时积极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合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努力营造重信用、讲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真正让守信者受益、缺信者受限、失信者受惩,以提高失信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把贯彻实施《办法》,抓好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制订工作方案,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着力推进,务求实效;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指定专人参与应用需求、数据标准的制定,数据接口的开发,并负责与省企业信用办保持联络。

发展改革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体系纳入发展规划,财政部门应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当年综合预算,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各级企业信用办要加强工作,搞好指导和协调,促进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

省人民政府将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录入、更新、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或漏报、错报、错误披露信息,以及擅自更改、违规披露信息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省企业信用办(省工商局)。联系电话:027-86720390;电子邮箱:lizr@egs.gov.cn。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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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

现发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十一五”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2、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银川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切实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任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银川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对各县(市)区政府执行目标责任书的情况进行考核。为保证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内容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总量控制、环境质量、工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4大类14项内容。
(一)总量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氨氮排放总量、烟尘排放总量、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总量。

(二)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

(三)工业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率、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三同时”合格执行率。

(四) 生态保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自然保护区管理。
三、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实行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的年度考核和5年完成情况综合评定相结合的考核办法。由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次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向市环保局报告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情况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自评报告要真实反映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同时针对考核指标,陈述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下阶段的工作措施。

(三)次年1月25日以前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关单位、部门的考核办法。

(六)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施的最后一年末和次年年初,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5年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执行。评定结果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年度考核奖惩
(一)总量控制目标中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为约束性指标,两项中有一项指标未完成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二)对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三)对地表水出境水质达标率低于60%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地表水出境水质连续3次超标的县(市)区否决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

(四)对违法新、改、扩建两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法新、改、扩建5个建设项目的县(市)区否决环境保护目标。

(五)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方,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六)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予以10万元、5万元奖励,不合格的予以2万元处罚。

五、“十一五”末的考核奖惩

2010年,对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考核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100万元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将予以20万元奖励;对于否决环境保护目标和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20万元经济处罚。

附件2

银川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指标及分值


《2006年—2010年银川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年度考核由年终资料考核和平时考核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年终考核占60%,平时考核占40%。

一、总量控制目标(40分)

(一)检查内容

银川市下达各县(市)区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体废物、氨氮等6种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2006年—2010年,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和计划完成情况;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污染物削减项目、工程的建设运行情况报表及相关资料;银川市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应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和排放台账,定期调度污染物的排放、削减情况;各年度统计报表、汇总表。

(三)计分方法

二氧化硫15分;化学需氧量15分;烟尘2.5分、工业粉尘2.5分、工业固体废物2.5分、氨氮2.5分。

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指标为约束性指标,两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否决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得0分。

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有下降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均得相应规定分值。烟尘、工业粉尘、工业固体废物、氨氮较上年上升的,扣相应规定分值。

二、环境质量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1、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稳定达标情况。

2、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保持稳定达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被考核县(市)区2006年—2010年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相关资料。

(三)计分方法

城镇环境空气质量10分;地表水环境质量10分。

城镇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5%以上的得10分;小于85%的得0分。未建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地区可利用当年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的监测数据与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进行比较,符合标准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四二干沟(只考核西夏区、金凤区)、银新干沟(兴庆区、贺兰县)、灵武东沟、永二干沟水质较上年有改善的得10分,否则得0分。

三、工业污染防治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各县(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各县(市)区2005年度环境统计报表(其中基层报表备查),各县(市)区危险废物产生、转运及处置报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清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及审批文件,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报告表。

3、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材料,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材料及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报告。

(三)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10分,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5分,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5分。

1、危险废物处置率为90%以上的得10分,处置率在80%—90%得8分;70%—60%得6分;60%以下得0分。(处置:是指有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设备和场所。)

2、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为100%的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环评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3、建设项目“三同时”合格执行率为100%得5分,发现1起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扣2分,扣完为止。

四、生态环境保护目标(20分)

(一)检查内容

按照目标责任书中要求完成生态环境建设指标情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编制及实施材料。

2、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情况资料。

3、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有关材料。

(三)记分方法

各县(市)区考核项目共3项,得分分别为: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10分;自治区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5分;自然保护区管理5分。

1、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编制,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得5分,未编制扣5分,编制未通过市政府批复扣3分;实施并完成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得5分,未实施扣5分,实施未完成扣3分。

2、完成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得5分,未全部完成得0分。

3、自然保护区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得5分,没有实行的得0分。

五、平时考评内容(100分)

(一)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20分)

根据各县(市)区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二)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20分)

各县(市)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三)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自治区、银川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15分)

对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四)环境统计工作(10分)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五)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5分)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10分)

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10分)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年度资料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60%)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分 值

























1
二氧化硫

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2353.66吨;金凤区控制在1437.94吨;西夏区控制在9622.76吨;灵武市控制在1621.61吨;贺兰县控制在1312.72吨;永宁县控制在3658.52吨。
15

2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47.18吨;金凤区控制在2044.9吨;西夏区控制在922.14吨;灵武市控制在2428.02吨;贺兰县控制在2823.62吨;永宁县控制在6635.14吨。
15

3
氨氮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501.32吨;金凤区控制在236.32吨;西夏区控制在402.45吨;灵武市控制在219.78吨;贺兰县控制在232.75吨;永宁县控制在1955.01吨。
2.5

4
烟尘排放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488.05吨;金凤区控制在523.48吨;西夏区控制在2116.59吨;

灵武市控制在585.61吨;贺兰县控制在767.4吨;永宁县控制在479.64吨。
2.5

5
工业粉尘排放总量
到2010年,金凤区控制在1277.42吨;西夏区控制在1271.12吨;灵武市控制在104.64吨;贺兰县控制在75.52吨;永宁县控制在171.3吨。
2.5

6
工业固体废物

排放总量
到2010年,兴庆区控制在969.28吨;金凤区控制在62.32吨;西夏区控制在1160.83吨;灵武

市控制在3121.6吨;贺兰县控制在179.2吨;永宁县控制在830.08吨。
2.5

环境质量
7
环境空气质量
到2010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占全年天数的85%。
10

8
地表水环境

质量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地表水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全面达标。
10

工业污染防治
9
危险废物

处置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10

10
环境影响评价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工业园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5

11
“三同时”合格

执行率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

生态保护
12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实施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按照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完成2005-2010年工作计划。
10

13
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创建一个环境优美乡镇或生态示范区。
5

14
自然保护区

管理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完成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划任务,管理工作规范,保护区生态呈恢复发展。
5

总 分
100




平时考核指标及分值表(占总分的40%)

平时考评内容
1
环保投诉受理及查处情况
12369环保投诉受理以及查处情况,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同一事情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2
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
辖区工业企业投诉率较上年下降的得20分,否则上升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若群众对同一工业企业重复投诉达10次以上或引起群众上访的则该指标得分直接定为0分。
20

3
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区、市环保局转办件、等办理情况
能按规定时效进行办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5分。对同一件事情出现2次以上区、市环保局转办件、市政府督办件、市长邮件的,直接定为0分。
15

4
环境统计工作
按时完成环境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且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10

5
工业废水

排放达标率
达到95%以上得15分;85%—95%得10分(含85%);85%以下得0分。
15

6
国家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安装情况
在线监测仪安装率达100%且具备与银川市环保局联网的得10分。一家未安装扣2.5分,扣完为止。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均未安装在线监测的该项指标直接定为0分。
10

7
工业固体废物

处置利用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5%的得10分;85%—95%得5分,处置率小于85%得0分。
10

总 分
100

备注: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日常目标运行管理自评报告

及有关材料的,在评比获得的总分中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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