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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44:02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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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已废止)



1989-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89〕第368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汉中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何处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问题,我局意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除商品和包装上的侵权商标;消除侵权商标后的商品和包装,仍归当事人所有,若该商品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销毁。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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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38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9月12日



附件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9/P020130927528247963554.doc
附件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9/P020130927528247964834.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2号——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公司应在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一)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二)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三)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二、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单位名称 政府补助项目名称 期末余额 期末账龄 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



合计
   三、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负债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新增补助金额 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 其他
变动 期末
余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合计
   四、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补助项目 本期发生额 上期发生额 与资产相关/与收益相关



合计
   五、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六、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3号——财务报表附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披露


   
   为规范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解释性公告。
   一、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各项认定标准。其中,对于权益工具投资,还应明确披露判断其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具体量化标准、成本的计算方法、期末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持续下跌期间的确定依据。
   二、公司应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项目附注部分充分披露有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信息,包括:
   (一)截至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摊余成本)、公允价值、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以及已计提减值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 合计
权益工具的成本/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
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已计提减值金额

   (二)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的变动情况。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 可供出售
权益工具 可供出售
债务工具 合计
期初已计提减值金额
本年计提
其中: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
本年减少
其中:期后公允价值回升转回
期末已计提减值金额

   (三)对于期末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已达到或超过50%,或者持续下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12个月,尚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差额计提减值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公司应详细披露各项投资的成本和公允价值的金额、公允价值相对于成本的下跌幅度、持续下跌时间、已计提减值金额,以及未根据成本与期末公允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的理由。
三、本解释性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199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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