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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6:41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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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领导干部选拔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
  第三条 测评必须遵循的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具体职位具体分析原则;程序化与规范化原则;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测评工作分制定方案、实施考试、组织考察三个主要环节。

第二章 制订方案

  第五条 在测评工作正式实施之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须对拟选职位进行职位分析,并按规范要求制定职位测评方案,作为整个测评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职位分析是指对职位说明书所列示的职位要求作进一步的分析,把握职位要求中的关键性因素。
  第七条 职位测评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拟选职位名称。
  (二)职位的主要职责、基本学历经历条件、主要知识能力要求和其它要求。
  (三)测评方法和加权计分权重比例。
  (四)测评组织与程序。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考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亦可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所申报职位职责的能力,即分析和解决职位职责问题的能力。要通过对能力的测试了解申报人的相关知识、理论素养、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相关技术,一般不考纯理论题和纯记忆题。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项。
  第十条 在局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中,当同一拟选职位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4人以上(含4人)时,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具备申报资格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时,该职位的考试方可进行。所有具备申报资格的人员均有权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笔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题型主要有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议论题和竞职设想等。
  第十三条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180分钟。
  第十五条 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笔试考官组负责评卷工作。每一考官组由9-11人组成。每位考官须独立审阅全部笔试试卷。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十六条 笔试成绩经全体参评考官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按笔试成绩高低取前6名进入面试;当参加笔试人数等于或少于6名时,不实行淘汰,全部进入面试。
  第十八条 面试的主要形式有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和情景模拟测验等。
  第十九条 面试重点测试申报人履行职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综合反应能力,含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等。
  第二十条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间一般为40-60分钟。
  第二十二条 面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面试考官组负责评分工作,每组考官9-11人。每位考官须独立评分。计分时,首先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加总平均其他考官的给分作为考生得分。
  第二十三条 面试得分经全体考官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总分按申报人的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加权计算。按考试总成绩排序,从考试总成绩位居前列者中录取初步入围人选。要用淘汰的方式确定初步入围人选。初步入围人选最多不得超过6名。初步入围人选进入组织考察程序。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重点有二项:
  (一)民意测评。了解单位民意对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表现的评价。
  (二)组织考察。考察单位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候选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民意测评和考察情况,结合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进行综合比较,排出名次,报上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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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4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以下简称“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对社保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社保理事会定期向财政部、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返还印花税的申请,即按照中央与地方印花税分享比例,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属于地方收入部分,向上海市和深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具体退税程序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对社保基金持有的证券,在社保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三、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常委会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批监督办法

(2003年9月26日营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营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4月22日营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查及批准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和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包括:
  (一)预算草案的编制。
  (二)预算执行。
  (三)预算调整或变更。
  (四)决算。
  第三条 监督主体及职权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决算草案,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检举、揭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查及批准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
  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及说明。
  2、市本级预算收入、支出科目列到类,其中重点支出和法定支出列到款,一般预算收支表和基金预算收支表。
  3、市本级经批准实行部门预算的各部门收支预算表。
  4、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项目支出表。
  5、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支出表。
  6、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第七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
  2、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财政原则,是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3、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收入是否可靠、合理。
  4、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重点支出安排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5、预备费是否按法律规定比例设置。
  6、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初审后,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报告草案。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由各代表团审查。财经委员会或大会财经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和关于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的监督方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部门及重点项目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级预算,包括部门综合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每年七月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财政借贷资金的担保、使用、管理及市政府债权债务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市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人民政府对重点支出调增、调减时,如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基本建设支出调增10%以上,一次动用预算超收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同一项目中累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追加支出时,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因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二)因国家、省政策变动而引起的市本级 预算收支的增加或减少。
  (三)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上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提交时间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报财经委员会。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列决,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动较大的应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十五日前,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汇报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门应按《审计法》的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如实、完整、及时地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决算草案未能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依法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四)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纠正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审批财政决算草案的程序
  财经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草案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对报告的讨论意见和财经委员会审查报告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建议,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法定程序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责令有关部门或责任人做出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不如实编报预算草案,部门综合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未经依法批准或备案,擅自调整或变更市本级预算,市人大常委会应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或决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造成损失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听取和审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前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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