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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3:46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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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 [2003] 11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国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彰显市外各界人士为吉安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誉市民"授予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客商和市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实际进资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美元折合等额人民币,下同);

(二)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

(三)当年缴纳税金200万元以上人民币;

(四)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500名以上;

(五)无偿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七)其它特殊需要授予的。

二、"荣誉市民"待遇

(一)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证书。

(二)凡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在本地居住,当地政府应为其生活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需赴港、澳、台、国外探亲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授予了"荣誉市民"称号的外来投资客商所办企业检查、处罚或对持证个人采取强制性措施,须报经授予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经法定程序,可推荐为市、县政协委员、常委或人代会代表或特邀代表,是中共党员的可邀请出席或列席当地党代会,参政议政。

三、授予"荣誉市民"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荣誉市民"授予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吉安市"荣誉市民"呈报表》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由市政府颁发吉安市"荣誉市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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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制造业强省、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鲁发〔2004〕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省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每年选拔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劳动保障厅、人事厅、经贸委、外经贸厅、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省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2.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3.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4.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5.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6.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推荐人选,一般由各设区市从市级首席技师中推荐,省属大企业集团或中央直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山东省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山东省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山东省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山东省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省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二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一级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山东省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省劳动保障厅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山东省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山东省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山东省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山东省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省劳动保障厅建立山东省首席技师档案,对山东省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山东省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53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92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8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23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92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8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3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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