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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9:43  浏览:8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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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01号 2005年8月1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县乡政府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机关正常运转等重点支出的基本需要,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促进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5〕77号)精神,结合我省多年来实施“三保一挂”财政激励机制的基本情况,按照“明确责任、激励约束、分类指导,分项考核”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财力的奖励,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奖励,市县(指市州本级和县级,下同)当年各项重点支出到位、收支平衡并消化历年赤字高于省核定数额的奖励,以及对以前年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做得好的市县的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困难县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财政困难县一年一定。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四条 对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和财力给予奖励。进一步规范市州以下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市州原则上不得从县乡集中财力,市州要将税基较广、收入稳定、流动性不大的税种作为县乡政府的主体税源,或提高县乡分享比例。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困难市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各市州本级也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增加对所属困难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配套。对纳入奖励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增加税收收入和市州本级政府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使财政困难县财力增加的,省财政视市州财政困难程度,分别按一定系数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所有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省级财政对撤乡并镇取得进展的,根据减少乡镇的个数和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县,省财政根据县乡精简人员人数及市州本级成本支出数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所有市县当年各项重点支出到位,实现收支平衡并消化历年赤字高于省核定数额的给予奖励。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县国家统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基本公用经费占总财力的比重,对历年有累计赤字的市县进行分类,分别考核。
  市县必须保证当年职工工资和机关运转,以及省级财政当年安排下达的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国债等重点专项和市县当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按时足额到位,实现收支平衡,努力消化历年赤字。当年消化赤字数高于省核定数额的,省财政按照划分的类别,对消化财政赤字超过核定数额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

  第七条 对以前年度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奖励。
  省财政对2003年各市州县级人均财力较低县占本市州人均财力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根据超出部分按一定系数给予适当补助。
  对2000年—2003年期间撤并乡镇的县,按实际撤并乡镇个数和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分3年到位。
  对2000年—2003年期间精简分流人员的县,省财政按市州本级补助的分流人员人数及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章 配套措施

  第八条 实行当年工资发放和补发历年拖欠工资月报制度。市县财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增长情况,对历年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医药费、差旅费等欠帐采取逐年消化办法,其中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定分步补发计划,力争用3年时间全部消化。省财政对市县当年职工工资发放和历年拖欠补发计划落实情况每月通报考核。凡当年发生新的工资拖欠或未完成补发计划的,对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按新欠工资数额和补发计划差额相应扣减其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对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年终相应扣减当年税收返还。

  第九条 实行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市县要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1〕59号)精神,坚持精简高效原则,按照机构设置和人员精简范围、精简比例、职数配置要求,严格在核定编制内配备人员,不得突破。对已经超编人员采取限期按比例逐年分流办法解决。省级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对市县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总量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人数将作为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因素,对人员管理不严、控制不力、增长超过控制范围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条 对历年财政赤字进行严格考核。凡当年发生新增赤字或消化历年赤字低于上年消化数额的市县,省财政根据新增赤字额或低于省核定消化赤字差额的总和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同数额的一次性财力处罚。

  第十一条 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省级和市级政府要全额保障事权范围内的支出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县乡转嫁。对委托县乡政府承办事务的经费必须足额安排;属于共同事务的经费要尽可能降低财政困难县乡的分担比例;属于跨区域的公共事务的经费要按照各方收益分配比重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分担比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力度。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财政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收支平衡、人员数据信息编报不真实等方式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或违规使用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扣回相应考核奖励和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下达的考核奖励和补助资金,赤字市县必须用于弥补财力缺口或用于消化历年财政赤字,结余市县要用于公共财政支出。不得截留、挪用奖励和补助资金,不得违规用于发放补贴、津贴,不得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以及获得中央、省级奖励和补助资金及使用情况。市州财政部门要将汇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县和奖励数额确定。

  第十六条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激励机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开始考核,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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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新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新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2003〕34号


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新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乡市机关办公用房是市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市机关的办公条件有所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管局)负责。事管局统一申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级民主党派、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市财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市政府系统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对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权属登记、变更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市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事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事管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事管局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办公区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时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和长远发展。事管局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预算,集中支付建设资金。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事管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由事管局负责审批和办理。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事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事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性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报经费预算,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
  事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单位的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六、开展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开展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普查,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的使用状况、资产状况要定期进行评估,为制定办公用房的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交纳租金。
  七、做好市外、境外机构和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市外、境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事管局委托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事管局备案。
  八、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事管局将根据市级机关的实际,在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来。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市级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新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改进和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级民主党派、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市财政经费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关系在市政府系统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在法律上可确认为市级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事管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及其土地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事管局名下。
  2.办公用房及其土地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事管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及其土地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事管局名下。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事管局提出申请,市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事管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市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土地使用权登记按国家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其土地,经事管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事管局备案。
  (四)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五)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由事管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属于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六)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报经事管局批准。
  二、调配和使用
  (七)办公用房在市级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八)事管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的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九)各部门、各单位拥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事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
  (十)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提出增加和改善办公用房的申请;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提出年度修缮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经事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事管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事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市级机关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应与市级机关用地规划相衔接。市计委在审批立项时应征得事管局同意。
  (十四)事管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接受市计委、财政局、建委、审计局的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事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事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组织评估论证。在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管理权限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开工等事项进行审批。
  改进项目前期工作,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和规划条件,确定总体、单体和其他系统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估算总投资。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十六)办公用房建设投资项目由事管局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办公用房投资审批权限并在市房管局试行。
  (十七)办公用房建设逐步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实施向事管局统一组织实施过渡。大型建设项目设立项目领导小组,由使用部门和事管局组成,负责项目方案的审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联合执行小组,由使用部门、事管局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十八)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十九)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事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二十)事管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一)每年8月15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事管局。事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经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
  (二十二)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事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三)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工程竣工后,事管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五、物业管理
  (二十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事管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会议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十五)事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六)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在3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七)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3年后全面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八)事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财政局审批;负责组织上述预算的执行,定期向财政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十九)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事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三十)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事管局重点抽查并组织专业测绘方式进行。2004年年底前完成。
  1.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事管局。事管局对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
  2.事管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测绘队伍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三十一)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机构改革中,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由行政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事管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签订使用协议。其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区别不同情况缴纳租金。
  3.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事管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三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对市外、境外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也要认真普查,建立档案。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和档案报事管局备案,具体办法由事管局另行制定。
  八、附则
  (三十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四)本细则由事管局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考察组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在洛伦索-马贵斯会谈纪要

中国医疗队考察组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考察组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在洛伦索-马贵斯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14日)
  由孟代邹、文长青、蔡少卿和喻惠娟同志组成的中国医疗队考察组和由卫生部长率领的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于一九七五年十月至十一月在洛伦索-马贵斯举行了多次会谈。会谈纪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关于派遣医疗队去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一条所提到的医疗队将由如下二十七名人员组成: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厨师两名,翻译两名,内科医生两名,外科医生两名,麻醉医生两名,妇产科医生两名,儿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两名,放射科医生两名,药剂师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眼科、耳鼻喉科和针灸科医生各一名。
  2.中国医疗队来莫桑比克后先在洛伦索-马贵斯学习三个月葡语和熟悉莫桑比克医务工作中的现状。
  3.经过三个月学习后,医疗队分为人员相等的两个小分队分别去马尼卡省和太特省工作。
  此纪要为议定书的一部分。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议定书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
   医疗队考察组               卫生部官员
   孟 代 邹               阿尔曼多·松戈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于洛伦索-马贵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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