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53:52 浏览:9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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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分局,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一年一度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即将开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 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做好外汇年检工作,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革1999年度外汇检查形式,由以往的企业自查改为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外汇年检结果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见附件);
二、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如实说明被审企业在外汇收支、外汇借款和还款以及外汇买卖等方面是否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
三、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年检结果进行抽查,对于没有执行上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办法》严肃处理。
附件: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
---------------------------------------
| 境外开户数| |余额| 万美元|
|------|------------------------------|
|外汇收入总计| 万美元|
|------|------------------------------|
|外汇支出总计| 万美元|
|------|------------------------------|
| |本期借| |已登记| | | |
| 借用 |用笔数| |笔数 | | 期初外债余额| 万美元|
| 外债 |-------------|-------|--------|
| 情况 |本期借入 | | 期末外债余额| |
| |外债金额 | 万美元| | 万美元|
| |-----|-------|-------|--------|
| |本期实际 | | 其中: | |
| |还本付息额| 万美元|逾期未还本息 | 万美元|
|------|-----|------------------------|
| 外汇 |外汇应付款| 万美元|
| 财务 |-----|------------------------|
| 情况 |外汇结余 | 万美元| 外汇应收款 | 万美元|
|------|-----|-------|-------|--------|
| |购汇总金额| 万美元| 结汇总金额 | 万美元|
| |-----|-------|-------|--------|
| | |经常项目| | 偿还外债| |
| | | |资本| 外汇贷款| 万美元|
| |购汇 |----| |-------|--------|
| 外汇 | | |项目| 境外投资| 万美元|
| 买卖 | | | |-------|--------|
| 情况 | | 万美元| | 外方回收资本| 万美元|
| |-----|----|--|-------|--------|
| | |经常项目|资本| 外汇投资款| 万美元|
| |结汇 |----| |-------|--------|
| | | 万美元|项目| 外债| 万美元|
|------|-------------|----------------|
| | 应分配给外方净利润| 万美元|
| |-------------|----------------|
| | 应分未分外方净利润| 万美元|
| 利润 |-------------|----------------|
| 及再 |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万美元|
| 投资 |-------------|----------------|
| 情况 | 外方外汇利润再投资| 万美元|
| |-------------|----------------|
| | 企业境外投资| 万美元|
| |-------------|----------------|
| | 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 万美元|
|------|-------------|----------------|
|本栏由投资 | 本年度境内划拨投资款金额| 万美元|
| |-------------|----------------|
|性公司填写 | 历年累计划拨投资款金额|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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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8日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日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优化投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的十项规定》,特制定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操作办法。
一、联合审查机制及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指建设单位统一报送相关材料、图纸,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纳入建设局窗口统一管理)、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同步进行专项审图,统一提出整(修)改意见,统一在中心发证,扎口收费的审图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备案、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执行本办法。
二、联合审查窗口的职责
市建设局窗口是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牵头主办窗口,负责联合审查的受理、抄告、协调、咨询、催办、汇总工作。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分别进行专项审图。
三、联合审查的流程
(一)一门受理。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和相关材料。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市建设局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市建设局窗口将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以及相关材料,以《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的形式分别抄告、送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窗口需向建设单位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应与建设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
(三)专项审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市消防支队窗口、市人防办窗口、市气象局窗口同步进行专项审查。
(四)限时完成。一般项目在收到审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经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专项审查结束后,各窗口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抄告市建设局窗口。对需要联合进行技术交底的由市建设局窗口组织会议或现场办公。
(五)扎口收费。市建设局窗口在所有审图工作结束后,通知建设单位按有关标准和规定在中心结算窗口交费。
(六)统一发证。市建设局窗口统一发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书或提出整(修)改意见。
四、联合审查的监督与监察
在审图过程中,市建设局窗口要及时掌握各窗口的审图进度,对进度较慢的要及时催办,对按时完成审图工作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告。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协调、督查、监察工作。
附件:1.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流程图
2.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
3.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回执)
4.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件情况登记表
附件1: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流程图
填写《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审表》
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
市建设局窗口填写联合审查抄告单,与图纸一起送相关专项审查窗口。
涉及许可事项的窗口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专项窗口同时审图
各专项窗口统一书面反馈审查意见给市建设局窗口牵头人员
统一发放审查合格证及相关批准证书或提出整(修)改意见
出具收费通知
附件2: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
镇建审字( )第 号
镇江市 :
现有 (具体建设单位名称)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请你单位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审查,并于 月 日前将审查意见抄告我局。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企业类型
负责人
注册资本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年 月 日
(盖章)
附件3: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抄告单(回执)
镇江市建设局:
根据你局镇建审字( )第 号抄告单的要求,我们已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图专项审查工作,审查意见如下(或附后)
年 月 日
(盖 章)
附件4:
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办件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
镇建审字( )第 号
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规划局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人防办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消防支队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市气象局窗口
收件人: 收件时间:
反馈审查意见时间: 发证时间:
备注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本溪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12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03年4月10日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阳台、门窗向外泼洒污水或抛弃垃圾、杂物;
(二)在临街的行道树、电线杆、灯杆、标志杆之间拉扯绳索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三)临街露天屠宰家畜、家禽,店前摆放畜头、畜皮;
(四)在县城主要街路两侧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烧烤食品;
(五)在非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性露天烧烤;
(六)畜力车未配带粪兜,随地排泄畜粪和遗撒草料;
(七)临街车辆维修厂(点)占道经营,油污路面。
第六条 依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搭接或者在街路、广场等空间架设各类导(管)线,须按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置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持其导(管)线整齐、完好。
第七条 安装电线杆、标志牌、广告牌和栽植、整修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渣土、枝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成区中心区域内饲养家畜、家禽。
在县城建成区中心区域外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
第九条 新开办的餐饮、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上、下水管道及水冲厕所。
不具备前款条件已经营业的应限期改造。
第十条 在主要街路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
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掏、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
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责任区内积雪清除干净并堆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二)、(三)、(六)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用具外,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本条例所称县城主要街路,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