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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4:42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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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2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鄂法制文[2003]12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

(2003年7月10日鄂法制文[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最近,我办收到一份关于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知道颁证行为超过60日复议申请期限但又未超过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裁决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接到法院裁决后,到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复议申请是否应当受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从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出发,申请人虽然超过了复议申请期限,但法院依法作出了要求“复议前置”的裁决。如果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则丧失了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应当予以受理。

我办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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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余蜜桔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1亿元,由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全额承借承还。为确保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的顺利建设,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护资金往来双方的权益,经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由于考虑到本公司人力有限,以及其它原因难以协调各果业基地的关系,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据此请求,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冯细珠局长、市农发行肖贵和行长担任,丁利军、徐绍荣、朱大圣、曹建祥、刘迎春、林晓峰、赖欢、李华学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是指在新余辖内的哲划公路果业带、沪瑞高速果业带、蒙山果业带以及适应栽种新余蜜桔的区域,投资开发新余蜜桔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条 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政府引导。新余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把新余蜜桔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力争三年内新余蜜桔面积达10万亩,产量达到5亿斤,逐步形成新余蜜桔产业化。

㈡委托管理。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受人力、物力、技术、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授权委托领导小组负责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1亿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资金的管理、检查、监督负全责。

㈢自愿申请。凡承认本办法,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集体、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需要资金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领导小组调查、审查、审批等可以获得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只限于发展新余蜜桔生产。

㈣控制风险。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㈤全程监督。将企业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纳入领导小组监督范围。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资金使用对象。凡在新余辖内的哲划公路果业带、沪瑞高速果业带、蒙山果业带以及适应栽种新余蜜桔的区域投资开发新余蜜桔生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集体、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资金使用人)。

第六条 资金使用用途。主要用于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其具体用途是:

㈠租山费用;

㈡苗木繁育费用;

㈢生产管理费用;

㈣加工储存费用;

㈤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生产资料购置费用;

㈥其他费用。

第七条 资金使用条件。资金使用人申请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注册登记;

㈡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遵守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㈢已有新余蜜桔种植规模和计划(凭土地、山地租赁合同)种植规模300亩以上;

㈣具有与申请资金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能够落实相应的资金担保措施(抵押、质押、保证);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和已经投入基地建设资金评估报告);

㈤长期信用程度高,无经济纠纷、土地纠纷和山地纠纷,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期限、占用费及方式

第八条 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根据资金使用人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一般为5年。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现行利率为年利率6.48%)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如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按季结算,即每季末的20日为结算日。

第十条 资金使用方式。资金使用方式实行单笔审批一次发放。资金一般采用担保、抵押方式。对资信状况特别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资金本息的资金使用人,或者具有申请资金金额50%以上比例的自有资金使用人,可以采用信用的方式。



第四章 资金的办理

第十一条 资金需求申请。资金需求人申请资金,应当提交正式资金需求申请。资金需求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情况、经营地理位置、生产规模、经营情况等;

㈡资金使用用途。申请资金金额、用于什么方面;

㈢还款能力。资金使用的方式可采取由资金使用人提供担保、抵押等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特别是能表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及其他保证资金安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需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2-3人调查组,对资金使用人的资金需求申请是否符合资金需求对象、范围、用途、条件和资金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及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审查与审批。领导小组对资金需求申请和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资金使用人的贷款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申贷资金的具体意见。在资金使用人不能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然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发放。对经审查、审批同意的资金,要与资金使用人签订资金往来合同,填写资金往来凭证。采用担保、抵押资金方式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抵押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的本金、占用费收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资金本金、占用费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资金使用人筹措资金,按时归还资金本金和占用费。资金虽未到期,但资金使用人自愿提前归还,或者政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资金,可以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对资金使用人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五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人应当接受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 检查与监督的内容。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人的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资金使用人经营情况的分析。领导小组应定期调查分析资金使用人经营情况,及时掌握资金使用人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款借风险。

第二十条 农发行加强贷后管理,对挤占挪用贷款的,视其情况,有权向领导小组提出贷款停牌措施。对资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资金往来合同约定的,领导小组应当按规定收回资金使用人的全部往来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现有企业、事业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现有企业、事业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更新改造措施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提高社会综合经济效益而对原有设施进行的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第二条 更新改造的目标:
1、提高工业技术基础。
2、提高产品质量。
3、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花色品种和产量。
4、提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水平。
5、加强环境和劳动安全保护。
第三条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要求,由省经委组织省直各部门、各地市编制、汇总全省更新改造计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更新改造的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 更新改造主要包括:
1、对现有企、事业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的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辅助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2、为了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和港口码头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3、为了节约能源,更新改造低效的炉窑、设备,利用余热、低热质燃料和专业化改组的更新改造措施工程。
4、为了节约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和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事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5、结合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软件)和适用的关键设备,检验手段和生产线。
6、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7、对城市现有供热、供气、供排水和管道、桥涵等市政设施的改造。
8、现有企、事业单位因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五条 现有企、事业单位的更新改造工程,要尽量少搞土建,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有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20%。个别项目确实需要超过以上规定的,必须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
目和建筑面积,要报国家经委备案。对未经批准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除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按项目总投资额加收30%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地市和省主管部门用于土建工程量的资金,不得超过当年更新改造计划资金总规模的15%。
第六条 限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办法进行管理,并在更新改造措施统计中单独立项。
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单项工程所增建筑面积超过单项工程原有面积30%的(属于扩建性质),按基本建设办法管理。
第七条 下达内容,不包括在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范围之内,由各地市、各部门安排,报省计委、经委、财政厅和统计局备案。其中属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按统计制度规定的办法单独统计。
1、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不含五万元)。
2、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加固和拆迁工程(指为建设工程腾出建设场地,拆除原有房屋而另行建设的一般民用建筑和房屋工程)。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堤坊、水库的岁修和加固,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的开拓延伸工程(指用油田维护费和煤炭、矿山、森林等开拓延伸费,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的建设工程)。
4、市政设施工程维护(指对城市现有道路、桥涵、防洪堤坝、上下水道工程进行修理、维护和必要的改善)。
5、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包括加固和原地更新),航道、渡口维修和公路桥涵养护。
6、商业、粮食、外贸和供销部门搞的简易仓棚等建筑。
以上不纳入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计划范围内的工程,应按工程性质划分,不按资金来源划分。
第八条 更新改造要突出重点。目前,要把节约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放在首位,把对国计民生影响大、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紧缺的日用消费品,换汇率高的出口产品,以及部分基础原材料产品作为重点,并把生产该产品的工厂和主要协作配套厂列为重点项目,优先安排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厅局、各地市、各企业,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业、本地区的更新改造方向和重点,制订年度计划草案,逐级报批,分别纳入省、地、市、部门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要编制项目建议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百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编制更新改造方案。
第十一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1、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的项目,由省经委、计委联合申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审批,报批前,要征得国务院归口主管部门的同意。
2、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凡用地方各级自有资金安排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厅局、地市经委申报,省经委审批。其中五百万元(纺织、轻工为二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还要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主管部备案。凡是全部或部分用国家拨款、集
中的折旧基金、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一千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经委、主管厅局报国务院归口主管部门审批由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安排的轻工一百万元以上、纺织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由机械、节能专项贷款安排的项目,由省经委、省主管厅局会同省人民银行报国家经委、归口主管部审批)

3、总投资额五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自筹资金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厅局、地市经委审批,报省经委备案,地市企业项目同时抄报省主管厅局备案。其中需申请省补助资金的项目,要报省经委审批(地市企业的项目,先由省归口主管厅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省经委审批)

按照审批程序批准的项目,要将批文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以便安排施工、供应物资和资金等。
第十二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议书或方案,除有设计权单位或科协部门组织编制的外,凡是自行组织无设计权单位的技术力量编制的,都要经同级或上级科协咨询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经委,要在省经委下达的更新改造资金计划控制规模指标内安排技术改造项目。任何部门和地区都无权扩大更新改造措施资金总规模。由于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须报省经委批准。
第十四条 要求列入年度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议书或扩初设计、更新改造方案已经批准;
2、产品已经完全定型,工艺方案成熟;
3、引进技术的项目,必须是外汇已经落实,有已经签订的合同;
4、资金来源和贷款偿还能力落实;
5、企业领导班子好,规章制度和经济核算比较健全,经营管理好。
第十五条 更新改造年度计划草案,要自下而上进行编制,并按隶属关系逐级进行审查、平衡后,一般在上年七月底前报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编制和上报全省年度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 为了既能够控制住更新改造投资规模,又能够发挥各级的积极性,把更新改造适当搞活,各部门、各地市在安排年度计划时,对批准权限内安排的项目,要报省经委备案。凡违犯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地市经委领导的责任,并通报财政、银行停止拨款。
第十七条 更新改造一定要讲求经济效益。在编制计划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予以安排:
1、没有做设备能力平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
2、地质资源不清的;
3、工艺技术未过关,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大,经济效益差的;
4、燃料、动力、原材料、供水、运输等条件没有保证的;
5、产品不适销对路的;
6、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环境污染解决不了的;
7、盲目发展,重复布点,与先进企业争原料、争市场的。
第十八条 要注意条块结合。省安排给地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应事先征求地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企、事业申请纳入省更新改造重点规划的项目,事先要征求省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批文件应互相抄送。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要和当年分配的投资、材料、设备相适应,并与配套项
目同时安排,相互衔接。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与还贷
第十九条 更新改造措施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国家拨款补助:国家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30%部分,国家财政拨款部分。
2、省拨款补助:省集中的直属企业折旧基金10%部分,省财政拨款部分。
3、部门、地方、企业自筹:省主管厅局和地、市分别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10%和20%部分,地方财政拨款部分,企业留用折旧基金50%和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更新改造部分。
4、银行贷款:技术改造各种专项贷款。
5、利用外资,包括各种外资贷款和中外合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可利用的外资。
6、其它资金。
以上各项资金,除利用外资和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外,均列入省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有关指标之内。
第二十条 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要按折旧性质分别管理。
1、企业的生产性折旧基金,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部门、各地市给企业核定一般不超过30%的比例(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也可在不超过3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大、中、小型企业,分别核定一定比例),由企业自行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或小改小革;其余部分,按照项目
的审批权限范围和年度计划的管理规定,根据批准的技术改造规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以更新设备。
2、非生产性折旧基金,可由企业用于职工住宅及其它非生产性设施的更新改造。要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范围和年度计划的管理规定,纳入更新改造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安排更新改造措施项目,首先要充分利用企业、部门和地市的自有资金,不足时可由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申请单位要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安排用于更新改造的各项贷款,按照更新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由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具体安排。对于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
,省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拨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更新改造资金要统筹安排,搞好平衡。各级经委以及财政、银行部门审查项目时,要对自筹资金是否落实,贷款的偿还能力是否可靠,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全面审查,要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存后用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需
要,做到上一个保一个,按时按质投产,早日取得经济效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对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要严格按计划监督使用,如发现用更新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把基本建设项目转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有权拒付资金,并通报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经委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验收批准投产的,其工期提前二个月以上者,并经考验确实达到或超过设计经济效益指标的,提前完工期内所增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主要作为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并允许从中提取少量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贡献大的技术人员和
其他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项目竣工后凡不按规定验收批准而投产的,其所增利润企业不能留用,并要重新按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用于更新改造的各种自有资金,各单位可以集中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除按国家规定的限额上交外,任何部门不准平调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利用贷款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业归还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设备、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备更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理化测试手段的更新)必须具有一定水平的先进性,要与生产技术的发展相适应。凡属下列情况的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进行更新:
1、损耗严重,性能、精度、效率不能满足工艺要求,造成严重不良的技术经济后果的;
2、经济上已经失去大修意义的;
3、两三年之内浪费能源和原材料价值超过购置新设备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因设备更新而退役的老设备,凡降级转用的,必须符合工艺要求,不得造成产品质量下降和消耗增加。不宜转用的老设备应当报废,从固定资产中注销。
第二十九条 需要纳入成套供应的通用设备和专机,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省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物资、成套部门统一汇总申请订货。非标设备,地方和企业不能加工制造的,可搞外协。
第三十条 更新改造项目所需有关物资,各级物资部门要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安排。
第三十一条 技术改造所需的各种设备和物资,应当立足于国内,国内确实不能解决或达不到工艺技术要求的,允许进口,引进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要尽快进行扩初设计并报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设计单位而自行设计的扩初设计,必须经有批准设计权的设计单位或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确保设计工程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设计文件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总规模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计委组织审查,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或委托主管部门)审批;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查,省经委批准或省经委委托省主管部门批
准;一百万元以下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批准,报省经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更新改造项目,要统筹安排,优先施工,确保工程的高质量和按期完成。
第三十五条 更新改造总投资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在其扩初设计或项目建议书经审查批准并将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必须在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开工建设。凡当年未完工的项目,须经重新报批后,方可结转下年继续施工,并纳入下年投资
规模。

第七章 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更新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对技术改造项目的调研、申报、审批、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逐级建立责任制。企业要确定项目总负责人,分项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主管部门要明确本项目的主管人员和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建立更新改造项目的检查统计报表制度。各级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物资、物价、统计等部门,要按照省批准的更新改造计划,对更新改造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各厅局和地市经委要按隶属关系逐季汇总统计报表,在季后十天内,向省经委作出书面报告,
同时抄报省统计局、省主管厅局,贷款项目还要抄送发放贷款单位。年终要全面总结项目实施情况,于下年度二月十日前向省经委、省计委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地市还要抄报省主管厅局。
各部门、各地市经委和各级主管技术改造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同级统计部门,督促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搞好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的统计表报工作。
第三十八条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后,要填报竣工决算表。国家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省经委委托省主管厅局组织验收,并向省经委写出验收报告,由省经委分别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省各级安排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经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的
内容组织验收,资料要归档。省重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和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向省经委作出书面竣工报告,一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向省主管局报告,并报省经委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由省经委负责。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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