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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20:40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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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山西省政府
第20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确定管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六条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第七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间各休息半小时,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有条件的可暂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八条 女职工怀孕和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推至产后休息。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应经过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再恢复原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并相应地减少其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由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有条件的,可设立孕妇休息室、婴儿哺乳室、女职工浴室。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凭县以上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的证明,由所在单位根据条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隔一至二年应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等妇女病检查,并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
第十八条 凡在职女职工,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二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职工福利费中解决。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女工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时,应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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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资厅发综合[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

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2010年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是,围绕正确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有序地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现将《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2010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

各级国资委要高度重视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完善有关制度,建立沟通机制;注意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上下形成合力,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附件: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2010年工作计划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2010年工作计划

为做好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水平,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

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

(一)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底)

(二)召开地方国资委负责人研讨会,研讨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问题。(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

(三)召开地方国资委办公室主任会议,加强地方国资委办公室工作的沟通与交流,提高地方国资委办公室工作水平。(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

(四)召开全国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会议,进行“十一五”信息化工作总结和国资监管一期工程建设情况通报,布置“十二五”信息化工作。(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

(五)召开地方国资委信息工作会议,畅通地方国资委信息渠道,建立地方国资委信息工作网络。(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

(六)召开全国国资委系统研究工作会议,交流地方国资监管工作进展及安排,研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思路。(研究局,时间初定为11月)

(七)开展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调研,跟踪了解《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了解地方国资委在监管范围和职能定位改革探索方面的有关情况,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政策法规局,年内完成)

(八)开展省级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地(市)级国资委监管工作情况调研,召开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座谈会,建立健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体系。(综合局,时间初定为4月)

(九)研究制订《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细化指导监督内容、方式方法,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综合局,上半年完成)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方面

(十)召开地方国资委政策法规工作会议,指导地方国资委深入开展政策法规工作,推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政策法规局,时间初定为5月)

(十一)召开地方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会议,指导和督促地方国资委深入开展财务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提高财务动态监测工作水平。(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时间初定为上半年)

(十二)举办地方国资委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填报业务培训,规范和改进国有资产统计工作,提升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质量。(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年内完成)

(十三)举办地方国资委财务管理信息化培训班,尽快完成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财务信息系统的联网建设。(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年内完成)

(十四)开展地方国资委产权管理工作调研,召开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产权管理局,时间初定为3月)

(十五)举办地方国资委产权管理业务培训,重点对产权界定、产权流转、资产评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

(十六)加快产权监测网络建设,实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分析运行系统与地方国资委的联网,进一步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加强对地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

(十七)召开地方国资委业绩考核片会,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推进经济增加值考核。(综合局,年内完成)

(十八)召开地方国资委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座谈会,研讨企业劳动用工、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等工作。(企业分配局,时间初定为6月)

(十九)召开地方国资委收入分配专题研讨会,研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长期激励、规范职务消费以及收入分配、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企业分配局,时间初定为9月)

(二十)研究制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为国有控股股东依法履行股东职责、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指引。(企业分配局,年内完成)
(二十一)开展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问题调研,召开地方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完善国有资本预算报告制度。(收益管理局,时间初定为9月)

(二十二)开展地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调研,改进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年内完成)

(二十三)召开全国国资委监事会工作研讨会,指导地方国资委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工作。(监事会工作局,时间初定为5月)

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方面

(二十四)开展地方国有企业改制情况调研,推广地方国有企业成功改制的经验。(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

(二十五)组织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国资委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工作。(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

(二十六)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

(二十七)开展地方国有企业“壳公司”问题调研。(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

(二十八)邀请部分地方国资委参加中央企业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会议。(企业改革局,时间初定为下半年)

(二十九)开展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情况调研,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企业改组局,年内完成)

(三十)召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研讨会。(企业改组局,两期,年内完成)

四、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面

(三十一)协调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地方国有企业工作。(规划发展局,不定期)

(三十二)邀请地方国资委参加中央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和重大投资管理培训。(规划发展局,年内完成)

五、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方面

(三十三)在国有企业深入开展“五项工程”(班组建设、高技能和国际化人才培养、企业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建设、员工关爱、“爱企业、献良策、做贡献”主题活动)。(群众工作局,年内完成)

(三十四)召开地方国资委系统党建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党建工作局,时间初定为11月)

(三十五)召开全国国有企业党建专业委员会(中央企业党建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年会。(党建工作局,时间初定为上半年)

(三十六)召开地方国资委和国有企业宣传思想工作座谈会,促进国有企业宣传思想工作水平的提高。(宣传工作局,年内完成)

(三十七)召开地方国资委群众工作交流研讨会,加强工作交流。(群众工作局,年内完成)

(三十八)召开地方国资委纪委书记研讨会,指导地方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国资委纪委、监察部派驻国资委监察局,时间初定为9月)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市政务信息中心承担“数字福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计划、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业主明确,项目资金落实;
  (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请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务信息中心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还需到市保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属于国家、省里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市政务信息中心备案。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建设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
  (一)每年9月份由市政务信息中心发出通知,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政务信息中心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形成意见;
  (三)初步评估合格,且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合格,但投资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的技术设计方案。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市政务信息中心会同市财政局从“数字福州”建设项目管理专家库抽选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意见;
  (五)经评估合格的项目报请“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并由市政务信息中心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
  (六)项目单位向市政务信息中心申请项目及可研审批,由“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批复,市财政局根据批复并按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未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因特殊需要的计划外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计划,并到市政务信息中心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由市财政局下达用款计划。
  第十条 项目经费包含建设经费,以及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费、评审费、监理费、培训费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应单列预算。财政资金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签订合同后,首期拨付财政资金的30%;项目完工后,拨付财政资金(含首期拨付资金)达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20%资金;剩余的10%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等维护期结束后再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涉密系统信息化项目的承建方应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批复后必须将招标方案报送市政务信息中心核准。市政务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准。
  如果招标方案涉及重大、复杂的问题,市政务信息中心可以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申请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项目业主派人或相关业务负责人到场答辩;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息化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产生。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的信息化项目依照有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由市政务信息中心组织邀请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合同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市政务信息中心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信息化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并确认合同的完成。
  第十七条 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参加项目的招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和国家机关之间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章 监理、施工、及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按照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有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以保证和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设备。涉密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项目承包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市政务信息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施工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务信息中心可做出撤销项目实施的处理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批复一年后仍未启动建设的;
  (二)项目经费不按规定使用或被挪用的;
  (三)项目建设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项目撤销后,有第(一)、第(二)项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应退还由财政部门拨付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化项目经费。有第(三)项情形的项目业主应退还未使用完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信息化项目工程竣工后自行验收。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业主验收时应邀请市保密局参加。市政务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验收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归项目业主所有。市政务信息中心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业主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软件投资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系统集成投资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报送市政务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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