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1:47:26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近年来,我国音像市场有了很大发展,满足了─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音像市场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如“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翻录复制违法经营活动还很猖獗,非法音像制品还远未清除,正版音
像制品的发行量还不大,经营活动中的拖欠款现象还相当严重,等等。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音像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文化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并决定在6、7、8三个月对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治理。会议提出
了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集中查处大案要案。各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音像制品销售、出租和放映单位进行反复、彻底地检查。发现淫秽、反动、走私、盗版和翻录复制等非法音像制品一律收缴,集中销毁,并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触及刑律的违
法经营行为,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同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音像制品运输传递活动的管理。对一些运输的重要关口,要设专人检查,形成空中拦、铁路截、公路堵、邮电查的围剿非法音像制品的天罗地网,让非法音像制品无法进入市场。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
理部门要贯彻“守土有责”的原则,对出自本地区的非法音像制品,要就地查处,不能殃及其他地区,也不许外地的非法音像制品运进本地,扰乱市场。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不失时机地认真组织查处,同时逐级上报。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寻根究底,穷追猛打,坚决端掉那些“制黄”
、“贩黄”、走私、盗版、翻录复制等非法音像制品的黑窝点。
二、坚决取缔非法音像制品集散地。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小商品批发市场、家用电器市场、电子科技市场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停止本地小商品市场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的业务和家用电器、电子科技市场音像制品的批发业务。在家用电器市场
和电子科技市场中零售音像制品,必须经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
对长期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大型音像制品集散地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建立国有音像发行主渠道,扩大正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占有量。为了改变当前音像市场的混乱状况,由文化部牵头尽快建立营业性录像放映专门供片渠道和向出租点、销售点供应音像制品的国有发行主渠道。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关于“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
不得用于营业性放映”的规定,录像放映单位放映经批准进口的录像节目带,必须经版权部门认证“播映权”,并由文化部发给“准映证”;放映国产录像节目带,经版权部门认证“播映权”后,由省以上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准映证”。否则不能进行营业性放映。
要大力发展音像出租业,提倡建立出租连锁店。当前,音像出租店使用的走私、翻录复制等非法音像制品要一律下架,集中销毁。每个音像出租店(包括新审批的出租店)必须具备不少于600个品种的音像节目带(含录像带、VCD、LD等),否则不得进行营业。为了避免再给不
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上述要求,出租店必须按规定从国有发行主渠道进货。此外,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每个出租店每个季度从国有音像发行主渠道购进新出版的音像节目带不得少于40个品种。除规定的之外,出租店需要的其他音像节目带也必须从经国家批准的音像批发单位进货购买。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由文化部牵头建立,由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控制的北京、上海、湖北、广东四个大型音像批发、销售市场试点的工作,是国有发行主渠道的一种形式,要抓紧落实。
四、录像放映活动必须实行“月放映计划表”和“月放映报表”制度。录像放映单位,必须实行“月放映计划表”和“月放映报表”制度。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出“两表”制度的操作规程和具体要求,对拒不执行或虚假执行“两表”制度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许可证。
五、严防激光视盘故事片放映活动回潮。继续贯彻《关于停止营业性放映激光视盘故事片的通知》(文明电〔1995〕566号),各地要巩固今年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激光视盘故事片放映的成果,严禁出租、销售非法激光视盘故事片。发现拒不执行者,坚决从重处罚。
六、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了保护合法经营,有效地打击非法音像制品,文化部正在研制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即将投入使用。今后,凡进入市场流通运行的各种音像制品都要贴有规定的防伪标识,否则均视为非法音像制品予以查处。
七、重新审核音像经营主体,规范音像经营活动。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和《关于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做好各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工作。要严格审查,把好审批关。凡
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或有《通知》所列经营行为的,要暂缓登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不予登记;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吊销音像经营许可证;凡属无证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经重新登记的音像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一律核发文化部依据国务院《音像
制品管理条例》印制的各种音像经营许可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措施,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应明确以下几个指导思想:
第一,明确正版音像制品在市场中的占有量是检验和衡量音像市场状况的科学标准。加强管理,既要严厉打击“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翻录复制等违法经营活动,使非法音像制品无法进入市场,又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工作,不断扩大正版音像
制品的发行量,要把“破”和“立”有机地结合起来,使非法和正版音像制品不断消长转换,使正版音像制品尽快占领音像市场,使音像市场成为健康繁荣的市场。
第二,加强宏观调控。音像制品是精神产品,它具有认识、教育、审美、娱乐功能,对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要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要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同时,
加强宏观调控。要改革音像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力争从根本上改变当前音像市场的混乱状况。
第三,坚持“扫黄打非”,把集中治理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在“扫黄打非”集中治理期间,出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全面检查,造成声势,查处大案要案,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对违法犯罪活动有强大的震慑力量。因此,“扫黄打非”集中治理要年年抓,反复抓,抓反复。同时,日常
管理要常抓不懈,把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通过集中行动,解决日常管理难于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日常管理,巩固集中行动取得的成果,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者有机地结合,才能使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音像市场是我国音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音像市场的状况对音像出版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加强音像市场管理,使之健康有序地发展,对我国音像事业的繁荣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各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大局出发,克
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加大力度,迅速改变音像市场目前的状况。通过集中治理和严格管理,促进音像市场的健康与繁荣,开创我国音像事业的新局面。



1996年6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农村卫生和预防医学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卫生和预防医学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表二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另外的援助,以资助本项目的B部分。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总额相当于一千五百万美元($15000000)的贷款;
  (C)本项目的A部分将由甘肃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江西省、吉林省、山东省、四川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统称“地方实体”)负责执行。但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在借款人的帮助下进行,而且,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地方实体提供本信贷的部分资金;
  (D)借款人和协会打算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使本协定中用于本项目B部分支出的信贷资金的支付先于贷款协定中贷款资金的支付;
  鉴于协会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以及协会与地方实体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删去第3.02节最后一句,构成本协定整体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通则”和本协定序言所作解释的若干词汇,已有其规定的各自含义。下列新增的词汇具有以下词义:
  (a)“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和银行于同一天为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修改。该词汇还包括经修改的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颁布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以及贷款协定的所有附表和补充协议。
  (b)“项目协定”系指协会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与地方实体签订的同样可以随时修改的协定,而且这一词汇还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表及其所有的补充协定;
  (c)“卫生部”系指借款人的卫生部;
  (d)“执行实体”系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浙江省;
  (e)“项目执行协定”系指本协定第3.04节(a)段所提及的一个或几个协定;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开发信贷协定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五千七百二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572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可根据本协定附表一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以支付已发生的(或者,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以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将由本信贷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一可经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了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协会可接受的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五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iii)可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规定,使用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期为每年六月十五日和十二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六年六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还款期为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在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在本协定中被指定为“通则”第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实现本协定附表二所阐述的本项目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卫生和教育方面的惯例,通过卫生部执行本项目的B、C.2和D部分,通过执行实体执行本项目的C.1部分,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或促使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设备、服务和其他资源。
  (b)在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的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不受任何限制或约束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促使地方实体按照项目协定的条款履行项目协定为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各种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和适当的资金、设备、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地方实体能够履行这类义务,并不应采取或准许采取阻碍或干扰履行这类义务的任何行动。
  (c)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向地方实体和执行实体各自在本项目中的有关部分提供本信贷的部分资金。
  3.02节 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支付的贷物和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表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与本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3、9.04、9.05、9.06、9.07和9.08节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有关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以及土地的获得)将由每一地方实体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履行。
  3.04节 (a)借款人应以协会所能接受的条款和条件,特别应包括本协定附表四所作的安排,与执行实体签订一个或几个项目执行协定来促使本项目C.1部分的执行。
  (b)除协会另行同意外,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项目执行协定或其中的任何条款。
  3.05节 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能接受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日程表在咨询顾问的帮助下执行本项目的D.1部分。
  3.06节 借款人应在卫生部内保持一个具有适当职能和人员配备的世界银行贷款办公室。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目,以反映负责执行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借款人的部门或机构即包括执行实体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活动、资金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和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以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每一年度终止后六个月,及时向协会提供一份经上述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
  (iii)向协会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与上述帐目的审计和记录有关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而申请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的一切费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独立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这类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凭证),直到协会收到对从信贷帐户作出的最后一笔提款的该财政年度的审计至少一年之后;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审查这类记录;
  (iv)保证这类单独的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该独立帐目中为这类支出而提取的信贷是否用于它们的目的的意见。
  4.02节 借款人应保证本项目B部分建设的三个全国生产中心开始运行一年后在其领土上生产的白喉一百日咳一破伤风混合疫苗、麻疹疫苗、破伤风类毒素和口服小儿麻痹症疫苗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生物制品生产的国际质量标准。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下列补充事项:
  (a)任何一个地方实体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出现的情况造成了一种特殊局面使得任何一个地方实体无法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
  (c)项目执行协定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定中所规定的其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下列补充事项,即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段或(c)段所说的事项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有关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开发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
  (b)项目执行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每一执行实体签字;
  (c)除本协定生效前的任何条件已经得到满足以外,贷款协定生效前所需的所有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事项并将包括在将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由每一地方实体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协定条款对每一地方实体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b)项目执行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每一执行实体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借款人和每一执行实体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的第六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
  INDEVAS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头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万德密尔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