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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组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09:39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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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规函[2004]9号


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组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划入国务院国资委。经与人事部共同商定,200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16日、17日举行。目前全国各地的考试报名工作已陆续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此次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工作任务重,而且又适逢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因此,各省级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做好这项工作。各省级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会议等形式,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有关规定和具体做法。有关考试考务和考试教材的信息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载、介绍。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工作。各省级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应主动与人事部门联系,配合人事考试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量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各地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要加强联系,积极协商,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按照分工,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做好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历次考试工作惯例,各地可以自行组织应试人员进行考前培训,国务院国资委不统一组织培训。各省级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要积极组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统筹安排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可以由国资委或经贸委单独组织,也可以联合组织,还可以共同委托当地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培训工作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为适应新形势,在总结前四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的考试用书进行了重新编写。由于今年的考试工作仍按属地原则进行,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主要由各地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负责。今年考试用书的出版发行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各地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可以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组织发行,请各地国资委(或经贸委、经委)法制机构于5月30日前完成发行工作。

  特此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OO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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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关于公布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单的通知 


  现公布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署协议书的第十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直接授权经销商。由此名单中的经销商再次授权的销售企业和网点也可以销售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生产汽油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3fc01.zip 

  附件2: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经销商名录.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40002.zip 

  附件3:变更信息.zip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e3741a2cc0dc4b40403.zip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防止伪劣眼镜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业、轻工、乡镇企业等有关眼镜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眼镜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需要在预防保健或医疗单位内设立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人员,负责本地区的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员,须由五年以上实践经验的眼科医师担任,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任命。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员对辖区内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阻挠。
第五条 一切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试行标准》。
国家和我省没有标准的特殊用途眼镜以及眼睛的新品种,生产单位应制定企业标准,经地、市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行,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经销外省的眼镜,应提供企业标准,经当地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 生产、加工眼镜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
(二)主要生产技术骨干须经专门培训,并经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健全。
第七条 经销眼镜的商店或专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
(二)营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经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第八条 凡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发给《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否则,不得开业。
第九条 国营、集体、个人销售的眼镜,必须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印贴厂方或当地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所发的合格标记。没有合格标记的,一律不准出售。
第十条 禁止使用普通玻璃和残次废料制造眼镜,禁止不符合标准的眼镜出厂,禁止贩卖伪劣眼镜。
第十一条 配制和出售各种矫治眼镜(不包括简单老花镜),应符合医院或专业验光单位的配镜处方。
第十二条 设立验光部门,须经同级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批准,验光人员须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方可从事验光工作。
第十三条 眼镜卫生质量实行无偿取样监测。监测后的样品,应退还被监测的单位和个人。
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适当收取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被检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以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为主,并根据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商品或非法所得、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条件,擅自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
(二)原材料不符合标准、粗制滥造眼镜的;
(三)不按验光处方配制眼镜的;
(四)销售伪劣眼镜的;
(五)无证经营眼镜的;
(六)拒绝监督检查或对监督人员无理取闹、妨碍公务的。
罚没款交地方财政。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所有从事眼镜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

附件:河南省眼镜卫生质量试行标准
一、镜片的一般要求:
透明度和光洁度良好;质地均匀,无霍光、无条纹;距镜片中心15毫米(含15毫米)以内,不得有分散的气泡和不透明颗粒;15毫米以外,直径小于0.1毫米(含0.1毫米)分散的气泡和不透明颗粒不得超过两个。
±6.00D、 →6度弯
镜片的基本弯度A48—56mm:±6.00、 →3度弯
±10.00D、→0度弯
二、屈光度允许误差:
各种原料制成的镜片,用光学镜度计测试,不得超过下列误差:
1、球镜屈光度允许误差
屈 光 度 允 许 误 差 (D)
屈 光 度 光 学 眼 镜 片 普 通 眼 镜 片
0.00(平光) -0.06 -0.08
±0.25~±200 ±0.06 ±0.08
±2.25~±400 ±0.08 ±0.12
±4.25~±800 ±0.12 ±0.15
±8.25~±1200 ±0.15 ±0.18
±12.00以上 ±0.20 ±0.25
附注:进口镜 片及水晶镜片的度数误差同光学眼镜片
2、柱镜屈光度允许误差
屈光度允许误差 成 镜 的
屈 光 度 光学眼镜片 普通眼镜片 轴向误差
±0.25~±2.00 ±0.08 ±0.10 3.0°
±2.25~±4.00 ±0.12 ±0.14 2.0°
±4.25~±6.00 ±0.15 ±0.17 1.5°
3、成镜镜片中心位移配对要求
屈 光 度 中心位移允许误差 配 对 要 求
0.00~±0.50 5mm(或0.25△) 双侧镜片的光学中心应符
合瞳孔距离,误差不超过
±0.75~±3.00 2mm 2mm,中心位移对称,不
±3.25~±6.00 1.5mm 许一高一低;两侧重量基
本一致。双侧镜片的屈光
度误差方向应相同。
±6.00以上 1mm
4、镜片中心厚度和边缘及厚度
近 视 中心厚度 远 视 边缘厚度
(mm) (mm)
0.00~-1.00 1.6~1.8 +0.25~+1.00 1.5~1.7
-1.25~-2.00 1.5~1.7 +1.25~+2.00 1.2~1.4
-2.25~-4.00 1.3~1.5 +2.25~+3.00 1.0~1.2
-4.25~-6.00 1.0~1.3 +3.25~+4.04 0.8~1.0
-6.25以上 0.8~1.0 +4.25以上 0.6~0.8
五、接触镜、特殊用途眼镜、新增品种。镜片毛料,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六、普通玻璃,包括白色、青色、蔚蓝色等,均不准磨制眼镜片、水晶不宜磨制眼镜,必要时应选用密度均匀、无条纹、无水花的原料,屈光度光学中心的允许误差,应按光学镜片的要求,从严掌握。
七、镜架应结构牢固,戴用舒适。大小适合戴用者面型,眼镜在眼前的倾角一般为10°—15°。
八、检验方法:
1、镜片的屈光度、光学中心、柱镜轴向,均用光学镜度计测定。
2、霍光:手持镜片置于眼前250mm—300mm处,作与视线垂直方向移动,观察镜片里的物象是否变形或跳动。
3、镜片光洁度及各种疵病;在60W白炽灯下,以黑色屏幕为背景目测,必要时用4—10倍放大镜检验。
4、厚度:用厚卡尺或百分表测量。
5、平光镜厚度偏差:用斜光仪或厚度卡尺测量镜片两端最大厚度差。
九、主要用语的含义:
1、光学眼镜片:全部按光学玻璃工艺要求熔制成形,有各种稳定的理化性能、用光学眼镜片毛坯为材料,磨制成光学镜片,包括光学白片,光学克司片(浅蓝色),光学克赛片(粉红色)等。
2、普通眼镜片:坩埚炉熔炼,人工吹制成型,有各种较稳定的理化性能,制成镜片专用玻璃毛坯。以此为原料磨制成普通眼镜片,包括白片、克司片、克赛片等。
3、霍光:为镜片加工生产中引起的表面不平或内部光密度、应力不一致,造成镜片屈光不均匀现象。



198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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