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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16:50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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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鼓励和支持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内贸部、冶金部、机械部联合召开的物资流通代理制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支持和推动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积极安排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国家确定的钢材、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采取多种代理方式开展有市场、有效益的代理经营。试点企业要根据代理数量、价格等,测定当年代理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积极与有关银行衔接落实,并按照银行结算的有关
规定使用该项贷款,不得挪用。
二、对试点生产、流通企业之间的结算,可推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各有关银行要给予支持。
三、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企业开展代理经营,总体上不能增加试点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对试点流通企业试点前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国家经贸委将会同银行、财政等部门,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具体解决办法。
五、国家经贸委及各有关银行对试点企业在技术改造贷款方面积极给予支持,用于试点企业代理制经营中必需的流通设施的改造,以推动代理制试点工作的开展。

附件一:钢材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钢材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1、鞍山钢铁公司 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天津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南京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辽宁省物产集团总公司
广东省金属材料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2、首都钢铁公司 南京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京沪工贸公司
京浙工贸公司
河北省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3、武汉钢铁公司 上海市金属材料总公司
江苏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四川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湖北省物产总公司
武汉市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
湖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广东珠海金鑫集团
中国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4、马鞍山钢铁公司 江苏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湖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陕西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河南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安徽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山东省金属材料总公司
中国煤炭物资总公司

附件二:汽车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汽车代理制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1、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第一汽车集团辽宁联合贸易公司
第一汽车集团河南联合贸易公司
山东一汽联营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湖南联合贸易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湖北联合贸易公司
上海一汽集团华东汽贸联销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浙江联合贸易公司
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开封经销公司
一汽集团厦门贸易联合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贸易公司北京经销公司
陕西省解放汽车贸易公司
四川第一汽车集团联合贸易公司
一汽江苏汽车联合贸易公司
第一汽车集团内蒙古联合贸易公司
中国一汽集团贸易公司福建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集团贸易公司河北联合公司
一汽集团蒙城联合公司
2、东风汽车公司 云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甘肃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新疆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黑龙江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河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内蒙古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山西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河南省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河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陨阳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江苏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济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东风蒙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湖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湖北省东风汽车专营有限公司
湖南东风汽车经销联合公司
湖南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广西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公司
3、上海汽车工业总公司 四川上海汽车工业供销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河南联营公司
河北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广西销售公司
山西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申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上海汽车联营销售公司
山东上海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供销公司辽宁公司
云南上海汽车工业供销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武汉联营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南京供销公司
浙江申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申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西安联营销售公司
赤峰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重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长春销售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吴江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工业沪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天津汽车工业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武汉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湖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成都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河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山东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开封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江苏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华北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厦门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销售浙江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5、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总公司
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中国汽车贸易总公司华东公司
江苏省机电产品总公司
开封市机电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湖南省机电设备总公司
辽宁省汽贸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物产集团汽车销售总公司
安徽省蒙城县物资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



19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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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库[2005]3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客观反映政府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并为公共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更符合实际的决策信息,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相关项目资金试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合理计提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合理计提当期费用,客观反映政府资金的收支情况。
  (二)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区别不同类型,对年终结余资金进行分类核算,正确反映资金归属。
  (三)明细核算原则。对纳入《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范围的项目资金,采取细化核算科目,分项目设置明细账,实现项目收支一一对应。
  二、项目资金的核算范围与要求
  (一)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项目库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及其他类项目。
  (二)项目资金应当与其他预算拨款资金区分开来,分项目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
  (三)凡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基本建设类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三、项目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总预算会计
  在批准的部门预算范围内,市财政部门按部门用款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年终无结余。
  市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类—款
   贷:银行存款
  (二)行政单位会计
  1.收到市财政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从市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年终,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合同规定及已由预算安排确定的当年应完工项目,其应付未付的项目资金结转支出,会计分录为:
  (1)借: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暂存款—××项目
  (2)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项目
   贷:银行存款
  (3)该跨年度项目全部结束后,若暂存款资金有结余的,年终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项目
   贷:结余—专项结余
  反之,则作相反分录。
  4.已完工项目在年终结账时,应将该项目资金的“拨入经费”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和“经费支出”科目对冲,并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或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贷: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1)若项目拨入经费大于经费支出:
  借:拨入经费—项目经费—××项目
  或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经费—××项目
  贷:结余—专项结余
  (2)若项目拨入经费小于经费支出,需动用历年结余时
  借:结余—专项结余
  贷: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5.项目支出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在项目完工后,应同时作固定资产相关会计核算:
  借:固定资产—××项目(分类详细登记)
  贷:固定基金
  6.预算单位已完工的项目结余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抵顶以后年度预算经费。
  (三)事业单位会计
  凡纳入政府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其收支核算在“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专用科目中核算。
  1.收到市财政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2.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专款支出—××资金—××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年终,预算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合同规定及已由预算安排确定的当年应完工项目,其应付未付的项目资金结转支出,会计分录为:
  (1)借:专款支出—项目支出—××项目
   贷:其他应付款—××资金—××项目
  (2)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资金—××项目
   贷:银行存款
  (3)该跨年度项目全部结束后,若其他应付款资金有结余的,年终将差额部分结转,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项目
  贷:专项结余
  反之,则作相反分录。
  4.年终结账:
  (1)对未完工项目,“拨入专款”与“专款支出”不结账,在决算报表中将轧抵数暂记“专项结余”,即称为“表结”
  (2)对于已完工项目,应先将该项目的“拨入专款”与“专款支出”对冲,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贷:专款支出—××资金—××项目
  (3)完工后结余的项目资金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终结账时,应将该项目资金作“专项结余”处理,会计分录为:
  年末:借:拨入专款—××资金—××项目
   贷:专项结余
  (4)项目支出属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会计处理同“行政单位”。
  (5)凡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比照上述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


机务段内燃机车热力工作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燃油是国家经济建设和铁路牵引动力的重要能源,内燃机车的燃油消耗量是铁路耗油的大户,燃油费用的支出,占机务段总成本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为此,加强机车热力技术工作,抓好燃油节约,是全面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重要方面,也是铁路机务系统广
大职工一项长期的任务。
第2条 不断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是搞好节约燃油的重要一环,也是机务段各部门的共同任务,机务段长或总工程师应主持热力技术措施的制定,并检查实施情况,各部门要严格按部、局规定做好各项有关工作。要精心检修机车,努力提高机车质量,积极落实各项加装改造措施;
要认真做好机车乘务组的工作,加强机车保养,提高机车操纵技术水平,大力开展节油竞赛活动;要加强机车柴油机冷却水的质量管理,积极采用、推广新技术、新配方,使冷却系统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提高散热效能;要进一步做好燃油管理工作,在验收、储存、保管、发放环节中做到科
学管理、准确计量、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3条 热力技术人员对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确保运输安全正点和完成节油任务,以及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其基本任务是:制定机车热力技术措施;编制科学合理的燃油指标;总结推广节油先进经验,积极开展节油新技术的试验,努力降低机车万吨公
里油耗;对各有关规定、指令负有督促检查、实施之责。
第4条 各局应根据各段机车配属台数和本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充实加强热力技术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热力技术人员应由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车热力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操纵机车经验,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参
加技术职称的考核、晋升。

第二章 热力技术人员职责范围
第5条 经常了解和掌握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的变化情况,对燃烧不良、耗油量大的机车,要配合有关专业人员及时提出改善热力技术状态的措施,经段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6条 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参加机车中间技术检查及定修、架修修程的复检工作,并按不同修程重点检查柴油机的下列部位和有关部件的技术状态:
1.燃油系统:机车燃油箱清洁和管路密封状态;粗、精燃油滤清器清洁状态;喷油器的雾化、密封、喷射压力、慢压滴油状态;高压燃油泵柱塞付密封状态和小油量分组情况,齿条刻线及B尺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调速器性能是否良好。
2.供气系统:空气滤清器清洁状态;增压器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管路密封状态。
3.配气系统:进排气阀间隙和与气缸盖的气密状态;校对喷油提前角是否正确;配气相位的调整是否符合要求等。
4.冷却系统:热交换器各铜管堵塞情况;冷却单节水量通过能力;各部件附着污垢、腐蚀、泄漏等情况。
第7条 机车热力技术状态的检查和检修内容应填入“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情况表”。
第8条 燃油指标申请。机务段机车万吨公里耗油指标的申请,应根据本段担当区段的运输任务量、使用的车型、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转时分、机车交路、辅助任务量、电阻制动耗油量、机车热力技术状态、当年机务段耗油指标预计完成情况和牵引计算规程中关于计算各区段的
燃油消耗量的要求等,于每年十月底以前分别向铁路局机务处、分局机务科提出下一年度机务段耗油指标的申请报告。
第9条 燃油指标分配。各段季度指标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指标和工作量,按客、货、路、调等运输种别,提出分配季度指标的建议,报局机务处或分局机务科审批;月份指标应根据机务段的任务量、用油量和单项任务量、用油量进行综合平衡,按车型、任务别、区间、上下行、牵
引定数等分别下达执行,计划指标严禁截留和超分,做到全段节油和机车节油数量基本一致。
第10条 燃油指标分析。掌握全段机车燃油消耗情况,按月将每台机车完成的任务量、用油量、省费数量、万吨公里计划耗油和实际耗油填入“机车燃油消耗情况表”。掌握全段和分项的燃油消耗情况,按月将总重吨公里、耗油量、万吨公里计划耗油和实际耗油、全段省费油数量、
省费油机车台数及数量,用分户的方法填入“机务段燃油消耗情况表”。掌握和了解全段辅助走行公里完成情况,按月将总走行公里,单机,补机,列调,停留,超、欠轴列数及吨数,机外停车次数和时分填入“机车工作成绩、燃料消耗情况表”。热力技术人员按月、季、年及时提出完成
指标数据对比,省费油原因,进一步降低耗油的措施及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热力工作分析报告,季度分析应分别报局机务处和分局机务科。
第11条 热力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铁路内燃机车燃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保证机车万吨公里耗油真实可靠。
第12条 热力技术人员根据本段的具体情况,随时积累必要的统计分析资料,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部门填报规定的各种报表。
第13条 加强与有关人员的联系,经常了解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机车运用情况、司机操纵技术水平,根据存在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添乘指导。
第14条 指导机车乘务员严格按铁道部机车操纵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根据线路纵断面合理地利用机车动能,正确掌握制动时机,经济操纵机车,在安全正点的基础上达到节约。
第15条 通过添乘了解有关机车热力参数。重点是:机车功率、电流分配、柴油机转速、供油刻线、油水温度、排温及排烟、变扭器充油压力、工作油温度、过渡点、燃油消耗等。并将所得数据及情况填入“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添乘记录表”。
第16条 参加编制机车操纵示意图。根据担当任务区段的线路纵断面、牵引定数、运行时分的要求,总结先进的节油操纵方法,制定安全正点节约燃油的操纵示意图,不断提高机车乘务员的操纵技术水平。
第17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作用。配合运转车间总结、推广机车乘务组(班)和个人的先进节油经验,并向乘务员进行有关热力知识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热工理论水平,为不断降低燃油消耗创造有利条件。
第18条 对有关改善机车热力技术状态,提高机车热效率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督促进行试验、鉴定和有计划地推广。
第19条 积极参加有关机车的牵引热工试验,掌握必要的试验数据,作为进行热力技术分析和制定热力工作措施的依据。

第三章 热力技术人员的职权
第20条 对因热力技术状态不良而造成严重费油的机车,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在限期内扣车进行整修,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21条 对机车热力措施费有权使用和对全段节油奖的发放,有权参加审核、评议。
第22条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燃油计量器具和发放装置,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修复或更换,否则提报段领导责令停止使用。
第23条 对节约燃油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有权提报段领导给予表扬、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者有权建议扣发奖金。
第24条 对统计室、化验室等部门的有关原始资料,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查阅和核对。
(附表略)



198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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