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06:10 浏览: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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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你厅《关于在乡和康复医院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发放的请示》([1990]内民政优函第24号)收悉。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 含领取抚养金的,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 因伤口复发死亡者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的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鉴于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无工资收入,他们因伤口复发死亡,其本人月伤残抚恤金(或抚养金)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军队少尉正排职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高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按其月伤残抚恤金( 或抚
养金)标准计发。
1990年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
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80年)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刚果政府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补充中、刚两国政府已商定的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和将要商定的其它项目,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刚果政府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批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刚果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刚果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政治局委员、外交合作部长
黄 华 皮埃尔·恩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