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12-20 固原市政务网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原州区境内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他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原件等有关证件及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直接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工作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当月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核定。
参保人员可依自己经济承受能力按缴费基数4%或8%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和选择的缴费标准当年内不做调整。
未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缴纳。选择4%缴费标准的,用人单位缴纳3%,个人缴纳1%;选择8%缴费标准的,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
第六条 选择4%缴费标准的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选择8%缴费标准的,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从缴费当月起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一)年龄在44周岁以下(含44周岁)的按本人当月缴费基数的2.8%按月划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按当月缴费基数的3%按月划入;
(三)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按8%的标准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含10年)的以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基数的3%按月划入;不满10年的个人医疗帐户不划入资金;
(四)参保人员的年龄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实足年龄一次核定,当年内不做变动;
(五)个人医疗帐户金额按个人缴费的进度实时计入,结存的本金和利息由银行定期结算。
第七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分开管理,按各自的支付范围进行支付,互不挤占挪用。个人医疗帐户本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或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用于定点医院的个人普通门诊医保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的个人医保药品费用、定点医院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十条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可按月、季、半年或全年为结算期按时向市医保中心缴纳。
第十一条 中断缴费的,从中断当月起停止支付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原有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足额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未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扣除中断时间,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续保时,保险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参保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30年、女25年,年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按达到退休年龄之年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补缴到男30年,女25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按本市平均寿命计算的余命年数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国有企业(单位)失业人员在原企业(单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应以本市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到满15年。
第十三条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的,由参保人员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第十五条 本市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定为700元,二级医院定为600元,一级医院及乡镇中心卫生院定为500元。在同一医疗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多只降低两次。
第十六条 选择4%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不同年龄段的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年龄比例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下 45周岁以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40% 35% 30%
3001元—5000元 35% 30% 25%
5001元—10000元 30% 25% 20%
10001元—20000元 25% 20% 15%
20001元以上 20% 15% 10%
第十七条 选择8%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甲类目录药品和常规检查,按年龄以“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个人自付比例见表:
年 龄比例住院费用(甲类) 44周岁以 下 45周岁以 上 退休
起付额以上—3000元 12% 11% 10%
3001元—5000元 14% 13% 12%
5001元--10000元 17% 16% 15%
10001元—20000元 14% 13% 12%
20001元以上 12% 11% 1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乙类目录药品及住院期间实施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30%,其余的进入统筹基金,按不同缴费方式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市外治疗的,经我市二级医院提出转院建议,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剩余部分按不同缴费方式规定比例支付。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非转诊转院而外出在异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患尿毒症的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中、晚期放、化疗可设立门诊特定病种进行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设一次起付额500元,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转外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不属于该病种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统筹基金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3万元。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医疗保险证》、IC卡就诊购药。门诊医疗费直接从IC卡上扣除,IC卡资金不足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购处方药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专用处方,既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在定点药店购药。接诊或购药时,接诊医生及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查验核实《医疗保险证》及IC卡。未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的参保人员门诊就诊、购药所需费用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灵活就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相应的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网络未开通前,灵活就业人员患病需住院的须填写审批表,接诊医生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加注意见,报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后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保险证》、IC卡及住院审批表收取预付金后进行诊治,出院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划价处方、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原始微机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所需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无偿提供。
医疗保险网络开通后,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IC卡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上传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住院所需医疗费: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收取,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挂帐,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规定定期结算。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梯次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医疗服务。每日的治疗费用要及时清算并告知患者,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字确认,严禁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人情方、暗箱操作等加大医疗费用的现象出现,杜绝随意放宽入院标准和重症监护标准而加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伤、生育、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被他人故意伤害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伤、自残、自杀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若遇自然灾害、突发性疾病流行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围危、急、重病患者住院,造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力支付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住院费用不予报销;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除追回外,视情节轻重,由市医保中心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基本医疗保险金的;
(三)不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先诊治后补处方,采取其他非正常方式或授意医护、售药人员作假的。
(五)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六)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规定执行。彭阳、隆德、西吉、泾源四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7年3月28日)
深科信〔2007〕76号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
(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shenbao.szsti.net)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文窗口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奖企业家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经一年以上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五)申请人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六)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七)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市长奖技术领军人物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二)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三)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四)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以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创新奖产业化(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有大幅增长,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三)申请人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快速增长,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四)申请人主导产品具有明显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申请人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技术创新,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问题,并实现产业化,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创新奖医疗卫生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机构,个人应当是在岗的医学科技人员;
(二)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以及环境保护等应用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未经市医疗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部的配方研究不属申报范围。
第十五条 创新奖高等院校类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内的院(系)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突出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同时在相关领域学术影响力强,培养了优秀科研人才团队;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一批有代表性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二)以深圳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内受薪固定研究人员作为申请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人在基础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或者高新技术领域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不包括本条规定的学术论文)并已在深圳产业化;
2.申请人近年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且论文发表时间一年以上,并被多次引用。
第十六条 创新奖重大(工程)项目类的申请人应当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列入国家(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项目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三)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属于建设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创新奖科研机构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深圳市各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异地重点院校驻深科研机构或者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的研究院所;
3.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4.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可以该实验室为主体申请。
(二)申请人在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近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其中属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的,应当在深圳产业化:
1.完成多项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2.主持研制相关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
3.在深圳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环境建设或者资源组织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应用类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创新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的申请人应当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请人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在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促进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资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具有较广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企业上年度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创新奖最具成长性企业类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经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自主创新型企业;
(二)申请人以商业模式创新或者技术创新取得高速成长;
(三)申请人具有高效的研发团队,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7%以上;
(四)申请人近年研发的新成果已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申请人近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多,可以分成若干组;
(四)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公开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专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高等院校及其院系、医院及其科室)的成员不超过1名;
(四)被抽取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1名。
组长或者副组长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者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
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审程序分初评、现场考察评审两个阶段进行。对市长奖和申报数量较少的行业,专家组可以直接进入现场考察评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初评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定量评分为主。
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初评阶段得分。
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初评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根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原则上沿用初评专家组,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初评情况对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十八条 现场考察评审阶段专家评审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式。
现场考察包括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
评审专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的奖项,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
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现场评审考察阶段得分。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个专家组现场考察评审奖项得分进行排序。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市奖励办根据现场考察评审阶段的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7天。
市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市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条规定的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记载明确的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并由异议人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四条 市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 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市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市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审定。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定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当年已申报奖项的;
(二)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请人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3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编造个人简历、伪造学历、伪造职称;
(四)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五)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六)利用他人成果,没有注明出处或致谢;
(七)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八)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评定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授 奖
第四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创新奖不超过80项,专利奖不超过15项。
市奖励办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市奖励办对《奖励办法》规定的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2000万元,作以下分配:
(一)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
(二)创新奖: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每项奖金10万元,产业化(企业)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最具成长性企业类每项奖金为20万元。
第七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四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奖励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准予登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根据当年科技发展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资助。
设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奖励经费后,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8日。2004年10月15日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