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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04:52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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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陕西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下达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及其他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税部门的规定,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预算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上解上一级财政的资金、拨付补助下一级财政的资金和下一级财政上解的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的情况。财政预算资金往来及清算情况;



(六)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及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财政支出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的情况;



(七)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政府授权审计的有关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按《审计法》规定的权限,向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六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审计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省级有关部门及所属机构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以及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向省政府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先于上一级审计机关一个月,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政府委托,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召开的与预算执行有关的会议,应通知同级审计机关参加。



第八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财政、税务等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税收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报表;



(三)综合性财政、税收工作年报,省级财税部门制定的财政、税务、财务和会计等制度;



(四)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审计后,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机关对财税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制度和办法,认为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需要纠正或完善的,应当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查决定。



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财政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中的违纪行为,依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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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特别会议联合声明

中国 东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特别会议联合声明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曼谷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于2003年4月29日齐集泰国曼谷,召开非典型肺炎问题特别会议,

  深为关心非典型肺炎在亚洲乃至全球范围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的日益扩大的威胁,对正在遭受疾病痛苦和面临疾病威胁的人们表示由衷的慰问和同情;

  注意到,非典型肺炎已给本地区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包括国际交往与合作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认识到有必要在本地区和世界其他地方采取集体努力来有效应对这一致命病毒带来的挑战,同意就非典型肺炎防治问题促进信息交流和经验共享;

  强调应该通过强有力的领导、政治意愿、跨部门合作以及国家和区域层面的伙伴关系来应对疫情;

  对各国、各地区勇敢战斗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第一线的医护、科研、检疫、宣传人员深表敬意。

  进一步注意到,在全球化背景下处理像非典型肺炎这样的非传统威胁的时候,国际合作应吸收并聚集人类克服灾害的最高智慧和能力,中国与东盟能够为加强这一国际合作发挥重要和积极作用;

  我们决定,在中国与东盟之间开展并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合作,并共同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和消除非典型肺炎对本地区的综合影响,并注意到2003年4月26日在吉隆坡举行的东盟+3卫生部长特别会议通过的具体措施;

  各方利用此次会议的难得机会,相互介绍了各国为预防、监控、研究、医治非典型肺炎采取的措施。中国表示赞同东盟领导人宣言并愿与东盟就抗击非典型肺炎进行合作。

  为此,我们责成各自卫生和其他相关部门的部长们采取以下措施:

  ——在统一规范、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连接中国非典型肺炎信息网与东盟非典型肺炎防控信息网来就疫情、治疗和科研信息进行通报;

  ——各国指定联络点,进行定期信息交流,并以之作为紧急情况下联系的热线网络的组成部分;

  ——围绕非典型肺炎流行规律、致病病理和临床诊断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研究与培训;

  ——尽快在中国联合举办一次防治非典型肺炎高级国际研讨会,交流经验和探讨问题;

  ——召开一次中国与东盟专题研讨会,评估非典型肺炎给本地区带来的政治、安全、经济等多方面影响,综合研究应对之策;

  ——采取严格的移民和海关控制措施,以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例如,对抵离旅客进行筛查,加强航空旅行期间的管理等,为此尽快召开移民和卫生部门官员的会议。

  中方为支持双方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及消除相关综合影响方面的合作项目,决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专项基金。

  我们将努力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给各国经济和人员往来带来的影响,采取刺激经济的有效措施,继续扩大贸易、鼓励投资并加强旅游合作,保持经济增长的势头,同时,要继续巩固和深化中国与东盟经济合作。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国家领导人,承诺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双方的睦邻互信合作伙伴关系,不断巩固和提升双方关系,使双方的交往与合作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兹于公元2003年4月29日在泰国曼谷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鉴于成克杰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谋取非法利益,其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丧失了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4月21日通过决定,罢免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
特此公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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