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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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建设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收紧财政和信贷、控制需求、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衡和稳定发展”的方针,以及紧缩信贷要从今年第四季度抓起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10月26日以银发(1987)333号发出《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根据此通知
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87年第四季度起,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比例,一律在现有基础上上调2%。并规定,应补交的存款准备金,须在11月第一次调整存款准备金之日全部补足。对此请各地建设银行遵照执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后,今年总行对各分行的存、借
差计划一律不予调整,多存交2%准备金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各分行依靠积极吸收存款、压缩一般贷款,自求平衡解决。
二、从1987年第四季度起(即9月21日),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各金融机构的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利率,一律由现行的月息3.9‰、5.4‰和5.7‰提高到6‰,在贴现利率按上调6‰后的贷款利率降低5-10%计收利息。各专业银行、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
,不得提高对企业单位的贷款利率,转嫁利息负担。各地建设银行在执行人民银行上述规定同时,总行对各分行的调拨资金利率也比照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即从1987年10月1日起分行上交总行存差或计划内借款,以及总、分行相互占用资金利率均由月息5
.4‰调整为月息6‰;从1987年9月21日起,临时借款利率一律调整为月息6‰。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1987年11月11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政发〔2008〕6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是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为规范市规管委审议(查)方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绍兴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调整工作,并审议规划草案。
(二)审议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审议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各专项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四)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各分区(组团、开发区、度假区)规划、片区规划,审查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审查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
(六)研究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
(七)研究制订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政策。
(八)研究协调中心城市内各县市、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议事制度
(一)市规管委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确有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全体会议的出席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
三、议事原则
(一)市规管委会议审议(查)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市规管委会议坚持专家咨询原则,对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规划管理政策实行会前专家咨询制度。
(三)市规管委会议坚持公开原则,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由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在会前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1.会议议题由市规管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市规管委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
2.市规管委办公室对收到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需要提交会议决策的城市规划、重大项目的选址及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应组织专家咨询,并形成专家咨询会议纪要。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由相关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社会公示或听证。
3.市规管委办公室将收集的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报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4.市规管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议题,作好会议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应于会前3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二)会议议程
1.市规管委办公室介绍议题内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
3.市规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总结;
4.需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一般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经市规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市规管委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的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文件,与以市规管委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纪要)效力同等。
5.对有重大异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市规管委审查。
(三)会议纪要
1.市规管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市规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2.会议纪要作为有关规划批复和项目管理的依据。
3.市规管委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会议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报督查协调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位委员应按规定参加市规管委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向市规管委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
(二)各位委员在审议(查)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凡会议审议(查)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市规管委会议资料属于内部资料,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若会议资料被列为密级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有关市规管委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规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规管委办公室负责公开。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社会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予以公示: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三)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举措等;
(四)制定对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或者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电、热、卫生、公交(含出租汽车)、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方案;
(六)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重要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社会公益事业设施、公众活动场所选址或者搬迁;
(八)拟定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九)调整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标准;
(十)由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过千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及非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的核准;
(十一)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主要依据等;
(四)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事项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示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重大事项公示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