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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六类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54:12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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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六类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六类岗位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国家教委


现将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等六类岗位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开展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的依据,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积极有效地开展培训。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以使岗位规范日臻完善,并逐步做到按岗位规范标准考核、任用干部。
附件:一、独立设置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处(学院)处(院)长岗位规范(试行)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人教育处处长岗位规范(试行)
四、县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指导性岗位规范(试行)
五、企业职工教育处处长(培训中心主任、教育科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教育处处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院(校)院(校)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院(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成人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
3.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好学历教育,积极开展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非学历教育,主动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多种人才。
4.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搞好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以教学为中心,督促、检查、协调学校各项工作,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7.争取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积极筹集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开拓意识和创新精神。
3.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办学规定,具有全局观念,能做到令行禁止。
5.任人唯贤,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作风民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2)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础理论,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及教学规律。
(2)掌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教学评估的基本方法。
(3)掌握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
(4)懂得教育经济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成人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5)了解中国成人教育史和国内外成人高等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知识。
(2)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3)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5)了解国家和学校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概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决策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获取社会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及行业、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开发教育项目,开创新的办学门路。
(2)能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发挥优势,不断改革,办出特色。
(3)能主持起草学校主要文件、规划、计划、报告和总结。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有效地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2)知人善任,善于发挥、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3)善于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探索教学改革的新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4)善于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及时指导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5)善于筹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亲自起草和修改学校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办学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2)能够积极地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懂得教育规律。能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
(2)能指导并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应有担任成人高等学院(校)副院(校)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三年以上成人教育科级或处级(指局级建制的院校)管理工作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处(学院)处(院)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校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组织全处人员办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
4.参与制定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规划和工作意见,拟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制定成人教育处的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制定、完善符合成人高等教育规律和特点的管理制度。
6.搞好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素质。配合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7.开展教学领域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8.合理安排使用成人教育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定。
4.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掌握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
(2)熟悉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
(3)了解国家和本地区的重要政策、法规。
3.业务知识
(1)掌握成人教育的基础理论,懂得成人高等教育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之间的辩证关系,熟悉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教学特点以及组织教学的有效方法。
(2)掌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熟悉对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类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掌握成人教育心理学的基本知识。
(4)熟悉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和师资结构等基本情况。
(5)了解中国成人教育史及国内外成人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人才成长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
(2)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和管理方法。
(3)了解现代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常识。
(4)了解国家及办学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和人才需求。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获取社会信息,能根据国家和办学涉及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预测和判断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为校长对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规模、专业建设、函授布点等重要问题的决策提供依据。
(2)能组织拟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成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3)能够主持审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2.组织管理能力
(1)善于团结同志,能发挥集体领导的效能和教师、管理干部的特长,按办学类型有效地组织实施教学及各项工作。
(2)熟悉成人教育处各管理部门的主要岗位职责和各函授站的基本情况,能正确指导、检查、督促各管理部门和函授站的工作。
(3)能经常深入教学现场和管理第一线,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活动。
(4)能在学校的统筹安排下,做好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工作。关心并设法解决教职工教学、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5)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处理与校内各系、处的工作关系,保证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顺利发展。
(6)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有关的重要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处理学校与办学协作单位及函授站的工作关系,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2)善于争取办学涉及地区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办学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3)能积极地与其他院校及有关单位开展协作联系,并与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
4.教学和教育研究能力
(1)熟悉教学过程,懂得教育规律。
(2)善于组织教学工作,能分析教育管理和教学中的新情况,探讨新问题,解决新矛盾。
(3)能指导并组织成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应有担任系副主任或副处长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具有一定的成人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经验。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注:此规范原则上也适用于普通高校中函授、夜大学等成人高等教育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成人教育学院的处级以上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人教育处处长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教委主任(或教育厅、局长)领导下,主持成人教育处工作,组织全处人员管理所辖地区成人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参与和组织拟定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组织对本地区成人学校的布局、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等进行审议,并对其教学质量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5.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和指导本地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6.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办学力量,推进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对成人教育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联系群众,虚心听取基层意见。
4.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成人教育的各项有关制度和规定。
5.廉洁清政,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教育。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掌握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3)了解本地区社会、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的主要方针、政策。
3.业务知识
(1)熟悉成人教育基本理论,懂得成人教育的规律及特点。具有教育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知识。
(2)熟悉成人教育管理的理论,掌握成人教育宏观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及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方法。
(3)掌握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懂得人才预测和人才规划的基本知识。
(4)了解本地区经济、科技和文化的概况和改革发展的趋势。
(5)了解国家及本地区成人教育的沿革、特点和经验以及国外成人教育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了解现代教育媒介的基本常识。
(3)懂得成人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4)了解现代经济与科学技术常识。
(5)民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成人教育处处长,应掌握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一般常识,懂得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能够根据国家与地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结合实际条件,预测本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组织拟定本地区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对工作中重要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提出指导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能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具体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2)善于调动本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实施各项工作。
(3)能根据本地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组织审议本地区成人学校的布局、办学方向和招生、专业设置等。
(4)熟悉本地区主要成人学校(培训基地)的基本情况,对各类成人教育工作根据其性质和任务的不同,能进行分类指导,并能组织对各级各类成人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质量评估。
(5)能规划、指导并组织本地区成人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6)能协同有关部门,合理使用成人教育经费。
(7)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重要报告、文件和有关的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争取政府对成人教育的领导和其他职能部门对成人教育事业的支持。
(2)善于与基层单位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3)能与有关部门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
4.调查研究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对调查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指导意见。
(2)有一定的成人教育理论研究水平,并能指导或组织本地区成人教育理论队伍,开展成人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应有担任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成人教育处副处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担任成人学校(培训机构)负责人以上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县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指导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县教委主任(教育局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本县成人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拟定本县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定期督促检查规划任务的完成及各项政策的落实。
3.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进行教改实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本地区成人教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4.组织教学研究、编写乡土教材和指导教学工作。
5.对本县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和教师进行管理和培训,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业务上的提高和福利待遇的落实。
6.合理使用县成人教育经费,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而不懈努力的精神。
3.遵纪守法,廉洁清政,忠于职守。
4.不怕困难,勇于改革,联系群众,实事求是。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成人教育的基本法规。
(2)了解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业务知识
(1)了解本地区成人教育发展概况、农村成人教育状况及发展趋势。
(2)具有成人教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
(3)了解教育经济学、管理心理学的一般知识。
4.相关知识
(1)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及人才需求情况。
(2)了解生产技术的有关常识。
(3)少数民族地区的成人教育办公室主任(科、股长),应了解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一般知识,懂得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善于深入农村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能从本县经济、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预测全县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协助主管领导拟定本县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管理能力
(1)具有制定符合本县实际情况的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的能力。
(2)具有对本县各级各类成人教育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能力。
(3)具有组织教学研究和总结、交流办学、教学经验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宣传组织群众,争取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
(2)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县、乡有关部门,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成人教育。
4.调查研究能力
(1)能深入办学和教学第一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2)具有撰写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研究论文的能力。
四、文化程度、经历与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从事成人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其中从事成人教育工作一年以上。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企业职工教育处处长(培训中心主任、教育科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厂长领导下主持管理本企业职工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本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检查、指导下属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4.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5.按国家有关规定,掌握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奋发开拓。
3.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廉洁奉公。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熟悉国家、本行业、本地区关于成人教育的基本政策和法规。
3.业务知识
(1)熟悉职工教育的原则、特点、规律及成人教育活动的主要环节。
(2)具有教育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教育统计学基础知识。
(3)了解中国职工教育史、国内外成人教育发展的动态和职工教育发展概况。
4.相关知识
(1)了解本企业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2)了解本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经营管理概况。
(3)掌握本企业人员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懂得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根据企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提出本企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对工作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作出正确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够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能对所属下级部门行使有效的职能管理和业务指导。
(3)具有审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组织教学评估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3.社会活动能力
(1)善于为领导当好参谋,争取领导对职工教育的支持。
(2)善于处理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横向协作联系,共同搞好职工教育。
4.调查研究能力
(1)能深入职工教育教学第一线,调查情况,分析研究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职工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
(2)具有撰写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研究论文的能力。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从事职工教育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五年以上教育工作,其中从事职工教育工作一年以上。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教育处处长参考性岗位规范(试行)
基本职责
1.在厅(局)长领导下,主持教育处工作,组织全处人员管理和指导本系统的各项教育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和实施本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对所属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布局、基本任务、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等进行考核。对学校和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和指导。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直属学校和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5.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及时提出解决影响本系统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6.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和组织本系统各类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7.合理使用本系统的教育事业经费,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基本素质
一、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要求
1.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实事求是,作风民主,团结同志,能深入实际,虚心听取意见,帮助下属部门和办学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热情为基层服务。
4.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尊重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不以权谋私。
5.廉洁清政,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勤俭办教育。
二、知识要求
1.政治理论知识
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2.政策法规知识
(1)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掌握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
(3)了解本系统和本地区有关重大方针、政策。
3.业务知识
(1)熟悉教育学、成人教育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教育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知识。
(2)熟悉教育和成人教育管理的理论,掌握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3)掌握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懂得人才预测和人才培养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4)了解本地区和本系统经济、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
(5)了解本地区、本系统教育的沿革与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职工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概况和发展趋势。
4.相关知识
(1)了解领导科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2)了解现代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关知识。
(3)熟悉本系统一般的生产、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
(4)熟悉本系统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及岗位考核标准。
(5)懂得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
三、能力要求
1.预测判断能力
(1)能够根据本系统生产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人员素质结构,预测和规划教育事业的发展。
(2)能组织拟定本系统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能正确分析判断,提出指导意见。
2.组织管理能力
(1)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各项指示和规定,并结合实际,提出本系统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2)善于调动全处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实施各项工作。
(3)对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工作,能进行分类指导,并能组织对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4)能参与或组织本系统主要岗位的岗位规范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岗位培训教学工作。
(5)能配合有关部门,规划和组织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
(6)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草拟重要报告、文件和有关的文字材料。
3.社会活动能力
(1)能正确处理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
(2)善于处理与本系统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工作关系,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
4.调查研究能力
(1)善于调查研究,掌握调查研究的基本方法,能深入学校、培训机构等基层办学单位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发现典型,推广经验。对调查的情况和问题,能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能组织本系统的教育研究队伍,结合教育实际工作,有针对性地对教育理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四、文化程度、经历和身体素质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2.应有担任本系统职能部门副处长两年以上的经历;或有担任各级各类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的经历。
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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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18日 财行〔2002〕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侨办:
为了规范和加强华侨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归难侨基本生活条件,促进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侨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华侨事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事业费是指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安置回国定居华侨、解决归难侨生活困难和支持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使用华侨事业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二)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三)有利于妥善安置回国定居华侨和改善归难侨基本生活条件,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华侨农场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应建立健全华侨事业费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逐步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规定

第五条 华侨事业费开支内容包括:接待安置费、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华侨农场事业费和其他华侨事业费。
第六条 接待安置费是指对在住房、路费、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当年回国定居华侨的一次性补助和边境口岸侨办接待费。
回国定居华侨的接待安置标准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会同财政部根据接受安置地的经济发展程度和生活消费水平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归难侨或有特殊困难的老归侨的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侨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归难侨人数、困难程度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八条 华侨农场事业费是指用于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科研推广、“三引进”工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调整产业结构补助资金,是指为加快华侨农场优化产业结构而安排的补助资金。调整产业结构补助资金应按照“投资小、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安排项目。对于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及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项目,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的银行利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科研推广补助经费,是指用于华侨农场开展小型科研课题研究以及新品种、新技术项目推广的补助经费。华侨农场科研推广补助经费,应根据华侨农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单位应落实配套资金并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三引进”工作补助经费,是指用于华侨农场开展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智力等方面支出的补助经费。华侨农场“三引进”工作补助经费,应根据华侨农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研究,保证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成功率。
(四)教育经费补助,是指用于华侨农场为解决归难侨及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办学校教育经费不足的补助。华侨农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所办学校纳入地方政府教育整体规划。
(五)培训归难侨经费补助,是指用于华侨农场对归难侨进行生产技能和再就业培训以及华侨农场贫困归难侨子女就学的补助。培训归难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购置书本、培训设备及交纳学费等。
第九条 其他华侨事业费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侨务干部培训经费,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调研、统计、宣传经费,救灾补助经费和其他开展归侨侨眷工作经费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接待安置费、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基本支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资金,切实帮助归难侨解决生活困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侨办根据归难侨人数、个人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情况,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申请。
第十一条 华侨农场事业费为项目支出。全部用于有华侨农场的省份。其使用要遵循“诚实申请,择优资助,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费,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根据华侨农场的实际情况,在每年12月底以前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和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和项目方案论证。
项目方案设计主要包括:项目背景材料,如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效益;组织领导等。
项目方案论证主要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体制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生态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除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外,还应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和自筹资金。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和侨办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保证项目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情况、华侨农场经济状况、归难侨人数分布、项目申报及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审核上报预算,并根据财力可能,在每年上半年核定、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华侨事业费预算分配指标。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在收到财政部的华侨事业费预算批复后,应在上级拨款到位后一个月内足额下拨。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也应在此时间内足额下拨。

第四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华侨事业费支出应在同级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年度华侨事业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项目经费如需调剂使用,需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接待安置费结余跨年度使用,需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华侨事业费使用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侨办反馈华侨事业费使用情况。
年度终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应编报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对华侨事业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华侨事业费支出管理的意见,并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作为安排下一年预算指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侨办应定期对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超出资金开支范围、使用不当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侨办要终止资金的使用;如有违纪现象,应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华侨农场的省(自治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84年12月4日 昆政发〔1984〕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美化环境,造福人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保证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美化市容,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创造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 城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力,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四条 城市(包括市属县的县城)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要纳入城市规划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宣传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法规和科学知识,树立共产主义道德观念,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优良风俗习惯,树立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新风尚。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六条 城市的临街单位、商站和住户,要对建筑物、门面、广告、橱窗、招牌、标语等,定期进行维修和装饰,经常保持整洁、美观、完好。同时要负责搞好周围卫生和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阳台、窗外和街道两侧堆放垃圾、污物、包装物品和各种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 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1、机场、车站(包括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码头、影剧院、展览馆、绿化地带、体育馆(场)、公园、大商场等公共场所应由本单位设置垃圾容器,配置专人清扫保洁。
  2、经营蔬菜、瓜果、饮食、禽蛋及其他物品的商店和经批准设置的摊点,要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收集瓜果皮核、冰棒纸、菜叶、包装盒、废纸、烟头、残渣剩饭、废水污物等废弃物。商店及摊点要指定专人按规定的保洁范围时清扫,以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农贸市场、综合市场、菜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蔬菜公司加强管理,设置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3、城市码头,由航运部门负责搞好水上卫生。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市区、城镇施工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洁,并做到:
  1、园林绿化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沿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的整洁美观。清理整修作业时所产生的废枝、渣土,应送往指定地点。
  2、清掏下水道的污泥,要实行容器装运,并及时清运离现场,污染路面要及时用水冲洗干净。
  3、因施工作业需要断路而影响垃圾、粪便清运的,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所辖区环境卫生管理站报告,经同意并采取妥善施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九条 城市或近郊区道路、公路两侧,不准倾倒垃圾,不准堆积肥料和设置肥料转运点。
  不准向河流、下水道内倾倒垃圾、粪便、动物尸体等。


  第十条 除公安局批准外,城市内严禁养狗。饲养其他家禽、牲畜要有栏有厩,不准在街巷放养或在人行道上圈养。
  禽畜栏厩经常打扫,勤除厩粪、消除蚊蝇孽生条件,搞好卫生,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 各种交通工具进入城市要保持车容整洁,并做到:
  1、客运列车进入市区城镇应当关闭车内厕所。
  2、公共汽车内要设置废票箱,不得尚街抛撒废票。
  3、装卸、运输砂石、水泥、石灰、煤炭等各物资和废土、废料、垃圾、粪便等各种废弃物的车辆,要装载适量,捆扎盖好、封闭严密,不得沿途泼撒和滴漏。各种物资装卸完毕后,必须及时清扫场地。
  4、畜力车进入市区应配带有效的粪兜和清扫工具,遗撒的粪便和饲料应及时清扫干净。
  5、航运船只不得把废物排入市区江河水域。


  第十二条 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做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扔果皮、菜叶、纸屑、烟头、冰棒纸棍;不随地吐痰、擤鼻涕;不乱倒垃圾、污物、粪便和污水;不在建筑物上乱写乱画。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区、各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临街单位、商店和院坝要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见脏就扫,经常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卫生劳动日活动,负责街道办事处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参加环境卫生突击活动。遇有冬季降雪,各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所划分的地段,及时参加扫雪,各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所划分的地段,及时参加扫雪,清除积水,以保证交通畅通和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盘龙、五华两区环卫站专业队伍负责清扫的主要街道,坚持夜间一大扫,白天全日保洁。其他街巷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员包干负责,做好经常性(包括垃圾库桶)周围的保洁工作。


  第十六条 郊县区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的街巷清扫保洁工作,由县、区环保站、街道办事处(镇)组织民办清扫员干负责。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加强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比,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库(桶)内。倒垃圾的时间为:下午五点至次日晨七时。垃圾由辖区的环卫站按时组织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 公共单位、工业、商业、服务行业、市政、建筑修缮等单位产生的工业废渣、工程污泥、渣土和经营性垃圾等废弃物,必须自行收集且运往指定地点,不准倒在垃圾库(桶)内。无办自行清运的单位,要与运输单位或辖区环卫站协商,签订代运合同,按清运量交纳代运费。


  第二十条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等产生的含有病菌、病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垃圾、污物、患者排泄和污水,由本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自行消毒、焚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种动物的尸体,由畜主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区的地方实行深埋或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


  第二十二条 盘龙、五华两区厕所的粪便,由两区环卫站统一管理。除专业队伍负责清运的厕所外,其余厕所的粪便和郊县(区)城镇机关单位、部队、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厕所的粪便,采取由辖区环卫站与农村签订合同的方法,逐时逐日清运,并搞好厕所卫生。对于不执行合同规定事项,不按时清运,经指出后仍不改进者,环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合同,另行安排。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进入市区乱掏粪便;不准在市区内积肥、造肥、私盖厕所或设置粪便收集转运点;不准自行与农村社员挂色运粪便或以粪易物。


  第二十四条 在市区内运送粪便的车辆、人员必须服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的管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正在营业的饮食店门前停放粪具。运粪车辆、粪箱、粪具必须清洗干净,严封不漏。如有泼撒溢漏粪便时应立即冲洗干净。


  第二十五条 各种垃圾和粪便的清运时间,一律为夜晚路灯亮后至次日晨七时前,冬季为七时半(专业清运队的时间另行规定)。清运时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粪便及时清运,车走场地净。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私厕所由产权部门负责检查维修,使用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天天打扫,定期冲洗和喷洒高效低毒杀虫药剂,保持厕所整洁。


  第二十七条 城郊农村设置的积肥场地,应当远离生活居住区、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水源地、食品厂等,并采取封闭措施。


  第二十八条 每个公民要爱护厕所卫生。做到大便、小便、便纸、痰涕、烟头入坑入槽,不在厕所墙壁上涂画刻写和弄脏厕所墙壁,爱护厕所内的水电挂勾等设施。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地点,一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施工。


  第三十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要按照规划同时对环卫设施(厕所、化粪池、垃圾库(桶)、排水系统等)和清运车辆的通道进行设计,做到同时施工、同时完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的设计会审、工程验收工作要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参加。水冲厕所必须有市环卫处的验收合格证方能接通下水道。对陈旧的环卫设施,应逐步进行改造,以适应清运机械化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影剧院、公园、游览区、长途车站、码头、展览馆、机场候机室、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痰盂、果皮纸屑箱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改建、移动和损坏公共厕所、贮粪池、垃圾库(桶)等环卫设施;不准依附环卫设施搭盖建筑物;不准在垃圾桶内焚烧纸屑和其他物品,不准倾倒大小便;不准进行有损于公共卫生设施的一切作业。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或其他原因必要拆迁环卫设施时,应由建设单位事先向辖区环卫站申请,报经市环卫管理处批准,并负责易地重建,做到先建后拆。

第六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三十四条 昆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其职责是:组织和领导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监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第三十五条 昆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职能机构。各县(区)环境卫生管理站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职能机构。其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组织市容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参与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审批公共、民用建筑中卫生设施的设计;组织和领导专业队伍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和粪便,修造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民办清洁员负责的市区和郊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六条 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是执行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告、规定和本《细则》的管理和执法队伍。市容卫生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随身配戴标志,罚款时要开给统一印发的收据。对于冒充卫生监察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的人,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执法守法;要加强宣传教育,礼貌待人,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第三十八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市、县(区)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各县(区)、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县(区)设环境卫生管理站,镇(街道办事处)设一名专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员,按照上述规定的职责范围,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环卫职工是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专业队伍,既是服务员,又是宣传员和监督员。每个公民应尊重环卫职工的辛勤劳动,支持环卫职工的正常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于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本《细则》,在保护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除进行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打扫卫生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物资、拘留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必要的刑事处分。处罚规定如下:
  1、在街上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者;乱扔瓜果皮核、烟头、废纸弃物者;乱倒垃圾、污水粪尿者;筛灰、拌肥、焚烧物品者,罚卫生劳动二至八小时,或处以罚款三角至二元。
  2、乱倒生产、经营性垃圾者,装卸、运输的各种物资、废弃物散落,滴漏污染环境者;遗弃牲畜粪便或饲料者;不按规定及时清除工程弃土、弃料、污泥、修整的树木枝叶者,按污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三角,并对直接责任者(或驾驶员)罚款五至十元,扣留的运输工具每日交保管费一元。
  3、在城市和近郊区道路、公路两侧倾垃圾、积肥或设置肥料转运点者,除令其限清除外,罚款五至三十元。情节严重者,罚款五十元以上。
  4、随意进入市区掏粪者,分别处以不同罚款:挑担者罚款三至五元;车辆、拖拉机罚款五至三十元;情节严重者罚款五十元。污染路面者按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三角,扣留的运输工具每日交纳保管费一元。
  5、在街道上营业的摊点、售货亭不按规定打扫周围卫生、乱倒残汤剩水、炉火废渣、废物纸屑者,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至十元的罚款。
  6、在市区街巷放养家禽的,罚款五角至二元;养猪、狗、羊等家畜限期不处理的,没收其家畜。
  7、偷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者,除追回原物或收取赔偿费外,并处以设施原价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还要给予必要的刑事处分。
  8、对其他妨害市容环境卫生者的处罚,可参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理。
  罚款当场交清或限期交付。对拒不认罚,教育无效者;污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必要的刑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市政、园林、商业等部门积极配合协助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所辖盘龙、五华两区及郊县区的城镇及工矿企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昆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昆明市革命委员会一九七二年八月一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二部份《关于加强城市卫生管理的规定》和昆明市革命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处一九八零年十月十五日颁布的《昆明市市容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昆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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