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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03:11  浏览:9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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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1995-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
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
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
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
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
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介服务
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
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
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
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
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
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
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
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
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
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土地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
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
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
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
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
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八、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
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应经确定而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
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法规
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
│ 档次 │ 房地产价格 │ 累进计费率‰ │
│ │ 总额(万元) │ │
├──────┼──────────────┼────────────┤
│ 1 │ 100以下(含100) │ 5 │
├──────┼──────────────┼────────────┤
│ 2 │ 101以上至1000 │ 2.5 │
├──────┼──────────────┼────────────┤
│ 3 │ 1001以上至2000 │ 1.5 │
├──────┼──────────────┼────────────┤
│ 4 │ 2001以上至5000 │ 0.8 │
├──────┼──────────────┼────────────┤
│ 5 │ 5001以上至8000 │ 0.4 │
├──────┼──────────────┼────────────┤
│ 6 │ 8001以上至10000 │ 0.2 │
├──────┼──────────────┼────────────┤
│ 7 │ 10000以上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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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它的问世,标志着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正式确立,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审务督察制度,是最高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后推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之措,旨在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有力推动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然而,由于我国司法机制体制上的原因,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起步较晚,机制也不科学、不成熟、不统一,运行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这些已成为制约审务督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大难题。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实际,就如何做好当前审务督察工作谈些粗浅看法,以期推动审务督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一、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缺位。当前,基层法院审判任务艰巨繁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为完成好繁重复杂的各项审执任务,基层法院不得不把更多的精力与物力投放在审执工作上,加上法院也历来存在“重审判、轻管理”的观念,从而把审务督察工作放在十分滞后的位置,甚至有个别领导还片面认为,只要抓住抓好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主线,法院工作自然会搞好,至于审务督察工作可紧可松,也可有可无,还有不少同志缺失督察理念,对审务督察工作产生反感,实践中也不愿配合,不能形成大督查格局,也不能真抓实管,导致督察工作不能落实,效果不到位。实践证明,法院督察工作能否搞得好,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取决于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重视与否。

  (二)机构缺位。当前,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既没有专门督察机构,也没有专职督察人员。通常,督查工作只是主要领导或党组临时安排而已。有时由指定领导带领政公室,监察室,办公室负责人到各庭、室、局、队转一圈完事。

  (三)规制缺位。目前,基层法院都没有建立起审务督察机制,有时对某项工作的督察,仅根据主要领导或党组会议临时要求而进行,没有形成长放机制,使审务督察工作处于无序、低效运行状态。

  (四)效果缺位。基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督察工作没有归口管理。督察工作责任制无法落实,出现领导不重视,督察无人抓,想抓临时派,督察搞应付的局面,没有形成督察合力,工作成效难以提升;二是督察人员怕得罪人,怕失去群众基础,影响个人前途,所以在督察工作中避重求轻,强调客观原因多,查找主观原因少,广开绿灯;三是广大干警督察意识淡溥。没有形成自觉接受督察的良好氛围,被督察的对象临时应付,消极应战,这样导致督察工作的效果无法到位。

  二,改进审务督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提升认识。审务督察工作能否取得新突破、新成效,关键在于领导重不重视,特别是主要领导的认识与态度。但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我们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抓实审务督察工作是改进法院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形象,推进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广大干警,特别是法院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配强力量。要做好当前审务督察工作,就要先解决好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为改变以往督察工作“临时定,临时派,到头来无人负责”的状况,在笔者看来,必须要解决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问题:一是要解决好机构设置问题。基层法院要专门成立审务督察大队,实行监、督分离,同时要问编委部门申请解决机构编制,落实好机构级别待遇(应为正局级单位),审务督察大队长由一名党组成员兼任,另设政委一名,副大队长一名;二是要配好干部。基层法院应选调三名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守纪律,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工作在五年以上,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的法官到审务督察部门工作;三是把督察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由法院院长亲自抓。

  (三)完善机制。在开展审务督察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各基层法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督察工作机制,明确督察工作重点和措施,形成督察督办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和质量。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创新如下督察工作机制:一是要确立定期督察工作机制。审务督察部门要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确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一次审务督察,即在五个工作日内安排一次督察行动,对本院的各部门上下班,办公作风,庭审纪律等内容进行抽查;二是要确立不定期的暗访督察机制。基层法院应在当月内在社会上开展一次暗访督察活动,即对辖内的宾馆、酒店、茶馆等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暗访;三是要确立专项督察工作机制。基层法院应对重点司法环节,重要司法领域,风险高的节点上进行专项督察。比如对重大拍卖执行程序,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审判活动,法院工程建设领域等重要活动进行明察暗访;四是要确立审务督察记录制度。审务督察工作人员在执行督察工作中时应出示审务督察证件,并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 ,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交由被督察对象核对签名,拒绝签名的,由其它督察人员见证说明;五是要确立审务督察警示机制。审务督察部门对本院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审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报院长批准后,由督察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察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六是要确定督察工作责任考核处罚机制。基层法院应把各部门及干警的审务工作内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畴内,明确责任和奖罚措施,这样能大为增强干警的自觉性和督察人员的责任心;七是要确立审务督察工作通报分析机制。审务督察部门必须根据本院党组的决定或在本院院长的亲自领导下,应如期如质完成好各项督察任务,同时定期(每季度)将审务督察情况在本院院务会上做出分析与通报,并形成长效机制,以不断提升审务督察工作水平。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的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件
残联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体育局:
  我国有1200万智力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五分之一。同其他类别残疾人相比,他们的处境更为困难,更需要得到特别扶持与帮助。特殊奥林匹克运动(特奥运动)是为智力残疾人提供奥林匹克形式的训练和比赛,为他们提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国特奥运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之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上海成功赢得2007年第十二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的主办权。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特奥运动发展最快的国家。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的资源还很有限,智力残疾人生活状态、特奥运动的发展水平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特奥的发展也很不平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特奥工作,改善智力残疾人的状况,鼓励动员更多的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运动,确保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中规定的任务,办好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从执政为民、立党为公、以人为本的高度重视特奥工作。1996年,江泽民同志为特奥工作题词"关心弱智人体育事业,开展弱智人体育活动";2000年,亲切接见特奥运动员代表,对特奥工作做出重要指示,2004年胡锦涛同志在接见国际特奥代表团时指出,智力残疾人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群体,他们比健全人面临更多的困难,理应得到家庭和社会更多关爱和帮助。胡锦涛同志还将上海特奥会和北京奥运会、残奥会作为三大赛事,表示中国政府要全力支持上海办好世界特奥运动会。
  (二)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协调发展的作用认识特奥工作。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不仅可以展示他们的体育才华,发挥潜能,勇敢表现,与其他运动员、家庭分享快乐,交流技艺,增进友谊,而且能让社会认识到他们的能力,改变对他们的态度,增进相互了解,改善人际关系,营造和谐友善的社会环境,弘扬人道主义,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三)从帮助智力残疾人走出生活困境,实现人权保障,共同奔向小康,共享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意义开展特奥工作。在各类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人是最需要帮助的,他们和他们的家庭大多还处于困境之中,社会对他们还有不少的偏见和歧视。他们的康复、教育、就业、安养等还存在很多困难。他们也有自己的尊严、价值、前途,也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尊重,他们的人权也需要得到切实保障。特奥运动可以增强他们的体质,培养他们的自信,提高他们融入社会的能力,改善生活状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己的尊严、价值,共享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四)从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友谊的角度发展特奥运动。特奥已经成为一项具有重要影响的世界性运动。发展特奥运动,将增进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友谊、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扩大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
  二、新时期特奥工作指导方针和任务
  (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科学发展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广大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的需求。以举办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为契机,以基层和社区特奥活动为基础,以智力残疾人集中的特教学校、福利院、福利企业为中心,以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特奥训练、竞赛等活动为重点,通过推动特奥运动发展,改善智力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参与社会生活成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2005年我国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达到50万。到2003年底,特奥运动员已发展到30万。今后两年,要按照分解到各地的任务目标,加强对地方特奥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做好数据的统计工作,对"十五"计划纲要进行终期检查时,要把特奥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2005年之后,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特奥运动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特奥工作体系
  (七)特奥工作是群众体育的组成部分,也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内容。各地体育、民政、教育、残联要把特奥工作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发挥优势,狠抓落实。体育部门要把特奥纳入全民健身计划,在场地、教练员、训练和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特奥的有关内容纳入师范、体育院校的相关课程;把特奥活动纳入培智学校教学计划,把培智学校建成社区特奥资源中心。民政部门要做好智力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在社会福利机构、福利企业中开展特奥活动。残联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的代表作用,把特奥工作当作为智力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实施特奥工作规划,积极协调、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完成"十五"计划纲要规定的任务。
  (八)要建立健全各级特奥组织。各地要成立特奥会,领导、组织本区的特奥工作。特奥会领导机构由残联、体育、教育、民政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同时吸收智力残疾人亲友、特教专家、体育专家以及特奥运动员代表。特奥会工作机构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
  (九)加强特奥培训基地建设。国家和地方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要承担特奥培训的任务。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体育中心、院校作为特奥培训中心。
  (十)增加经费投入。特奥工作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逐步增加对特奥工作的投入。
  四、组织培养特奥工作者队伍
  (十一)教练员、管理人员、志愿者的参与是特奥运动蓬勃开展的坚实基础。要加大特奥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有计划地从体育部门、教育部门和社区中吸收一大批热爱特奥工作的教练员、特教老师、社区工作者参与特奥工作;各级残联、体育部门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管理人员要接受特奥培训。要动员智力残疾人亲友、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志愿者参与特奥活动。
  五、大力推进基层特奥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特奥活动
  (十二)社区特奥活动是城镇特奥工作的基础。各地残联、民政部门要把特奥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基层残联、民政、教育、体育机构要成立特奥活动小组,协调解决特奥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文体中心、健身俱乐部、学校、残疾人康复站等单位的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开展相对固定的特奥活动。特奥组织要协助配合社区,采取多种形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内智力残疾人开展经常性的特奥活动,满足他们参加特奥活动的需求。
  (十三)要重视农村特奥工作。我国大部分智力残疾人分布在农村。县、乡残联要协调有关部门,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利用农村的学校、文体活动站人员、场地,组织辖区内智力残疾人参加特奥活动。智力残疾人比例较高的地区,各地要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
  (十四)特奥活动不仅包括训练和比赛,还包括"运动员健康计划"、"高校发展计划"、"快来参加特奥"、"融合运动"、"家庭支援网计划"等,要组织医务人员,大、中、小学生,智力残疾人亲友等参与和支持。
  六、拓展特奥运动项目,办好2006年全国特奥运动会,筹备并组团参加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
  (十五)第四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将于2006年在黑龙江省举行,这将是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的预演,也是检阅我国特奥发展成就的盛会。各地要高度重视组团参赛工作,为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做出贡献。
  (十六)2007年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将有来自全世界16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7000名特奥运动员在内的3万多人参与。筹备和举办2007年世界特奥运动会,既是上海市和残联、体育系统的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的大事。要努力把2007年第12届世界夏季特奥运动会办成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特奥运动会,充分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保障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推动新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特奥运动和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国际地位,为我国和世界特奥运动留下一份宝贵的遗产。
  (十七)2007年,我国将派出包括2000多名运动员在内的代表团参加上海世界特奥运动会全部18个项目的比赛。我国代表团将采取各省承担任务、分省集训、统一组团的形式参赛,各省市要重视参赛工作,残联、体育部门牵头,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圆满完成任务。
  (十八)在我国目前开展的13个夏季特奥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特奥培训基地和省级特奥培训中心的作用,拓展特奥新项目。从全国来看,特奥运动的开展应以普及为主,优先考虑简便易行的田径、乒乓球、篮球等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马术、帆船、高尔夫等项目可在有条件的省市开展。
  
  附件:各省特奥运动员统计任务总数

http://www.chinasfa.net/zfgw/gzjh/images/gyjybjqhgj.jpg

  中国残联 教育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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