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8:27  浏览:8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了方便文化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核查进口音像的真伪,加大对走私、盗版进口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在中国音像电影网(av.ccnt.com.cn)开通了进口音像制品数据查询系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系统收录了1997年以来文化部审批的进口音像制品,并实行系统数据的动态更新(为防止盗版行为,数据更新时间原则上滞后于审批时间二个月)。

二、对公众开放的查询功能,输入需查询的审批文号或节目名称即可该音像制品的真伪。

三、各单位应对用户名、密码和查询所获的数据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情况,要立即报告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基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积极深入开展侦监工作的做法

贵州遵义桐梓检察院 尹科峰 563200


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院的侦监部门应积极发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职能,通过向公安机关发送“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纠正违法意见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强化对公安的监督,拓展并完善侦监工作领域。通过加强与本单位各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拓展立案监督线索来源。2007年度,桐梓县院侦监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意见书”35份,向自侦部门移送犯罪线索9件,在全市侦监工作考核中获得第一名的佳绩,其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监督意识,转变执法理念
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被大部分人认为是审查批捕部门,观念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前的阶段,只是对案件逮捕与否进行审查,并没有将监督职能纳入到足够重要的领域。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由于业务上的需要,经常与公安机关联系与协调,多是配合,少是监督,针对这种大环境,桐梓县院侦监部门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侦监工作理念有一个质的飞跃:
(一)使全科干警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并在日常工作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
一直以来,该院在对侦监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时,强调侦监工作的全面性,尤其要注意监督职能在实际司法中的灵活运用。虽然侦监部门与公安配合比较多,但是我们时刻不能忘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的职能。千万不能因为案件的配合而影响了监督职能的行驶,更加重要的是,在监督工作中,不要有畏难情绪,该监督的绝对监督,绝对不能姑息放纵,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渎职。
(二)正确处理配合与监督的关系
树立了监督意识,也不是说在工作中只讲监督,不谈配合了,该院一直都正确处理配合与监督的关系,形成了配合有方,监督有路的大好工作形势。配合的前提是依法行政,合法地行使职权。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时,应当强化监督意识,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有关于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充分重视。在遇到重特大案件时,该院也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加大提前介入力度,确保严厉的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在2007年,桐梓县公安机关打击了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公安机关邀请,该院及时派员介入,在整个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与该院侦监部门配合良好,监督到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围绕“三项职责,八大任务”,积极稳妥推进侦监工作
基层检察院的侦监部门应紧紧扣住“三项职责,八大任务”,积极深入开展工作。
(一)充分发挥审查批捕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严格把握逮捕标准,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检察机关正是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审查逮捕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的。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逮捕标准。全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94件303人,批准逮捕181件281人,不批准逮捕13件22人。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报捕案件6件6人,决定逮捕5件5人。所有案件没有出现1件错案,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有力的打击了刑事犯罪。
(二)充分发挥立案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首先的困难是案件线索少,其次是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针对这种情况,我院侦监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年共向公安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份,公安主动立案3件,同意公安不立案理由3件,纠正公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5件。
1、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我院侦监部门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加强交流与沟通,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特别是2007年与18家行政单位开展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行动,为以后开展立案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
5、深入基层走访调查。在工作中对一些可能存在案件线索的基层,分管检察长亲自带案走下去深挖案源,如乡镇、街道、厂矿企业、偏远的山村和边邻结合部等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的地方。
(三)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深入开展侦监工作
侦查活动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具体承担此项工作的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这里重点研究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年来,我院侦监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取得很好的成效,2007年,我院共追捕漏犯26件35人,追诉漏罪3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公安均恢复我院,向自侦部门移送犯罪线索10件10人,已立案9件9人,这些工作走在全省前列,获得上级部门的高度赞赏。
1、审查案卷材料。我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认真审阅案卷材料,注意发现违法的线索。审查的具体方法主要有⑴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⑵审查有关侦查活动的法律手续、文书是否齐备,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⑶审查证据的来源,获得的方法和可靠程序;⑷审查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假证、伪证可能;⑸审查有无违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和侦查活动中有无其他违法情况。
2、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我院侦监部门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特大犯罪案件,及时派人参加对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事实证明,“提前介入”不仅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防止错捕,而且有利于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2007年共提前介入公安案件19件,有效的预防了违法侦查事件的发生。


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3月15日,国家局公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以下称24号令),此后,针对企业更换说明书和标签的实际情况,又陆续下发了相关配套文件,对24号令进行了更加具体明确的阐释,同时规定了过渡期政策。目前,24号令即将进入全面施行阶段,为了进一步加强24号令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保证药品生产、流通等各环节平稳、有序地完成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的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生产出厂(以生产日期为准)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都应当符合24号令的要求。
  由于技术原因,有的企业申报较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还未完成审核。鉴此特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已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尚未完成审核的,各审核部门应当抓紧时间,集中审核,并于2007年7月1日以前审核完毕。
  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补充申请,2007年10月1日前其生产出厂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药品生产企业于2007年6月1日前未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补充申请的,自2007年6月1日起出厂的药品不得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二、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执行24号令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24号令,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与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沟通(属于进口药品的,应当及时与国家局沟通),以审核备案后的说明书和标签为依据,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24号令对药品包装标签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有关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经核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药品商标的规定,目的是要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重在强调药品说明书、通用名、商品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任何文字、标识等信息都不得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并着力解决“一药多名”产生的负面影响。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使用。对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等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24号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执行24号令及相关规定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