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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9:49  浏览:8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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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2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十二五”时期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研究提出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以及政策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固体废弃物大量排放和堆存占用宝贵土地,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城乡建设发展对建材产品需求急剧增加,资源环境的约束矛盾日益突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为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墙体材料革新取得显著成效
(一)城市城区“禁实”任务基本完成。截至2010年底,全国600多个城市已基本实现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部分地区在完成城市“禁实”的基础上,开始向县城推进,已有16省(区、市)的487个县城实现“禁实”。部分地区已经开展禁止生产和限制使用粘土制品(以下简称“禁粘”)工作。
(二)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2010年全国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已占墙体材料总量的55%,比2005年提高11个百分点,以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生产和应用格局基本形成。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建节能建筑累计面积48亿平方米,比“十五”末增加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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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新型墙体材料年产能6000万块标砖以上的企业达到5000多家,比“十五”末增加50%以上,改变了传统墙体材料企业以砖瓦窑为主小而散的局面。
(三)技术水平大幅提升。新型墙体材料装备产业得到壮大,全国年产值过亿的新型墙体材料装备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到30多家。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呈现出系列化、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和应用,满足了城乡建设对墙体材料日益增长的需求。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自动化程度高的成套技术装备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出口到80多个国家。
(四)节能减排成效明显。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技术改造、建筑应用,共实现节约标准煤约25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55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50万吨。全国共关停粘土砖瓦企业1.4万家,淘汰落后产能1000多亿块标砖。
(五)利废节地效果突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消纳煤矸石、粉煤灰、尾矿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约15亿吨,减少毁田烧砖、堆存占地、关停企业腾退、淘汰粘土砖产能,合计节约耕地300多万亩,为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作出了积极贡献。
“十一五”期间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实心粘土砖在城镇和农村居民建房中仍有较大市场;新型墙体材料品质需进一步提高;墙体材料革新推进能力有待加强。随着“十二五”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大宗固体废弃物产生和堆存占用大量土地,污染环境的问题仍相当严重。同时随着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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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居住水平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大量品质优良的新型墙体材料,满足绿色节能建筑发展的需求,墙体材料革新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重心,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服务建筑、保护耕地、资源综合利用为目标,强化政策调控,发挥市场导向,深入推进“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完善法规政策,依法推进;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市场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与区域特色相结合。统筹兼顾各地资源状况、气候条件以及建筑结构等因素,积极发展适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墙体材料;综合考虑区域经济水平、文化风俗,打造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独具特色的建筑文化。
坚持技术创新与节能环保相结合。加强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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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引进、吸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促进先进装备生产的国产化;适应建筑使用功能和绿色节能建筑的新要求,不断提升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环保等性能。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国30%以上的城市实现“限粘”、50%以上县城实现“禁实”;全国实心粘土砖产量控制在3000亿块标准砖(折合)以下,新型墙体材料产量所占比重达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7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能耗下降20%;新型墙体材料技术装备整体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明显提高,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重点工作
(一)深入推进“禁实”工作
在巩固城市城区“禁实”成果基础上,向广度和深度推进。新型墙体材料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开展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以下简称:“限粘”)工作,限制使用粘土成分在20%以上的墙体材料,分批发布“限粘”城市名单;推动县城“禁实”,分批发布“禁实”县城名单,确保2015年全国半数以上县城实现“禁实”目标;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禁粘”,有序推进乡镇、农村“禁实”工作。
(二)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步伐
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向轻质化、高强化、复合化发展,重点推进节能保温、高强防火、利废环保的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大力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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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大宗固体废弃物产生和堆存量大的地区优先发展高档次、高掺量的利废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人均耕地少、沙石资源比较丰富地区优先发展混凝土制品;在自然资源匮乏、粘土资源比较丰富地区适当发展空心化、多功能的粘土砌块制品。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区域主导产品,提高产品档次,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升级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适时调整发布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立墙体材料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落后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淘汰,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重点做好烧结制品企业的整合改造提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大断面隧道窑、节能变频技术、窑炉余热利用等先进生产工艺技术,提高企业节能减排水平。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积极推进品牌战略,引导企业争创品牌产品,鼓励规模企业、优质产品走品牌经营之路。鼓励企业多元化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重组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规模化、管理现代化、装备自动化、生产标准化。
(四)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示范
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强化生产和应用示范,提升新型墙体材料整体水平。一是实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技术研发,支持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城市污泥、尾矿、磷石膏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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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材料,提高综合利用效率。二是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示范工程,在县城及周边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力度,结合安居工程、保障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节能环保、阻燃防火的新型墙体材料;在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引导农村自建房使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大在新农村示范工程的应用。三是实施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选择若干中心城市,有重点、有目标地培育建设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推动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在城市建筑中的应用示范。四是实施龙头企业示范工程,选择骨干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采取扶优扶强政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管理优势、文化优势的10家装备制造、100家生产示范龙头企业。
(五)强化基金和税收政策引导
充分发挥专项基金和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征缴工作管理,确保应缴尽缴,不得随意减免,杜绝挤占、挪用专项基金。加大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专项基金投入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科研开发的比例。进一步研究完善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领域。
(六)增强能力建设
健全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管理机制,形成管理、监察、服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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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稳定,人员充实,完善目标管理机制。强化人员培训,培养一批高水平墙体材料革新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完善统计体系。构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信息化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评价机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等,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
(二)完善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法规政策,加快依法“禁实”,依法“推新”的步伐,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适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激励政策,研究出台取用粘土资源烧砖课以较高资源税的限制性政策。逐步拓宽财政、金融、投资支持渠道,加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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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完善墙体材料革新的相关配套政策。
(三)强化技术支撑
鼓励产学研、生产应用的结合,加强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发,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和装备。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骨干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先进装备生产的国产化。
(四)健全标准体系
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研究制定多功能复合一体化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加快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用的技术标准、规程和图集,满足绿色节能建筑设计、施工对新型墙体材料提出的更高要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拓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规范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加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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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对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六)加强交流合作
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加快各地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在管理、标准、检测、应用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国际技术交流,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展新型墙体材料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七)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墙体材料革新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普及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知识,宣传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宣传新型墙体材料优越性能、种类、标准、特点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努力营造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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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府令〔2009〕14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5年2月2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根据2004年6月30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月22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3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你办上报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的通知》(杭城管〔2007〕196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月十八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城管〔2007〕19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的通知

各区城管办,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前 言


  城市市容管理是一项确保市容市貌整洁有序、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它对于杭州增强城市核心
  竞争力、打造“生活品质”之城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落实“标化、精细、长效”的市容管理,促进杭州市城市管理不断上新水平,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街容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金瑞杭、王立平、王丽萍、朱姣君、冯立群、朱建明、王泰清、邹若望、樊丽
  娟、张琳。
  
  杭州市城市容貌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标志、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河道、公共场所、施工工地的容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0001.1-D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通用符号)》
  GB19653-2005 《霓虹灯安装规范》
  JGJ50-200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45-2006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HZCG001-D2005 《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临街建(构)筑物上的附属设施 Facilities Insfalled on the Outside of a Building along a Streeta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遮阳(雨)檐蓬及其它附属设施。
  3.2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包括环卫设施、市政设施、其它公共设施。
  3.3 废物箱(果皮箱) Litter Bin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废物的容器。
  3.4 垃圾容器(箱、桶)Rubbish Container
  投放生活垃圾的容器。
  3.5 户外广告 Billboard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或车、船等设置的广告。
  3.6 店招店牌 Signboard
  用以表明经营性单位名称或性质的标志性牌子。
  3.7 景观灯光设施 Lighting Facilities for Landscape
  能在夜间形成城市景观的灯饰物。
  3.8 公共场所 Public Places
  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场所。
 ?3.9 主要道路Major Roads
  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闹市路段;主要旅游点和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公共场所所在地路段;城市的主干道及进出口路段,步行商业街;人流量大和公共交通线路多的路段;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道路。
  3.10 重要地区Key Districts
  城市的主要对外窗口,包括车站、广场、特色街、风景点等。
  3.11 街巷 Streets and alleys
  城市支小路和居住区的生活便道。
  4 临街建(构)筑物
  4.1 临街建(构)筑物
  4.1.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和建造,沿主要道路的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及色彩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4.1.2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动,并符合《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4.1.3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周边的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玻璃金属板类、贴面砖石材类等可清洗外墙,高层建筑的立面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其它建(构)筑物立面每两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建(构)筑物立面为喷涂材料的每五年粉饰不少于一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维护,不得影响整体观瞻。
  4.1.4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临街建(构)筑物门前屋后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分界一般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栏。围栏高度不超过180cm。
  4.1.5 街巷设置的围墙,其造型、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2 临街建(构)筑物上的附属设施
  4.2.1 基本要求
  4.2.1.1 安装牢固安全。
  4.2.1.2 维修及时,无破损、锈蚀,保持整洁及设施的正常使用。空调室外机和遮阳(雨)檐蓬顶端无垃圾杂物。
  4.2.1.3 丧失功能或闲置的附属设施应及时处理。
  4.2.2 空调室外机、空调支架
  4.2.2.1 原建(构)筑物在建筑设计中有统一设置空调外机位置的,应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没有统一设置空调外机位置的,原则上应统一安装在窗台外墙或阳台侧立面距窗台10厘米以下的中央位置。
  4. 2.2.2 空调支架设置应具备兼容性,主要道路、重点地区的空调室外机应统一设置防锈、透气、有较好散热效果的装饰网罩予以遮挡。已建建(构)筑物空调室外机应结合道路整治逐步统一设置装饰网罩。
  4.2.2.3 底层空调室外机底端距地面不低于250 cm。
  4.2.2.4 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4.2.3 临街遮阳(雨)檐蓬
  4.2.3.1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搭建遮阳(雨)檐蓬。
  4.2.3.2 同一建筑物上的遮阳(雨)檐蓬规格要求基本一致,色彩协调,防锈、防老化,其下沿高度不得低于240 cm,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得超过150 cm。
  4.2.4 其它附属设施
  4.2.4.1 门窗、阳台、平台等无垃圾、杂物,无乱堆放、乱晾晒、乱搭建、乱吊挂。
  4.2.4.2 屋顶等公共部位应有效落实卫生保洁制度,无积水、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4.2.4.3 临街建(构)筑物上外露的管、线、架等,应保持整齐、功能完好。
  4.2.4.4 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区建(构)筑物上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经封闭的阳台、平台外墙立面色彩和外观应与原建筑物立面基本一致,且不得超出外墙立面。
  5 公共设施
  5.1 基本要求
  5.1.1 设置规范、布局合理、标志明显、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2 及时维修,保持完好;随脏随洗(扫),保持整洁,无吊挂;无非法涂写、招贴。
  5.1.3 各类杆柱式公共设施,发生倾斜、断裂、倒地时应及时扶正或更换,保持直立整齐、醒目。
  5.1.4 各类管线检查井(孔)和箱盖无沉降、缺损、破裂或影响交通和安全现象。发生破损或丢失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安装。
  5.1.5 已建的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悬挂,并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5.1.6 公共设施上应标示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
  5.1.7 废弃公共设施、固定障碍物应及时清除。
  5.2 环卫设施
  5.2.1 公厕标志及指示牌图形按GB/T10001.1-D2000中要求设置。新(改)建公厕应不低于CJJ 14-2005中规定的二类标准,并保持公厕内部及周边环境整洁。
  5.2.2 垃圾中转站垃圾日产日清,除臭、消毒设施齐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5.2.3 废物箱、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箱、桶)应保持洁净,无积存垃圾,周围无废弃物、乱堆放现象。废物箱每日清洗不少于1次,垃圾容器间、垃圾容器(箱、桶)清运作业后,应清洗干净, 周边无散落、残留垃圾和污水、污迹。
  5.2.4 主要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垃圾容器间。
  5.3 市政设施
  5.3.1 道路设施
  5.3.1.1 保持平整,无破损、坑洼,并保持整洁。
  5.3.1.2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作业时应按规定围护,悬挂标志牌。
  5.3.1.3 按照JGJ50-2001规定的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盲道上不得设置各类公共设施,不得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5.3.2 桥涵设施
  5.3.2.1 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5.3.2.2 桥梁和过街地道的栏杆(扶梯)、隧道机非隔离带、高架道路隔音板整体应保持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
  5.3.2.3 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桥下地面应硬化或绿化,无沙土裸露,无乱搭建(构)筑物。
  5.3.2.4 过街地道、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桥下无盲流、乞讨人员聚居。
  5.3.3 排水设施
  5.3.3.1 城市排水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污水分流,排入市政管道,不得随地散排。
  5.3.3.2 排水口和管道应保持通畅,做到雨、污水不溢出,积水能及时排除,井盖表面无积泥。
  5.3.4 城市路、桥名牌
  5.3.4.1 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5.3.4.2 牌面整洁,清晰醒目,文字规范并按标准配套汉语拼音或英语。
  5.3.4.3 路、桥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名牌。
  5.4 其它公共设施
  5.4.1 报刊亭无亭外设摊、吊挂现象。
  5.4.2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穴内洁净。
  5.4.3 消防、环卫、绿化取水栓设置符合要求,设施完好整洁,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5.4.4 公交候车亭造型简洁、美观,并配置废物箱,站牌完整清晰,方便阅读,配有照明设施。
  5.4.5 各类岗亭等设施应按规划设计、行政许可的规定设置,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废弃物等。
  5.4.6 健身设施、城市雕塑、园林小品应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6 城市绿化
  6.1 城市绿化以绿为主,植物采取乔木、灌木、地被、草坪合理配置的方式,突出乔木的种植数量,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构建点、线、面相结合,山、水、林、园、城相融合的城市绿地系统。
  6.2 城市行道树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路段的行道树品种基本一致、排列整齐,无缺株、死株。不影响机动车通行,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
  6.3 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合理,并适当设置亭、廊、泉、石、雕塑等园林小品。
  6.4 城市绿地植物生长良好、形态优美、地面整洁、无泥土裸露。
  6.5 城市绿地内树穴盖板、绿化带侧石、园路、园林小品等各种绿化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
  6.6 景观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物。
  6.7 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的标志。
  7 广告标志
  7.1 户外广告、霓虹灯、招牌、宣传栏、信息栏等设置合理,形状、规格、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定期检查、维护,发现破损、断字断亮、残缺、陈旧现象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7.2 广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HZCG001-2005规范,并在右下角需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业主、广告经营维护者和有效时间及联系电话。霓虹灯设置应符合GB19653-2005中的规定。
  7.3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宣传栏等不得空置,内容应定期更新。
  7.4 店招店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同一建筑物上的店招店牌设置高度应基本一致,招牌的风格、色彩与主体建(构)筑物相协调。
  7.5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7.6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形式、规格等设置。并加强维护、保养,出现残损、陈旧及时更换,有效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7.7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影响交通视线。
  7.8 主要道路两侧的各种商店橱窗应展示企业文化和经营特点,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新颖美观。
  8 城市照明设施
  8.1 新建、改建道路上的道路照明设施和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符合节能绿色的要求。
  8.2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符合CJJ45-2006的设计标准。同一条道路的路灯杆型、灯具类型、外型配色应整体协调,整齐美观,并与道路两侧建(构)筑物风格相协调。
  8.3 城市照明设施缺亮、破损应及时修复。
  8.4 路灯、灯具、灯杆应定期清洗(油漆),保持灯具应有的发光亮度和容貌。
  8.5 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广场、绿地、城市主要入城口的高层公共建(构)筑物、大型桥梁、隧道、过街地道、高架路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应按城市夜景规划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8.6 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尽可能不影响白昼的效果,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损坏公共设施,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不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不有碍城市容貌。
  8.7 居住区附近的照明设施,应采用节能、柔和的光源,避免过强光线射入居室,干扰居民作息。
  9 城市河道
  9.1 定期疏浚、科学引配水,使水体流动,并符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
  9.2 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9.3 河道两岸建(构)筑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
  9.4 河道两岸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垦植。
  9.5 河道附属设施无破损,保持完好。
  9.6 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倾倒各类废弃物和有毒有害污染物;不得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和用网箱等工具从事河道养殖或捕捞作业;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不得填堵河道、占用和挖掘城市河道。
  9.7 河面无漂浮物,水体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
  9.8 河道驳坎保持完好无缺损,并具有地域特色。
  9.9 航道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船只停靠在规定码头,并保持整洁、完好。废弃船只及时清理,不得影响其它船只通行。
  9.10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无裸露。
  9.11 各类码头、船舶应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9.11 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做到清澈,无垃圾杂物漂浮。
  10 公共场所
  10.1 应保持洁净、有序,合理配置环卫设施,并有效落实卫生保洁制度,无纸屑、烟蒂、果皮、污水、污物,无垃圾满溢,保持整洁。
  10.2 容貌秩序井然,无占道经营、乱堆乱挂乱建、违章设摊、人员露宿、流浪乞讨、拉客拍照现象,无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无违法散发小广告,无非法涂写招贴。
  10.3 沿街单位、住户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即保持责任区清洁、保护责任区内绿化设施、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观瞻。
  10.4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标志完整醒目、车身完好、车容保持整洁。车辆运载散体、流体货物应该密闭、覆盖,运输途中无抛撒、滴漏、吊挂。
  10.5 批准利用公共场所、广场等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应按审批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定时定点设摊、收摊,自备垃圾容器,并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不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保持整洁。
  10.6 经规范设置的便民服务点应统筹安排、规范定点,保持地面整洁,按时撤摊。
  10.7 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10.8 洗车场应保持经营场地和周围环境整洁,无违章占道经营。场地内部地面硬化,排水畅通,无污水横流,无乱堆放垃圾、杂物,无乱挂晒现象。设有污水处理和泥沙沉淀设施,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处理并符合纳管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或收集处理后回用。
  10.9 机动车、自行车库(场)设置地点合理规范,车辆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道路无障碍设施和绿化带。
  11 施工工地
  11.1 基本要求
  11.1.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护设施,并保持稳固、整齐、清洁。
  11.1.2 施工现场应设有符合规定的施工、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整洁。
  11.1.3 按时施工,无噪音扰民现象。
  11.1.4 施工用的散体材料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污染环境;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应堆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有序。
  11.1.5 工地内应设置排水及泥浆沉淀设施,无因乱排放导致城市污水管道堵塞、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
  11.1.6 工棚整洁、整齐、美观、统一、协调。
  11.1.7 工程竣工时应做到工完场清,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11.2 建筑施工工地
  11.2.1 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0cm的遮挡围墙,实施墙体美化;施工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同时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
  11.2.2 施工现场合理配置足够的环卫设施,生活(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暴露堆放。
  11.2.3 工地污水按规范排放。
  11.3 市政施工工地
  11.3.1 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180cm的围护设施,并设置夜间照明设施。
  11.3.2 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浇湿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11.4 拆迁、待建工地、储备地块
  11.4.1 无乱倒垃圾和乱堆乱搭乱建现象,保持环境整洁有序。
  11.4.2 拆迁工地在拆除房屋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拆除后现场应及时清理,并与 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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