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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47:50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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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建城[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国家节水型城市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效率、改善城市水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并组织做好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复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原《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06]140号)同时作废。

  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8月30日,对“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一年以上”的要求,暂不作为此次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内容。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 010-58934352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节水处 010-68505568

  附件:1、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2、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1、 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csjs/201205/W020120518051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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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分为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引进、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两大类。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

  1.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见解的新发现、新认识、新理论,并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2.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等。

  3.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的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4.重大科技工程成果、重大科技攻关成果。

  5.综合配套应用新技术的重点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医疗卫生防疫、农牧业新技术系统工程项目。

  6.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

  1.在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2.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有重大发展和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3.新产品、新材料系列化开发成果。

  4.采用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或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项目等。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还未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技术论文、技术资料汇编、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

  (五)已申报其他省、地(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六)已获得驻市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科技奖励的项目。

  (七)已经获得上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要求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奖励项目。

  第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具有本地区(或本行业)先进以上水平。

  2.必须是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定(验收)或通过市场竞争和社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得到评价和认可的优秀科技成果。

  3.应用技术成果要有足够的应用数量和应用面,证明其技术先进、实用,性能稳定可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好;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等,必须被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其有科学价值或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等;科技著作要公开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采用。

  4.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进行课题(专题)验收后,才能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如果承担的国家级项目三级专题、自治区项目二级课题水平很高,能够单独应用,且在扣除该课题或专题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在征得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总负责人同意后,在总项目报奖前可单独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

  1.必须经实践证明是先进、成熟、实用的优秀科技成果。

  2.推广应用项目的推广量、应用面及效益必须经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部门)验收、确认。

  3.必须是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已获得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在获奖两年以上,经大面积推广应用后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其排序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够条件或有异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认真审查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具体填写推荐单位意见。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协商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次排列等,并由牵头单位负责推荐。

  (四)按要求上报推荐项目的各种资料,并做到齐全完整,排列序列依次为: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技术标准、项目申请书及合同书、技术合同、专利证书、专业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意见、销售合同、论著、论文、获其它奖励证书等。所有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正规装订,同时,另附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和市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推荐奖励项目的初审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及推荐要求的。

  (二)重复报奖的。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翔实、印刷不清楚的。

  (五)对推荐奖励项目有异议的。

  (六)资料未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打印、装订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各等级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并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有突破性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上有重大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效果非常显著。

  3.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很大,推广规模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范围的7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重大创新,取得了非常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

  (二)一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及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效果显著。

  3.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点多面广,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6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大的创新,后续改进成果显著,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二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完整,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学术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推广面及应用数量都比较大,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50%以上,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的创新,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

  (四)三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理论上有一定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推广面和应用数量较大,推广有一定难度,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40%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科研、新技术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技术创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或科学理论、新观点、新认识的提出者。

  (三)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四)关键技术文件、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者。

  (五)科技著作的主要作者及起重要作用的策划编辑,责任编辑。

  (六)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七)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解决重大难题的组织协调者,提供新技术并且为开发、推广新技术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五条 在主要完成人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仅从事项目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十六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或在投产、应用及推广实施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严格按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以职务、职称、资历、年龄大小等论资排辈。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特等奖不超过11人,也可申报集体奖;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获市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成果专业分布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汇总,提交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审定程序:

  (一)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情况。

  (二)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组织答辩(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要到会进行答辩)。

  (三)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及等级,获奖项目及等级须得到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奖励项目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凡对公告的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拟奖励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如需要保密者,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所述异议情况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或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或通报。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次年可重新推荐。



第八章 奖金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款拨付,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应按参与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人员所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额,应占奖金的70%以上。

  第三十二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金原则上发放给推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由其负责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分配。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公民,尚未授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获奖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落选项目,如在后续改进工作中有新的重大创新和进展,二年后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再次推荐。

  第三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认为项目的核心内容已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可以缓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缓评项目和缓评理由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做好有关工作后,可根据本办法再次推荐。

  第四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纳评审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新克政发〔2004〕60号文件同时废止。








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健

二○○六年八月八日

淮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违法生育的,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机关),依照《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意见、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决定书、实施征收、资料归档和结案的程序进行。  
  第四条 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应当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业、现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婚育情况、经济收入、子女出生证明等内容。 
  第五条 征收机关在调查违法生育当事人上一年度实际收入总额时,有关单位应当据实提供。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是农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据实计算;是城市居民的,由街道办事处据实计算。难以据实计算的,按县、区统计部门提供当事人所在乡、镇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县、区城镇居民年度可支配收入计算;县、区没有统计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按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
  第六条 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征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第七条 征收机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生育案件,应当作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当有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等内容;对无事实依据的,应当结案。 
  第八条 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 
  要求分期缴纳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其困难情况书面证明。征收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困难的,由征收机关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地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机关批准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不超过2年。 
  经征收机关批准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应当与征收机关签订分期缴纳协议书,并按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 
  第十条 当事人未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的要求,将案件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
  当事人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应当办理结案手续。 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对违法生育情况进行举报。受理和办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情况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对经查属实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第十三条 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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