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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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2〕17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现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109号)予以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属于本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本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第五条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二)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代收代缴车船税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未提供当年或自上次年检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各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车辆检验机构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明。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1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子 目
计税 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640元
4.0升以上的
3900元
商用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且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72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按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奖励资金、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市级规模工业企业、小微型工业企业或者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中央、省属、县(市、区)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促进创新、配套投入、扶持产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调整产业结构重点项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市本级工业项目的引进者(单位或者个人),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市政府鼓励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执行外,再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增加实际到位资金的0.2%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技术创新的,按下列情形实行奖励:
(一)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金共10万元,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科技三项费各承担50%)。
(三)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设备或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并列入省经信委下达的科技创新指导计划项目或获得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四)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项目、获得省级重大科技立项的产学研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
(五)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述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六条 以上年度末统计数据为基数,设立目标奖、贡献奖、新进规模企业奖。
(一)目标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新上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进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二)贡献奖:根据企业年上交税金额和同比增长率情况分别予以奖励。上1000万元且增长20%的, 奖励20万元;上2000万元且增长18%的, 奖励30万元;上5000万元且增长15%的, 奖励50万元;上1亿元且增长10%的,奖励100万元。
(三)新进规模企业奖:每净增1户规模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进规模企业和主管部门各50%)。
第七条 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实行推进新型工业化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对国家、省级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省级工业集中区等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建设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产业基地项目及信息化产业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获国家级、省级“小巨人”及“创业”计划的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50%、税收年增长30%(或就业增长50%)的市本级科技型小微型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业发展相关的规划、培训、会议、项目前期工作、专项工业招商工作和省、市工业经济运行、规划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由怀化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市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监督、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市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规范,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四)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五)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由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属各县(市、区)、怀化工业园、怀化经开区的项目,分别各自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经信委;中央、省在怀项目、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经信委申报。
(二)市经信委负责申报资料的汇总和专项经费的编制,并按要求进行审核;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审后,将会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安排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市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市本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市、区)属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中央、省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和纳税所在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企业接到相关项目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专项工业发展资金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工业发展资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市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发展资金,妨碍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2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人才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科技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