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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2:37:56  浏览:92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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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农业部


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种植业是农业的重要基础,粮棉油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是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耕地和水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种植业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快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加强设施装备建设,优化种植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增强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制定《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一、“十一五”种植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十一五”期间,中央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把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各项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等多种自然灾害,粮食连年增产,种植业稳定发展。这为管理好通胀预期、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取得的成就

  1.粮食连年增产,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

  粮食生产经受了异常严重的自然灾害、异常波动的农产品市场、异常复杂的外部环境等严峻考验,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粮食连续5年增产,产量连续4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2010年粮食总产量54647万吨、平均亩产331.5公斤,总产单产双创历史新高,分别比2005年增加6245万吨、提高22.1公斤。

  棉油糖等工业原料作物生产总体呈稳定发展态势。2010年棉花总产量596万吨、平均亩产81.9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25万吨、提高6.6公斤;油料总产量3230万吨、平均亩产155.0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153万吨、提高11.7公斤;糖料总产量12008万吨、平均亩产4202.4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2556万吨、提高174.7公斤;桑蚕茧总产量386万吨,比2005年增加62万吨。

  园艺作物生产快速发展,产品数量充足。2010年蔬菜总产量65099万吨、平均亩产2284.2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8648万吨、提高160.4公斤;茶叶总产量147万吨、平均亩产49.7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53.5万吨、提高4公斤。2010年园林水果总产量12865万吨、平均亩产743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4030万吨、提高156公斤。

  2.结构调整深入推进,农产品优势区域基本形成。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深入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和提升,形成了一批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带。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形成14个产业带,生产集中度分别达到98%、88%、99%和81%。13个粮食主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5.4%左右,比“十五”期末提高2.2个百分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西北内陆三大优势棉区生产集中度达到99%,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85%以上,桂中南、滇西南、粤西琼北甘蔗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93%以上,渤海湾和西北黄土高原两大苹果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87%以上。长江上中游、赣南-湘南-桂北、浙-闽-粤、鄂西—湘西四个柑橘产业带和一批特色柑橘基地发展强劲,长江上中游与华南冬春蔬菜基地、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夏秋蔬菜基地、沿海与沿边地区出口蔬菜生产基地、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基地迅速发展。2010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综合优质率达到71.9%,比“十五”期末提高19.9个百分点;优质棉面积达到84.4%,提高4.4个百分点;“双低”油菜面积达到87%,提高9.7个百分点,含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

  3.科技支撑得到强化,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大力开展高产创建和标准园创建,构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产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启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试点,强化种植业科技支撑,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2%,比“十五”期末提高4个百分点。良种覆盖率达到96%,提高1个百分点。商品种子供应率达到63%,提高13个百分点。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超过10亿亩,基本覆盖所有农业县(场),累计减少不合理氮肥施用量430万吨(折纯),减少氮、磷流失6%-30%,粮食作物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工业原料和园艺作物亩节本增效80元以上。农田节水技术推广面积年均4亿多亩,灌溉水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5.1亿亩,占12%;绿色防控面积4.2亿亩,占10%。2010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9.2亿千瓦,比2005年增加34.3%;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2%,提高16个百分点,小麦耕种收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水稻栽插、玉米收获等薄弱环节取得积极进展。

  建设粮棉油糖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8200个,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带动大面积平衡增产。推广超级稻面积8500万亩,比“十五”增加近一倍;推广高产耐密玉米品种面积超过1亿亩,占玉米总面积的1/4;推广12个优质高产小麦主推品种面积达1.1亿亩,占小麦总面积的1/3。同时,水稻旱育稀植、小麦精量半精量播种、氮肥后移、玉米密植、地膜覆盖等高产实用栽培技术得到大力推广。深入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建设819个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园艺产品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2010年园艺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4.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家不断加大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实施各类涉及农田等基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2010年,我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8.98亿亩,占耕地面积的49.4%,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

  种植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种子、植保(农药)和土壤肥料等监管体系逐步健全,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0年底,全国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约5.1万个、在编人员约40万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约5万个、人员约37万人。

  (二)经验启示

  1.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种植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解决13亿人口吃饭问题是最大的民生。中央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趋势,鲜明作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鲜明指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鲜明提出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明确要求。依据这些重要判断和要求,中央连续下发7个1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加强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坚持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种植业发展的根本途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总体上,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仍然不强,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传统农业发展方式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必须切实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集成创新,科学配置资源,优化种植结构,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走内涵提升式发展之路。

  3.坚持把完善政策体系作为种植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不断完善强化农业扶持政策。做尽“减法”,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做足“加法”,逐步建立对农民种粮补贴制度,实行“四补贴”和产粮、产油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土壤有机质提升、水稻大棚育秧等技术推广补助。做好“乘法”,实行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粮食和农业生产的政策实现了从“取”到“予”质的转变,实现了范围从少到多、支持力度从小到大,实现了从零散支持到系统支持的跨越,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必须努力做到强农惠农的思想认识只能增强不能削弱、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只能加大不能减小,健全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为促进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4.坚持把优化区域布局作为种植业发展的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调整区域功能定位,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粮、棉、油、糖、果、菜等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必须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立足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加快实施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把区域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增强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竞争力,提高种植业整体素质和效益。

  5.坚持把加强防灾减灾作为种植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气候变化异常,自然灾害多发重发,给粮食和农业生产带来极大困难。适应气候变化的新形势,必须一手抓生产技术的推广,一手抓防灾措施的落实,实行主动避灾,推进有效防灾,开展积极救灾,做到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同时,要坚持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全力控制病虫害发生和流行。

  二、“十二五”种植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重要时期。总的看,种植业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扶持政策更加有力,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科技支撑继续强化,利于提高生产科技水平;基础设施装备逐步加强,利于提升农业综合生产力;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利于形成良好发展环境。但应看到,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快速推进,种植业发展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从供求形势看,突出表现为“三个难度越来越大”。一是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需求呈刚性增加态势。在18亿亩耕地上,既要发展粮油生产、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又要发展棉糖等工业原料产品、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还要发展园艺作物、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发展的难度不断增大。二是保持粮食区域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东南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粮食生产重心北移,区域供求格局发生变化,主产区调出能力减弱,平衡区自给水平下降,主销区产需缺口加大。2010年,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7个北方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由1991年的36.2%提高到44.9%;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6个南方主产区,粮食产量比重由36%下降到30.5%;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粮食产量比重由12.2%下降到6.1%。目前只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南、安徽、江西6省(区)能稳定调出粮食。这一供需格局变化,也增加了运输压力和消费成本。三是保持品种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耕地资源约束趋紧的情况下,粮食作物各品种之间,粮食作物、棉油糖作物、园艺作物之间,争地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在居民口粮消费中大米约占65%,特别是优质粳稻消费需求增长较快。据测算,近20年,粳米人均年消费量从35斤增加到60斤以上,发展粳稻生产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小麦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优质强筋小麦供给不足。养殖业、深加工和生物质能源等消费领域迅猛发展,玉米供求趋紧逐渐显现,缺口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大豆消费较快增长,国内生产徘徊不前,进口依存度越来越高。

  从发展的环境看,长期积累的问题依然突出,新的不利因素不断叠加,主要表现为“六个更加突出”。

  (一)耕地水资源的约束更加突出。从耕地资源看,2010年我国耕地保有量18.18亿亩,已逼近18亿亩红线,比本世纪初减少近1亿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增地减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粮食增产,播种面积增加的贡献占三成以上,且相当部分是以减少油棉等其他农作物面积为代价的。在城乡居民对农产品多样性需求日趋增大的背景下,单靠扩大面积增产将难以为继。从淡水资源看,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的1/4。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北方水少地多,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16.8%,南方水多地少,水资源占全国的83.2%,水资源与人口、耕地、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随着粮食生产重心北移,水资源空间布局不平衡问题的影响愈加突出,加之许多地方地下水超采严重,未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十分有限。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加突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几率增加,每年干旱、低温冻害、洪涝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不仅灾害种类多,而且发生范围广、程度深、危害大,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尤为严重。近30年来,气象灾害对种植业生产的影响,虽年际间有波动,但总体呈加重趋势。同时,气候变化导致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规律出现诸多新变化,对种植业生产构成极大威胁。据监测,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的海拔高度升高100米以上,发生流行时间提早半个月左右;水稻“两迁”害虫和飞蝗发生区域向高纬度、高海拔地区扩展。

  (三)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全国中低产田约占2/3,50%的耕地处在水资源紧缺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所占比例只有50%,约1/3的耕地位于易受洪水威胁的地区,田间排灌设施陈旧老化、沟渠道路不配套,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机械化作业水平不高,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刚过50%,其中水稻机械栽插比重20%,玉米机收比重25%,油菜机播、机收比重仅有10%左右。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外流现象严重,致使农村资金短缺,耕地减少,劳动力紧缺,给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带来很大困难。

  (四)比较效益偏低的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受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原材料涨价的影响,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呈上涨态势。加之农业劳动力就业机会增多,农业人工费用不断增加,推动了农业生产成本逐年提高。从今后趋势看,农资价格上行压力加大、生产用工成本上升、全社会工资水平上涨的趋势难以改变,粮食生产正逐步进入一个高成本时代,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提高又受诸多因素制约,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将日益凸显。

  (五)农业劳动力结构的变化更加突出。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留乡务农的以中老年人为主,素质普遍偏低,先进科技推广受到限制。据我部定点调查测算,2010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总数1.545亿人,其中男性占64.6%、平均年龄34.7岁,女性平均年龄32.1岁;留乡务农劳动力平均年龄超过45岁,再过10余年现有留乡务农劳动力也将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迫切需要培育一批高素质的新型务农劳动者。同时,小规模分散经营依然占绝对主体地位,迫切需要创新机制,着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六)外部因素的冲击与传导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增多、耦合性增强,除基本供求关系变化外,调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发生、社会游资炒作、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偶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都对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近年全球稻谷因减产致使价格大幅上涨,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国内稻谷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变动直接影响生产,增加了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难度。此外,许多跨国农业公司,借助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正进入国内种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三、“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首要任务,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攻方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和提升现代物质装备水平为支撑,以全面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为重要抓手,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区域布局,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升种植效益、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粮食安全保障有力,主要农产品满足供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努力实现“一个确保、三个力争”。

  ——确保粮食基本自给。立足国内实现基本自给、确保自给率95%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4亿吨以上。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自给率达到100%。市场紧缺的粳稻面积达到1.5亿亩,总产量达到7800万吨以上。

  ——力争食用植物油自给率稳定在40%。油料播种面积稳定在2.1亿亩以上,产量达到3500万吨。油菜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花生面积达到7000万亩,含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

  ——力争棉糖基本满足国内消费需求。棉花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总产量达到700万吨以上,基本满足国内消费用棉需求。糖料面积稳定在2900万亩,总产量达到1.4亿吨以上,保障国内食糖消费基本自给。

  ——力争蔬菜稳定供应。蔬菜面积稳定在2.8亿亩,总产量稳定在6.5亿吨左右,努力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三)基本原则

  1.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和耕地质量建设,提升物质装备水平,强化法规制度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依靠科技,转变方式。加快科技创新,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推进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积极发展节水农业,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3.创新机制,增添活力。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扶持政策体系,完善农业补贴和利益补偿制度,增添发展活力。创新管理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4.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资源禀赋,统筹种植业协调发展,深化结构调整,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充分挖掘单产潜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农业资源保障条件,“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目标,加强设施建设,加快科技进步,加大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和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努力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4亿吨以上。

  稳定播种面积。粮食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稳定面积的关键是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稳定面积的难点是统筹安排种植结构,在稳定粮食面积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改革耕作制度,积极发展间作套种,挖掘资源潜力。稳定面积的重点是稳定南方,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发挥光温水资源优势,继续推进“单改双”,大力开发冬闲田,扩大间作套种,稳定粮食面积。

  推进结构优化。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不仅要努力增加总量,还要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从品种结构看,主要是确保水稻、小麦、玉米完全自给。水稻要在扩大双季稻、稳定南方籼稻生产的同时,支持东北“旱改水”、江淮适宜区“籼改粳”,扩大粳稻生产。小麦要继续发展优质专用品种,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提高品质和效益。玉米要充分挖掘增产潜力,稳定增加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同时,还要努力扩大大豆生产,稳定东北优势产区,发展黄淮海大豆产区,扩大南方间套种大豆面积。积极发展马铃薯,加快推广脱毒种薯,提高单产水平。从区域结构看,根据资源禀赋、技术条件、生产规模、产业基础等因素,抓住主产区的核心区和优势区的重点区,进行重点规划、直接指导、重点建设、重点支持,推进产业集聚和提升,形成一批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挖掘增产潜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有效供给。突出抓好核心产区,全面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粮田,逐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加粮食调出量,并着力推进粮食加工转化。重点抓好产粮大省、大市、大县,尤其是13个粮食主产省、产量超100亿斤的大市、产量超10亿斤的大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水稻重点建设东北平原、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3大优势产区,小麦重点建设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东北5大优势产区,玉米重点建设北方春玉米、黄淮海夏玉米、西南3大优势产区,大豆重点建设东北高油大豆、黄淮海高蛋白大豆、西南华南间套种食用大豆3大优势产区,马铃薯重点建设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华南等5大优势产区。

  提高单产水平。在耕地资源约束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必须走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路子。加快新品种选育。加强农业基础性研究和科技储备,尤其要把科技创新的重点放在良种培育上,整合种业资源,加大研发投入,加快选育一批丰产性好、抗逆性强、品质优良的新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大规模开展高产创建。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高产创建,实施整乡整县整建制推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万亩示范片成功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工作机制,由片到面,向乡(镇)、县(市、区、场)整建制推进,逐步实现优势产区、主要品种全覆盖。开展大协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院校参与的大协作格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高产创建与产业技术体系结合,与科研单位结合,与培育种粮大户、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结合,与推进专业化服务结合,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渠道、规模化生产的新路子、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产业化经营的新途径,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到设施标准化、技术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提升创建水平。

  提升生产能力。在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增强抗灾能力和综合生产能力。力争到2015年新建高标准农田4亿亩,更新提质建设高产田1亿亩。重点建设田间排灌沟渠及机井、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开展土地平整、积肥设施和机耕道路建设,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

  (二)稳定发展工业原料和园艺作物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棉花、油料、糖料消费持续增加,供需形势总体偏紧。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提高单产,改善品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深入实施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建设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茶叶等工业原料及园艺作物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加强蚕桑主产区优质茧生产基地建设,提高茧丝质量和单产,促进蚕桑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恢复发展棉花生产。抓住棉花价格上涨、种植效益提升的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多种棉、种好棉。恢复种植面积,稳定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重点发展新疆棉区,力争全国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其中新疆棉花面积达到2400万亩以上。推广关键技术,大力开展高产创建,集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广膜下滴灌等节水技术,黄河流域棉区重点开发盐碱地和推广麦后育苗移栽、高效间套种等栽培技术,长江流域棉区重点推广高效多熟栽培模式和无土育苗移栽等轻简栽培技术。因地制宜推广转基因抗虫棉和优质杂交棉品种,合理增加种植密度,提高单产水平。积极推进棉花生产机械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充分挖掘生产潜力,稳定增加油料供给,重点抓好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作物生产。扩大油菜生产,加强长江流域油菜优势区建设,重点开发利用南方冬闲田和沿江湖边滩涂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北方地区调整好种植结构,适当扩大春油菜面积。发展花生生产,花生是高产高油作物,也是耐瘠薄作物,适宜种植的范围广,增产潜力大。重点发展东北农牧交错区春花生,解决品种混杂问题,推广地膜覆盖技术。黄淮海地区重点发展间作套种,扩大花生面积。稳定大豆生产,东北地区重点是合理安排种植结构,着力解决重迎茬问题,稳定大豆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南方地区重点发展间套种大豆,扩大种植面积。同时,积极发展西北、东北盐碱地油葵等油料作物生产。

  稳定发展糖料生产。采取综合措施,大力发展甘蔗生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糖分和效益。稳定甘蔗面积。甘蔗产区应积极发展蔗田套种大豆、瓜类等栽培模式,提高种植效益。深入实施甘蔗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巩固发展高产区,压缩分散风险产区,重点建设桂中南、滇西南、雷州半岛和琼北等甘蔗优势产业带,力争甘蔗面积稳定在2500万亩以上。提高甘蔗单产和品质。开展育种攻关,选育推广一批高产高糖高抗新品种;大力开展高产创建,抓好甘蔗健康种苗示范,集成推广一批丰产高糖品种和配套高产栽培技术,提高单产水平;抓好生产全程机械化试点,提高机械化水平。北方甜菜产区重点加快发展订单生产,稳定种植面积。

  巩固发展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促进蔬菜生产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提高单产、提升质量效益转变,促进蔬菜生产稳定发展。稳定提高大中城市郊区“菜园子”供给能力,加快建设华南与长江中上游冬春蔬菜区、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夏秋蔬菜区、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区,重点加强海南和广西等南菜北运基地建设,保障蔬菜供需总量平衡和季节、区域、品种供应均衡。强化政策扶持,壮大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蔬菜种子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集约化育苗设施、菜田基础设施、温室大棚设施和冷链设施建设。促进园林水果生产稳定发展,力争面积稳定在1.7亿亩左右,总产量稳定在1.5亿吨左右。大力推广园艺作物轻简栽培、优质高产高效栽培、采后商品化处理与贮运保鲜等一批关键技术,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标准园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利用西部、北部非耕地发展设施园艺作物生产。

  (三)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

  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种业资源,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

  强化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完善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大力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育种资源,在品种研发中重点发展商业化、工厂化育种模式。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强化供种保障能力建设。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立并严格保护优势种子生产区。加强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种子科研、鉴定、育种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用地保护。鼓励种子企业采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一批相对集中并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和现代化的种子加工中心,增强种子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国家和省两级种子储备制度,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加强基层品种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种子管理体系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健全品种测试、审定、保护和退出制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为种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

  着力推进耕作制度改革。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和配置效率,合理确定生产力布局,优化区域布局、作物结构和品种结构,力求在最适宜的地区生产最适宜的农产品。合理安排种植制度,配套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作物复种指数。充分挖掘资源、品种、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的促增产潜能,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集成推广。加快选育高产、优质、抗旱、耐低温、抗病虫等新品种,强化重大有害生物防控、防灾减灾、节本增效等技术研究,稳定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示范展示等方式,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步伐,推进技术集成创新,实行良种良法配套,充分挖掘单产潜力。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加快实现粮食主产区、大宗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

  着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让更多农民使用配方施肥技术,在更大范围推广施用配方肥料。实施整建制推进,以示范县(场)创建为抓手,实行整乡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整县(场)推进,技术进村入户、科学施肥到田有新突破,切实提高技术覆盖率。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要率先普及,高标准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要在水果、蔬菜等园艺作物推广应用上有新突破。创新服务模式和推广机制,引导肥料供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等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积极探索“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服务模式。加快构建配方肥产供施网络,逐步形成以科学配方引导肥料生产、以连锁配送方便农民购肥、以规范服务指导农民施肥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乡村配肥站,向农民提供智能化、数字化的配肥供肥服务,引导农民按方施肥。力争到2015年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主要粮食作物达到70%以上,主要经济作物达到30%以上。同时,实施好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创新技术模式,搞好技术配套,培肥地力,提升能力。

  着力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结合区域特点,优化种植布局,配套田间节水设施,重点推广全膜覆盖集雨保墒、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节灌、抗旱坐水种等农田节水技术模式,配套建设集雨场、集雨窖(池、塘)等抗旱小水源设施,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力争到2015年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完善重点地区、优势作物的节水技术,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适用性,确立不同区域的主推技术模式,突出抓好甘陕宁晋、东北西部及内蒙古东部等重点地区,加强协作,加大投入,加快推广。率先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应用节水技术,辐射带动大面积推广。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把农田节水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纳入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群众推广应用节水技术。

  着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公共植保职能,力争实现农作物重大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新突破。率先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主产区的800个县,棉花、蔬菜、甘蔗三个经济作物病虫害重发生关键区域的100个县,迁飞性、流行性重大病虫源头区的200个县,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行全程承包模式。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率达到30%以上,提高18个百分点,实现主要作物、关键区域全覆盖。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继续利用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植保机械购置,加大病虫害应急防治经费支持力度,争取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重点支持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和新型植保机械推广。大力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大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病虫害信息、防治技术等扶持力度,培育一支反应快速、执行有力、运转高效的病虫害专业化防控队伍。制定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统一服务标识,公布一批合格的服务组织。加强对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重点在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和反季节蔬菜基地,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安全用药等综合防控技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气象灾害的防范。适应气候变化的新趋势,做到预警早、反应快、措施实,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和“减灾就是增产”的理念,坚持一手抓高产稳产,一手抓抗灾减损,努力实现重灾少减产、轻灾不减产、无灾多增产。加强灾情预警,高度关注重要农时、重大天气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准确掌握墒情、苗情、灾情,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加强灾变规律研究,把避灾、防灾、救灾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抗灾。推广防灾抗灾增产关键技术,健全农业科学抗灾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通过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抗灾能力。充分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群众及时救灾,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抗灾,营造防灾救灾的良好氛围。

  加强生物灾害监控。应对气候变化及病虫草鼠害发生的新形势,加强植保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控阻截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系统,完善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规范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实现监测预警的规范化、网络化、数字化和可视化。强化病虫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暴发性、突发性病虫害应急防控机制,完善应急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应急防治队伍,推进病虫草鼠害联防联控与统防统治。加快重大植物疫情监管与阻截防控,增加沿海、沿边地区疫情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提升监测能力,有效遏止重大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安全用药等综合防控技术,建立主要作物有害生物绿色防控配套技术体系,全面提高防治水平。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制度,严格农药登记评审,建立农药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健全农药再登记和品种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和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促进低毒和生物农药推广使用,完善小宗作物和小范围用药登记政策。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抽检结果,依法惩处违规违法企业。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关口前移,源头控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现产品可追溯。尤其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做到实名购药,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强化农药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安全风险等信息,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培训指导,妥善处理药害事故。健全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和登记试验、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农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加强农情信息体系建设。改善农情调度装备条件,强化信息采集、传输、储存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信息渠道,丰富调度内容,完善管理制度,稳定专业队伍,提升人员素质,全面提高农情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建成卫星遥感与地面调查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抽样调查相衔接、县级以上农情信息员为主体、乡村农技人员为基础的现代农情信息体系。建立健全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生产和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完善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农产品供求信息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力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建立健全长久用于粮食生产的高标准粮田保护制度。按照“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杜绝跨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将耕地质量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完善耕地占补平衡验收机制,扎实推进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大力推广农田节水、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高效施药等技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适当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耕地面积。

  (二)建立健全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稳定各项补贴政策,逐步加大力度。继续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将棉花和油菜籽生产纳入补贴范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实施水稻大棚育秧、玉米地膜覆盖、小麦“一喷三防”、膜下滴灌、机械深松整地、南方晚稻和东北水稻增施肥促早熟防病虫等防灾增产关键技术推广补助,构建防灾减灾长效机制。设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扩大统防统治面积。实施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农药推广和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助。

  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适当提高价格水平。稳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尤其是提高粳稻的最低收购价,逐步取消红麦、混合麦与白麦最低收购价价差,实行同质同价。完善油菜籽、大豆、棉花、玉米等临时收储政策,探索建立实行目标价格政策。研究建立鲜活农产品价格形成体系。

  构建粮食稳定发展长效机制。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优先安排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不断提升主产区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产大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大奖励规模和范围。研究实施棉花大县奖励政策。加快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增量补贴与粮食产量特别是商品量挂钩的机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探索用养结合、建管并重的长效机制。

  健全科技兴农机制。提升种业科技水平,整合育种科技资源,引导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大力开发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强以农机农艺结合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技术、以节本增效为重点的科学施肥和节水技术、以防控病虫害和应对气象灾害为重点的防灾减灾技术的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加大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扶持力度,促进整建制推进。继续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力度。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普遍健全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县(场)为支撑、乡(镇)为平台、村(组)为载体”的推广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田灌排、集雨、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问题。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实施耕地平整和畦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作业道路和农田防护林,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

  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根据规划,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工程建设,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十二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1.5亿亩,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配套实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工程及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区域站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监测能力。加强海南南繁科研制种基地和甘肃河西走廊杂交玉米、四川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及规模化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制种能力和稳定供种水平。完善区域性、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技公共服务能力。

  推进新一轮种子工程建设。按照“确保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品种种植安全、种子产业安全”的总体目标,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重点加强种业科技创新、种子生产和市场监管三大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种业基础性研究(含种质资源)、农作物品种改良(分)中心、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基地、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农作物种子监管中心等项目,初步构建集育种创新、种子生产和监管服务等功能配套齐全、运行顺畅高效的现代种业基础支撑体系。

  推进新一轮植保工程建设。按照“全面覆盖、综合建设、聚点成网、功能匹配、提升能力”的总体思路,全面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植保机构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防控、农药监管、植保科技支撑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国家级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控中心和农药监测评估中心、省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中心和农药监测评估中心、地市级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控制站、县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控制站及技术创新区域试验站和功能实验室,形成“覆盖全国、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功能齐全、防控有力、监管到位”的监测和防控体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贸易安全和生态安全。

  推进棉油糖等生产基地建设。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整合物质、技术和管理资源,加强项目衔接,推进棉花、油料、糖料、旱作等生产基地建设,改善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扩大现代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形成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原料基地,促进优势产业带深入发展。

  推进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在蔬菜、水果、茶叶优势(重点)发展区域,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建设蔬菜、柑橘、苹果、梨、香蕉、葡萄、茶叶等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继续在全国创建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标准园,通过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推广生态栽培技术、高效低毒农药,推进标准化生产、病虫害统防统治,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示范带动全国蔬菜、水果、茶叶质量提升、供应均衡和效益提高。

  加快发展化肥、农药和农机装备制造等农用工业,为种植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四)积极推进农村改革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扶持一批新型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培育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化农资配送、机械化服务、专业植保等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功能,扶持一批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

  (五)健全种植业法律法规

  按照“严格登记审批、完善品种淘汰和退出机制、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的总体思路,加快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农药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法》的制修订,争取颁布实施。配合全国人大农委,启动《种子法》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列入立法修订计划。修订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种子法》配套规章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做好肥料立法调研工作,推进依法治农、依法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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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周建


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含义
契约自由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其核心部分,正如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陈自强指出的:“契约自由原则,虽然不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全部,但却是最重要的内涵。”[1]按照意思自治的理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2]这一原则在私法领域普遍适用,体现在契约法上就是契约自由原则。按通常的理解,契约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依此,债权契约、物权契约、身份契约乃至行政法上的行政契约,均属契约之列,契约非民法所独有。然纵观各国民法之规定来看,契约均归属于债权部分,或者将契约法单独立法以规范债之发生(如我国《合同法》之单独立法,合同与契约只是对英文词contract的不同译文,含义相同)。“因此之故,学说上称债权契约为狭义契约,任何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称为广义契约。契约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所谓契约,毫无疑问,都是债权契约。”[3]亦即我们理解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
关于契约自由的含义,依笔者所览之范围,有的将其概括为“定约自由”和“成约自由”两个方面,[4]有的从契约本质出发,将契约自由归结为缔约不受强制,约定应当遵守,违约应负责任三个方面,[5]有的将其区别为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决定契约内容、选择契约形式四方面自由,[6]有的学者概括为六方面自由,即在四方面自由上再加了两个自由:变更自由、结束自由。本文以为最后一种概括最能全面阐述契约自由原则:
1、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这是最大的自由选择权,即任何人均能自由决定是否要成立一定的契约,不受缔约或不缔约的强制。这在古典自由主义者看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2、选择缔约相对人的自由。通常的理解为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的自由,完备的解释是:当事人有权决定与谁缔约和不与谁缔约的自由。这种权利的行使,得由客观的条件辅助,即客观上存在多个可选择的缔约相对人,否则这种自由将无法真正存在。
3、契约形式的选择自由。缔约当事人对契约的形式可以协商一致决定,法律不得强制当事人采用固定的契约形式。由此推之,法律上要实现这一目的,得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契约以不要式为原则,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契约形式受法律保护。原因在于,既然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核心,契约自合意达成即成立,故强加形式于契约之上就是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各国对契约形式上的限制,本无契约法上的原因,而多出自诉讼法上的考虑。
4、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契约内容自由,为契约自由的灵魂”[7],即使契约有严重的不公平,如果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强制力。当事人首先可以自由决定所缔结契约的类型,同时还可以创设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契约类型,其次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适用法律上的任意规范,任意规范意在补足当事人意思表示之欠缺,但其无强制变更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功能,故当事人得约定排除适用。
5、变更自由。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合意的方式就契约的给付方式、标的物、价金、债之关系的转移等事项进行调整,此乃契约自由原则的当然内涵。因为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契约目的、市场环境、社会政治等情势都有可能改变,因时而修正契约使之适合新的情势乃契约自由的必然要求。
6、终结契约的自由。契约的终结往往是因债的履行,对于即时清洁的契约,无所谓终结的自由。此处所说的终结契约的自由,是指在契约关系存续中,当事人可以合意解除或终止契约的自由。如租期未届满的租赁契约,双方当事人可合意提前终止租赁契约,因为随着情势的改变,契约的继续履行不再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甚至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益,故当事人享有终结契约的自由能使当事人的目的更可能得以实现。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
一般认为,契约自由的思想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中已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法学阶梯》中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倡导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自然法规则,也成了契约自由的出发点。但应当看到,古代私法中主体的不自由性是显而易见的,宗法统治、人身依附的身份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自然经济排斥了生产活动的社会化,契约以及契约自由并未成为社会的强烈需要,所以罗马法也并未形成真正的契约自由原则。
一般学者认为,古典契约理论是在18、19世纪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契约理论。正是在这个时候才具备了契约自由原则所需要的经济、政治和理论基础。
(一)契约自由原则形成的经济基础
契约自由原则存在一个假定的基础——完备的自由市场,在资本主义以前,完备的自由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就是在资本主义的15世纪到18世纪,也不存在这样一个市场,那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很脆弱,经济只有借助国家行政权力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的发展,这种要求的体现是经济学上的重商主义以及以此为据的经济管制政策,故而无从谈起契约自由。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成长壮大,单纯地依靠经济关系上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榨取剩余价值的实现。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资本的触须伸向了更广阔的空间,要求摆脱束缚和发展,要求充分实现自由竞争。[8]而长期发展而目臻成熟的自由市场已经能较好地适应资本自由发展的要求:1、经济主体的自由性和平等性得以实现。18、19世纪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鼎盛时期,从经济学的角度,自由竞争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自由性,竞争的双方不受他方控制,意志完全是自由的,由此,契约自由的先决条件已经具备,与此相适应,契约法没有具体琐细的规定,也不借助社会政策来限制个人的自治和市场的自由。2、大量的缔约当事人可供选择。资本主义经过长期发展,自由竞争的结果导致各种经济主体大量涌现,社会分工的细化、新的行业不断产生、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人们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空间,人们根据市场规则选择最合适的缔约相对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才得以实现,契约自由才可能实现。
(二)契约自由原则的政治、法律基础
契约自由虽然属于私法领域,但它从根本上离不开政治自由的实现和法律制度的保障。契约自由无非是政治自由在私法中的体现,是政治自由权的变种。考察一下“交换自由”的发展史,它和政治的发展是一致的,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奴隶与奴隶之间、平民之间、奴隶主之间、封建主之间可能存在平等自由的交换关系,但它不具有普遍性,社会两大对立的阵营不可能平等,就连形式上的平等也不可能。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当初号召人民起来斗争的“天赋人权”理论溶于《独立宣言》、《人权宣言》以及各国宪法之中,融入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切人生而平等,人们对财产、自由和自下而上有着不可否认的自然权利,政府的正当职责是承认和保护这些权利以及保证人们相互之间的平等。[9]只有在这种制度下,契约自由才能实现。同时,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保障自由、公平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交易的公正提供了保障,为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提供了合理的预期。当然,这与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得以实现密不可分,但正是这样一种符合自由竞争时代的法律制度,保障了自由,促进了契约自由的形成和发展。
(三)契约自由原则形成的理论基础
按照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观念,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
第一,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根据理性哲学,人生而平等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这种意志自由是个人行为的基础,个人必须在自己自由的选择下,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自由意志以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的限制则是愈少愈好。正是在这种自由意志的理论基础上,契约乃是自由意志的产物。因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成为近代契约法的首要原则。
第二,社会契约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形成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自然法的社会政治理论发展的黄金时代是17、18世纪,而这也是社会契约论盛行的年代,此时它常常和社会契约理论结合在一起,社会契约理论提供框架和程序性解释,自然法提供实质性的精神。在社会契约理论和自然法之间形成了一种兴衰与共的关系。如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遵守契约也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因为除了订立契约的方法,人们不可能用其他的方式来通过相互限制而建立一种社会关系。在18世纪末,当社会契约理论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长期努力下,在欧洲已成为一种时尚的政治学说。它是与契约自由并列的理论,只不过它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言,而契约自由是针对个人的权利而言,是市民社会中的规则。进一步看,社会契约理论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论据。这表现为,如果说人的意志具有足够的力量创造一个社会及法律上的一般义务的话,那么人的意志毫无疑问地能够创设约束当事人特别的权利义务。
第三,经济学领域中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这一思想是契约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一书中猛烈抨击了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倡彻底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废除限制。[10]他认为每一个经济主体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经济自由主义,政府对人类事务的干预具有百害而无一利。每个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自由竞争,既可以促进社会的繁荣,也可以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国家的任务主要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非干预自由竞争。正如我国台湾学者苏明诗所指出的:“各个人不分强弱、贤愚,均得以自己之意思活动,而社会之利益,亦当与其构成员之个人利益相一致,故自由竞争,应为社会之最好指导原理。”[11]因此,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契约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的根据。
三、契约自由原则发展中的困惑
契约自由原则,依现代学者之眼光,其在形成之初带有诸多理想化的东西,这为其在发展之中遇到重重困难埋下了伏笔。这些思想化的东西包括了一系列假设:假设人是理性的、抽象平等的;假设市场环境中没有不利的第三方效应、充分的信息、众多可选择的契约伙伴以及零交易成本。这些假设在今天纷纷受到了质疑:
(一)主体绝对理性和抽象平等的非现实性
我国民法学家梁慧星曾这样评价契约自由原则:“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由订立的契约就等于是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履行,即所谓契约必须严守,正是体现了这种形式正义。法官裁判契约案件也必须按照契约约定的条款进行,至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订立契约时是否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急需或缺乏经验,或者履行契约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等,均不应考虑在内。”[12]显然,这种逻辑在现代社会已经没有生存的土壤。这种矛盾的出现,正是契约自由原则关于“人是一种抽象存在,舍却了其固有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知识结构上的区别。”的抽象平等和每个主体都是追求自身权益最大化的绝对理性的必然结果。实际上,即使在古典契约理论建立之初主体间的不平等就是存在的。因为古典契约法很少注意到缔约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契约自由意味着可以自由地选择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协议按其所希望的条款订立合同,这种含义即使在19世纪,也仅仅在某种狭义上来说是正确的。它只是在假定所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讨价还价的力量上是平等的时候才是正确的,而这种平等正是古典契约法所大量采用的一种假定。不可否认,在古典契约理论的创立之初,正是自由竞争时代,经济活动的主体主要为个人,其相互间的差距并不像今天这样巨大。所以这种带有偏差的假设能为人所接受。但随着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垄断时代的出现,经济活动的主体由个体发展为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形成了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公司企业的对抗,双方平等的机会只具有形式意义,所谓的契约自由受到真正的威胁。
(二)完备市场的假设被否定
在契约自由理论形成之初是有一个完备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的假设,即:1、契约不得涉及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也就是说基于契约的相对性,契约不会对第三人构成损害;2、充分的信息,市场主体只有了解其选择的性质和结果的全部信息,才能使其自由的契约行为符合目的性具有必要的基础;3、众多可选择的契约伙伴,这无疑是契约当事人拥有自由选择权的客观要求,否则交易双方无法充分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
无疑,这些假设在自由竞争时期是比较符合客观条件的,所以自然能被人们所接受,这些假设与“契约即正义”这样一个命题是相辅相成的。如果没有这些假定的前提,契约即正义这个命题是不会被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无从建立。然而,这些假定的条件,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加强,其基础已经发生动摇了。
首先,关于契约不涉及第三人的假定,虽然今天大量的法学教材、著作中都在讲述契约相对性的理论,但是绝对的相对性已然不复存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契约比比皆是,不论这个“第三人”是抽象的如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还是具体的个人、企业、组织,契约当事人因此不得我行我素,法律的干预却显得理所当然。今天,“契约对第三人效力”的命题已被学者们广为研究。
其次,关于充分信息的假定,在自由竞争时期,简单的生产与交换、不发达的技术、单一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市场使得充分掌握信息成为可能,但是今天的市场信息量之大、信息关系之复杂远不是当初的学者所能想像,人们因信息的失真而意思表达错误已是平常之事。
第三,关于众多可选择的契约伙伴的假定,现实的和潜在的交易伙伴在一个完全自由的竞争市场上是存在的,但随着自由竞争的加剧,为避免两败俱伤而出现了垄断,不仅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除了人为的垄断之外,还出现了自然垄断和国家为了国计民生而制造的强制垄断。垄断的出现可以说是对这一假定条件最主要的否定,在垄断面前,你所谓的选择自由已荡然无存了。
不仅在理论上契约自由遇到了麻烦,在现实中,“契约正义”思想已经在立法和司法中发挥作用。立法上,集中体现在劳动法领域中对劳动者订立劳动契约的单向保护和消费者立法中对消费者这一弱者的诸多的保护以及对提供消费或服务的企业的诸多限制之上;在司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客观解释契约原则被广泛地运用于审判实践。契约仿佛真的已走向死亡?
四、契约自由原则并未衰落
由于契约自由必然面对种种困惑,许多学者纷纷表示:“契约自由已经衰落”,契约已经死亡,由契约向身份的转变已然发生。但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尽管在具体形态上的确有所增多,但在原则上却没有太大变化。比如,作为对“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的约束,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制度长期以来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对于当事人的契约行为要符合诚信、不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的限制长期以来几乎没有什么改变;有关对契约内容进行规制的“不违反公序良俗和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始终如一,只是将其运用到具体条件所产生的具体的限制类型有所变化,况且其运用范围也极为有限。
其次,契约自由的真实的、核心的理念并非是“完全不要限制”,而是要“尽量减少干预”,这里的“尽量”是有条件的,即限制是正当的,限制的量要与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合适的干预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真实意义的恢复和匡正。”[13]因为没有任何干预的契约,实际上已不自由了。
第三,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并不足以证明契约自由正在走向衰落,对契约自由限制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对契约自由的否定,因为理想的市场经济下的自由,本身就应该是法治下的自由,这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必然结论,完备的市场经济要求尽可能运用竞争机制协调人类的各种努力,而不主张放任自流,甚至为了保证竞争的有益进行往往需要一种精心设计的法律框架,契约只是排斥国家在法律框架之外的肆意干预,并不排斥以法律手段对契约进行一般的规制。如果我们作出“契约依法成立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样的理解,那么契约自由似乎从未动摇过。
换一个思考的视角,从哲学上看,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契约自由亦如此,当自由所扩展的范围越大,它所触及到的边界——限制就越多,相反,当限制越多的时候,我们所享有的自由越大。试想在马车都还属于奢侈品的时候,交通规则不可能出现,人们似乎很自由,但人们的出行自由却远比不上有交通规则的今天。
事实上,契约并未衰落,正如市场经济未衰落一样,只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获得了新的表现形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边界,也正是契约自由与不自由的边界。只要市场经济没有蜕变,契约仍将是而且应当是自由的。应当坚信,在现代契约法中,“契约自由仍然是一个最基础的出发点。”[14]


[1]、[3]、[7]陈自强《民法讲义Ⅰ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121页;
[2]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4]、[14]彭亚?《解析“契约自由”》,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第378、389页;
[5]孙学致《契约自由本质论》、马新彦《民法现代性与制度现代化》,2002年版23—41页;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03]6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矿山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它安全责任事故。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事故为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 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一30万元)。
第五条 各类特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取行政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和规范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三)组织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区域、地段、单位、设施和场所明确责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严格管理,严格检查,严密监控。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安全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上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查处。
(五)实行大型群众聚集活动的管理、审批制度,凡组织大型群众聚集活动,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并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报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政府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责任意识,研究、部署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
(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业安全管理;加强行业职工岗位安全教育,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负责对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场所等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组织制定行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督促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完善。
(五)强化交叉作业管理,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要求签订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六)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七)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没有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经验收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资格证书、无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行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提供必需的资金保证。
(四)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生产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二)强化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生产岗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等安全教育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将应急预案报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现场和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使用现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运输、安装、储存使用和处置进行管理,本单位无资质条件的应委托有国家法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协助进行。
(六)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七)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和员工宿舍及其它生活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道和出口的畅通。严禁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及其它生活设施的出口。
(八)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九)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承包或者出租进行管理,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十)及时按有关规定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统计报表。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伤亡事故报表应月末5日内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本办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活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依照本办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辖区发生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级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对政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上报并保护好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依法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超出权限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搞好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事故调查报告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进行批复。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市、县(区)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政府及政府部门不得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当地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督监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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