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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1:26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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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 ]43号


各委、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内部会计监管,规范会计行为,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各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必须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财产清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工作。为了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我们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拟写了《关于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系统、本地区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单位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财产清查工作,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并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产清查工作。

第四条 与财产清查有关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依据《会计法》和本规定,对各单位财产清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应根据财产清查范围的大小成立相应的财产清查机构或指定财产清查人员。财产清查机构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在财产清查工作开始前,财产清查机构应制定财产清查方案,报本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财产清查方案一般包括:财产清查的目的和要求;对象和内容;方法和步骤;人员组织和时间进度等。

第八条 为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与财产清查有关的财会、实物保管等部门要在实施财产清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对在财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财产清查机构要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无权解决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十条 财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产清查机构应对财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出具财产清查报告报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方法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是指各单位通过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财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财产清查的期限包括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财产清查的方法包括实地盘点、抽样盘点、对账单、查询等方法。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清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决算前实施。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货以及特别贵重的商品,应建立月度盘点制度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款项的清查,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其他资产的清查,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但需保证每年至少清查一次。

第十三条 对流动资产的清查。 (一)对货币资金的清查: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1.对库存现金(包括外币现金)的清查,一要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二要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三要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2.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正确,折算差额是否已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3.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应按其他货币资金账户及其明细分类账逐一核对。 (二)对短期投资的清查:确定有价证券是否存在;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的记录是否完整;短期投资年末余额及计价是否正确。1.核对短期投资有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并与投资收益有关项目进行核对。2.编制库存有价证券盘点表,列明有价证券名称、数量、票面价值和取得成本,并与相关账户余额核对。3.核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必要时可向保管人函证。 (三)对应收票据的清查:应收票据是否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效;可否收回。1.核对库存票据是否与账簿登记内容一致。2.凡属计息的应收票据应核查利息收入是否均已据实入账。 3.是否及时通过银行对取得的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4.对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应核实其贴现额与利息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清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可收回;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否准确。1.编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查表,列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余额的构成。2. 对账龄长、金额大的应定期向债务人函证,并根据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回函金额不符的,确属本单位原因,要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3.检查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的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者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4.对明细账余额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新分类调整。5.对用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应收账款,检查其采用的汇率及折算方法是否正确。6.检查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审批手续。 (五)对存货的清查:确定存货是否存在;存货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存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存货的品质状况,存货跌价的计提是否合理;存货的计价方法是否合理。1.制定清查盘点计划,编制存货清查盘点表,做好实物清点工作。 2.检查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有关部门的存货卡片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存货卡片记载的数量与存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存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存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3. 检查有无代他人保存和来料加工的存货,有无未作账务处理而置于(或寄存)他处的存货。4.检查有无长期借出而未收回的财产物资。5.检查是否存在报废、损失和积压的存货;存在报废、损失和积压的存货是否单独存放、保管;检查分析存货中重大盘亏的原因。6.对在外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存货要进行盘点或函证。

第十四条 对长期投资清查:确定长期投资是否存在;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益) 的记录是否完整;计价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是否正确。1.编制长期投资清查表,分别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列示。2.核查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与审批的记录是否规范、完整;长期投资入账依据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规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3.核查长期投资的保值、增值、减值及实际分利情况,检查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和应计利息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政策是否准确。1.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分类清查表。2. 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3.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 4.对清点的固定资产要核对是否属于本单位所有。 5.检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 6.检查租入(含融资租入)、租出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7.检查年度内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状况、起止时间及停提折旧的情况。 8.检查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资本性支出是否合理。 9.对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进行检查。 (二)对在建工程的清查: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1.编制在建工程清查表。2.检查在建工程项目、规模是否经授权批准。3.检查年度在建工程增加数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已完工程项目以及其他转出数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检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检查在建工程账户年末余额构成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检查是否存在应转入固定资产而未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事项;检查失败的在建工程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作出处理。 6.检查在建工程的资本性支出是否合理。 (三)对固定资产清理的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是否完整,反映的内容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清理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1.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发生是否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2.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3.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长期挂账。

第十六条 对无形资产的清查:对登记入账的无形资产要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归本单位所有;无形资产增减变动及摊销的记录是否完整。1.编制无形资产清查表。2.检查无形资产的构成内容和计价依据。3.检查以接受投资或购入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否分别与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或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一致;取得无形资产的法律程序是否完备。4.检查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5、检查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6.检查自创的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对递延资产的清理:确定递延资产是否存在;递延资产的形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编制递延资产清查表,复核其计算的正确性。2.检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等递延资产是否经批准,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3.检查递延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摊销,其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摊销但仍在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当作为实物资产进行清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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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4〕74号 2004年6月16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乱”行为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乱”行为
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办法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投资环境“约法三章”的要求,现就整治“四乱”行为,对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制定本办法。
二、“四乱”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和服务活动中的“四乱”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由市纠风办和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组成,办公地址设在市纠风办,受理对“四乱”行为的投诉举报。
办公地址:西安市二府街财贸大院后楼三层321室。
工作人员:徐雪梅 段书林 齐中亮
投诉举报电话:(029)87295939 (029)87285993
五、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可向西安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进行收费的;
2.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咨询费、集资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3.将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或交由中介组织变相收费的;
4.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罚款,收费、罚款不开票据或使用虚假、过期票据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
6.不按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由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
7.在公务活动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四乱”行为。
六、投诉举报由市纠风办、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负责核查。
七、投诉举报案(事)件的处理由各级监察、人事部门和市外商投诉受理办公室按各自职能负责。对在履行公务和服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服务不好、工作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侵害企业权益的案(事)件,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或责令其辞职;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从重处理。
八、市人民政府对投诉举报人实行奖励。凡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投诉举报人1000—50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承担。由市“四乱”投诉举报中心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爆 [20001] 318号


2000年06月05日
关于深入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于2000l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检查了各地开展民爆器材治理整顿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步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如何开展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等有关问题。为落实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深入开展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督查工作
民爆器材既是国民经济建设必需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对保证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江总书记和国务院领导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布置,逐项落实,开展好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履行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和督查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做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依法监督、督促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爆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各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要把安全工作当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确保安全。
三、深入开展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提高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安全保障水平
目前,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设备、工艺及产品相对落后,特别是许多流通企业及乡镇爆炸物品管理站的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基层单位从业人员缺乏民爆器材专业技术知识,管理漏洞多。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开展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是规范民爆器材市场秩序,消除民爆器材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利契机。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一工作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本着不放过一个涉爆单位,不放过一个薄弱环节,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的原则,逐一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决不姑息,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下来;该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的,坚决取消其资格。
各地在开展此项安全整顿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民爆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在换(发)证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标准,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达到达标级以上,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标准,否则不予换发产品生产许可证。通过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产品质量;
(二)做好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督查工作。
1.要加强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督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或资源枯竭的矿山的民爆器材自产自用生产厂点,也要下决心整改或关闭。
2.在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严格把夫,对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或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储存等安全保障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要下决心取消其经营资格。
通过以上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完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准人制度,改善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
四、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依法规范民爆器材市场秩序
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要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来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 11号),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民爆器材市场流ㄖ刃颉R峋龉岢怪葱泄裨河泄毓娑ê汀睹裼帽破鞑纳魍ü芾碓菪泄娑ā罚婪ㄈ〉薹欠ㄉ⒕У悖侠鞔蚧鞣欠ㄉ⒕形灰谰菝癖鞑男档牟嫡撸岷厦癖鞑男幸怠笆濉狈⒄辜苹僖罅Φ髡⒂呕笠岛筒方峁梗顾豕I芰Γ幻癖鞑纳⒘魍ㄆ笠狄细癜垂娑ㄏ勖癖鞑模坏孟蛭藓戏ㄖふ盏牡ノ唬痪弑赴踩⒋婧褪褂锰跫牡ノ唬粲诠赝7段У摹叭笨笊剑ㄆ笠担┫勖癖贰7参シ从泄毓娑ê蜕鲜鲆蟮模痪⑾忠纤啻怼?
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民爆器材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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