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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22:22  浏览:8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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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6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
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通过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推动全市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提升,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商贸、物流等行业管理职能内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烟草等行业的项目。考核采取记分制,考核积分=考核记分+加分-扣分。
1、目标考核记分
①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2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②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任务的基本分15分,完成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的按实际进度相应扣减5—10分,未启动的不记分。
③完成生猪屠宰机械化和生猪屠宰场(点)关闭任务为15分,未全面完成的不记分。
④完成万村千乡农家店新增目标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⑤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任务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⑥完成商贸业5000千万以上投资项目任务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以上如有缺项的,按该项最低得分70%记分。
2、加记分
①当年新增1个年成交额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市场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②当年新增1个年销售额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③当年新增1个本土连锁龙头企业并开设连锁店分别超50家、100家或主营收入超5亿、10亿元的分别加记2分、4分。
④当年新建1个单体投资1亿元、2亿元、4亿元、8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分别加计1分、2分、3分、4分,在开业年度一次性加记分,不包括物流、市场组合项目。
⑤当年新获批1个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加计1分、2分、3分。
⑥当年新获批1个省级、国家级商贸业品牌企业或产品的,分别加记1分、3分(品牌指国家、省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省命名的商贸物流基地);获得1个商贸服务业产品专利加记1分。
⑦当年新增1个四星、五星级酒店(饭店、宾馆)或市场,分别加计1分、2分。
⑧当年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外包企业加记1分,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上市公司(包括增发)的加计5分。
3、扣减分
①每出现一起违法经营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一定影响,被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扣减5分。
②每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扣减5—10分。
③未出台商贸业鼓励扶持政策,财政未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扣减5分。
④未出台商贸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未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扣减5分。
凡受到扣减分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一等奖。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第四、第五名为二等奖,第六、第七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奖励,对单位颁发奖杯。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市政府成立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贸局,具体负责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2008年度考核目标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为依据。
各地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形成责任保障体系。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干劲、新形象、新业绩。
对各地商贸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件: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附:
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序号 主要目标 单位 全市 广陵区 邗江区 维扬区 宝应县 高邮市 江都市 仪征市 开发区 新城
西区 化工
园区 备注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 16.0 17.0 17.0 17.0 16.0 16.0 16.0 16.0 —— —— ——  
2 新增加机械化、半机械化生猪屠宰场 个 5 —— 1 —— —— 1 2 1 —— —— ——  
3 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 必保任务数(个) 28 —— 8 2 —— 7 7 4 —— —— —— 具体关闭名单附下
争取任务数(个) 36 1 8 2 —— 7 14 4 —— —— ——
4 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 % 100 —— —— —— 100 100 100 100 —— —— ——  
5 新增“万村千乡”
农家店 必保任务数(个) 150 5 20 5 32 31 38 19 —— —— —— 按照各县(市区)行政村数量的1/8分配,其中广陵、维扬、宝应有相互调剂数
争取任务数(个) 300 30 50 20 50 50 60 40 —— —— ——  
6 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 个 100 38 15 16 4 5 10 4 4 3 1 按排列出的初步名单
7 5千万以上投资项目 个 80 16 10 8 8 10 17 11 —— —— —— 按07年各县(市区)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分配

附: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具体名单:广陵区 扬州市食品公司亲亲屠宰场; 邗江区 方巷黄珏屠宰点 公道林香屠宰点 头桥屠宰点 沙头镇霍桥尹桥屠宰点 李典黄桥屠宰点 食品公司屠宰点 汊河屠宰点 甘泉屠宰点; 维扬区 西郊屠宰场 西湖屠宰场; 江都市 惠通屠宰场 砖桥屠宰场 曹王屠宰场 嘶马屠宰场 塘头屠宰场 华阳屠宰场 高徐屠宰场 黄思屠宰场 周西屠宰场 东汇屠宰场 永安屠宰场 锦西屠宰场 麾村屠宰场 宗村屠宰场; 高邮市 高邮镇屠宰场 卸甲镇卸甲屠宰场 卸甲镇龙奔屠宰场 车逻镇屠宰场 龙虬镇龙虬屠宰场 龙虬镇张轩屠宰场 开发区屠宰场; 仪征市 十二圩屠宰场 新城屠宰场 龙河屠宰点 马集屠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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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请示》(渝司法(1998)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对违反公证程序制发的公证文书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违反公证程序的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不同,依本项规定,首先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次是对无法补救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采取撤销公证书
的措施。严重违反程序主要是指公证人员故意违反办证程序规定,不履行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适用此规定要把握三个构成要件:即主观是故意,客观上未履行法定义务,及由此造成严重后果。如:公证员不履行《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义务,由非公证员出具
公证书;公证员不收集证据就出具公证书或者公证人员私自制发公证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上述三要件欠缺的则不应适用本规定。在适用《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时应当注意:1.本款各项规定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能割裂开来,简单套用。如不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公证书不真实、不
合法,均应适用本款第三项的规定;2.本款是对公证文书的处理规定,对公证人员过失或故意行为的处理,应当适用对公证人员的处理规定。
此复。



1998年4月28日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建设-移交,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
  第三条? 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BT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BT融资建设方案,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BT融资建设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资质;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其他事项。
  第六条 BT投融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融资能力;
  (三)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或无相应资质但具有经济实力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国家、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BT投融资人应采用招标投标确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评标办法,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设立项目公司,项目业主应与项目投融资人(项目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回购方案、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查。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缺陷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改正。
  项目移交前和移交后的产权,均属于项目业主。在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融资人只代理行使项目业主职权。
  第九条? 项目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
(三)BT投融资人(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
(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
(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十)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BT项目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造成工程量增减和计价变化的,按《营口市工程预算追加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BT项目业主的职责: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依据BT项目的复杂程度、工期、投资额,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额度;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BT项目投融资人的职责为: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应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项目投融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二)及时足额筹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管理,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全部保险险种,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做好工程质量自检,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工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并对主体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同意;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BT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参与单位,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 BT项目一般应采用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预算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拦标价。经投标单位核对后,投标单位依据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参考预算进行投标报价。
  中标后,总价合同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中回购费用的总额,固定单价合同的回购额以工程实际决算为准,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年限、方式、步骤回购BT项目。延期付款的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BT项目决算以市财政部门审核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对BT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BT项目实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的BT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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