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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8:09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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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鸿忠

二○○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十三种。预警信号的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即《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附件)。

  第五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更新、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通信等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号覆盖面。

  第八条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第九条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等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

  第十条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当在5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等媒体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广播、电视等媒体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当地电信运营商应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联合制定预警信号发布预案,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绿色通道,确保“12121”电话、手机短信等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的畅通。各电信运营商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在接收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

  第十三条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应及时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号,不得传播虚假、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擅自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编印预警信号宣传材料,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使用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而向社会播发的。

  第二十条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不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或更改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或拒绝传播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四、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五、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六、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

  2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4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七、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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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5月17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3月26日(55)闽法办字第670号报告悉。关于程惠菊和程惠琼溺死程立德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附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杀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请示 (55)闽法办字第67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省古田县少年程惠菊(女、12岁)、程惠琼(女、10岁)因拔草与11岁幼童程立德发生争执,惠菊将立德推到沟中后,以双手双脚压他脚部,用拳头击其肩胛,并指挥惠琼帮抓立德双手不让挣扎,终于溺死。对此少年犯杀人案件,本院在处理上缺乏依据,量刑问题没有把握,特将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上,请予指示。
1955年3月26日

附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程惠菊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
去年9月间,古田县六区兰溪乡发生一少年杀人案件,县院调查审讯结束后,于今年2月请示本院如何处理。经本院派员到达实地调查,将全部材料作了对证,兹将案件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少年犯程惠菊,杀人时12岁(今年13岁),是个中农的养女,经常与乡里幼童吵架。1954年3月间因拔草与同乡女孩张福桃发生争执,曾用裤带缢其颈部。为死者程立德(死时11岁,男孩,家庭中农成份)解救,惠菊怒骂死者。同年4月间,惠菊曾诬指死者偷吃一个地主的糯米饭。以后他们又因在一起跳绳、争拾猪粪、割猪尾巴、偷吃水果等互殴数次。去年9月3日下午4时左右,死者程立德在拾猪粪,程惠菊与程惠琼(当时10岁,是个贫农的养女)同去拔兔草,路遇死者,又约死者同去,有农民程本枝看见他们一齐去。路上惠菊曾对惠琼说:“今天有机会要打立德几下”,但没想打死他。后来因争拔较长的笔格草与死者发生争执,惠菊将死者推倒沟中,死者在水中挣扎斥骂,惠菊怕他回家报告,才想把他打死。乃用双手双脚压他身体,以拳头击他肩胛,并叫惠琼相帮,惠琼说:“我敌不过他,怕他翻过来打我”,惠菊说:“不要紧,我们两人不怕”。这时惠琼就帮抓立德双手,不让挣扎,至死者溺死眼球不动时,惠菊又在沟边捡一茅草根插入死者眼睛,然后离开现场,从另一小路回家。在路上及回家以后,惠菊再三吩咐惠琼要保守秘密,并威胁说如果告诉别人,也要把她推入沟中。同时为了怕她暴露,晚饭以后一直在惠琼家里玩。当晚干部和死者家属遍找死者不见下落,听农民程本枝反映亲见他们3人一齐去割草,即到惠菊家中探询。调解主任陈泉见惠菊的裤子还湿,问她何故,据说是跌倒田里,再问为何不染泥土,据说已经洗净。对死者的下落则推说不知。继即质问惠琼,所说拔草的地方与惠菊有矛盾。第二天中午发现死者的尸体后,惠琼才说:“不是我打死的,是惠菊溺死的,眼睛还用竹管插”于是把惠菊、惠琼带到乡政府,两人都承认了杀人的事实。
案件发生后,古田县院曾组织专案小组进行调查勘验,弄清案情,并将惠菊扣押,惠琼交其监护人暂时领回管教。死者家属则不断到法院要求判处惠菊死刑。县院对此少年犯杀人案件感到很难下判,于今年2月23日请示本院如何处理。本院又派员到达实地复查,证明案情确凿后,将调查材料及县院意见由本院进行了研究。我们初步的意见,此案的处理可将杀人少年犯程惠菊送少年管教所管教到成年。惠琼年幼无知,全在惠菊的指挥威胁下参与杀人,准其家属领回管教。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湖南省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区范围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店牌、招牌、单位指示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三)各类气模广告;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他临时性广告(包括户外宣传)。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其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及资格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用地规划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防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市财政、物价、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城市公用设施等形成的户外广告资源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组织经营;市属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已开发建设的户外广告资源须逐步纳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营。

  对上述户外广告资源统一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经营权有偿转让,所得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收两条线管理。其他户外广告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许可并交纳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画面必须健康、清晰、美观。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意见。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在竣工9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或场地租赁有效证明;

  (二)广告发布白天和夜间的实景效果图;

  (三)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规划部门许可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以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及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四)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人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逾期经督促仍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不包括高立柱广告)审批设置期限为1-3年,高立柱广告审批设置期限为2-5年。

  第十三条 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空地、公交站亭(牌)、路铭牌等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广告经营者应在取得使用权之后7个工作日内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十五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并及时进行维护;

  (二)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年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并达到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十八条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人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每季度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二)凡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一律依法拆除;符合设置规划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成本价收回,统一作为全市公益广告发布的固定点。

  (三)公益广告发布时间、地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核拨。

  (四)各广告经营业主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经营业主须无偿予以配合,具体发布量及时间根据政府要求确定。

  (五)经批准的户外广告其版面闲置时间超过10日的,必须用公益广告补充。

  第十九条 禁止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灯杆广告;

  (二)彩旗、道旗广告;

  (三)布幅、条幅、横幅广告;

  (四)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五)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

  (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张帖各类广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广场、湘江风光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

  (三)主干道建筑物墙面、楼顶(不含商场墙面预留广告位);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等;

  (五)残疾人专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造成广告设施损毁及其他事故,审查、审批部门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26日发布的《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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