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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三化”/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17:46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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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要着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三化”建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
正规化建设,主要是指明晰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的关系。在基层法院,有人把承办法官比作办案个体户。比喻是不恰当的,但不是无来由的,某种程度上真实反映了法官与其他人员间粗疏的工作关系。案件从分到承办法官那里起到结案,几乎成了法官个人的私事。乃至出现当案件当事人上访告状、无理取闹的情性时,有人会对承办法官说出“谁的孩子谁抱走”的责备之语,让承办法官无言以对:这是我个人的孩子吗?
多年来,无论社会各界,还是司法机关自身,都在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方面作了极大努力。但我们所看到的是,无论是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制度改革,还是河南法院系统试点推行的新型合议制度改革,尽管大家都肯定这一建立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做法在大方向上是对的,但能否推广,又能够走多远,没有人能够做出肯定的回答。同时,这些改革设计的模式虽然很好,也确实在弱化行政色彩,发挥团队协作优势,提高审判效率,化解案多人少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究竟运行状况、实效如何,也未必如当初确立的目标那样令人满意。
制度设计之外,由于中国人际关系的复杂性,司法机关公务员等级制的管理模式,论资排辈的惯性心里,或许在影响制度落实上,有着比执行制度本身更加无比强劲,却又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力量阻碍着法官队伍的正规化建设。说的直白些,在当前,无论法院自身环境,还是社会大环境,无论法官本身,还是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都习惯听命于院庭长的召唤。审判长?主审法官?你算是哪盘菜?何况,改革中的院庭长与审判长也好、主审法官也好,合议庭成员之间也好,权责利的博弈既不是一句话能概括,更不是仅凭一项制度就能解决。
专业化建设,主要是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应当说,“三化”之中,或许法院在这点做的最好,成效同样比较明显。从《法官法》规定任职资格,到统一的司法考试,再到法院系统统一的招考,成为一名法官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门槛越来越高,无专业背景担任人民法官的时代可以说一去不复还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院长的任职,在实际操作中,好像反倒受到的约束不如对待普通法官那样严格,难免让人腹诽。
任职后的培训上,从各高中级法院都设立了法官学院,初任法官、法官晋级必须培训、考试来看,做的也是非常好的。但对待专业化的要求上,还是有不同的声音。包括中西部一些法院院长在内的人,鉴于法院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曾提出司法考试通过率太低,要降低门槛等等,对此不敢苟同。如果做法官还没有做泥瓦匠的难度大,真的是不敢想象案件会办成什么样子,所以还是坚持宁缺毋滥好。在培训方面,与专项性培训做的较好相比,长期性、规范化的培训机制尚未建立,完成任务的形式化培训较多,入脑入心的则较少。还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能力和水平并不仅仅限于理论知识的提高,之于一线法官,操作性应当更实用、更重要。
职业化建设,主要是推动完善落实法官职业保障有关规定。曾经看到一篇文章,讲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是“弱势群体”,分析的很有道理。其实,不单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整个法官群体的生存状况都不容乐观的。早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在谈及信访问题时曾说:一个法官被不合理的撤职,可是这个法官却不知道上哪儿告状。从这句话不难看出,法官缺乏最基本的职业保障严重到何种程度。这种状况,从媒体的报道可以看到一部分。而在法官们生活的现实中,法官因办案被辱骂、羞辱、嘲讽,乃至人身威胁,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不能说是比比皆是,司空见惯绝不为过。是的,我们的法官没有域外法官那样专业化、精英化,相应的,也不该享有他们所获得的物质上的富足,人格上的尊崇,但基本的职业保障还是应当有的,尤其与其他部门的同级公务员相比。
对于实现“三化”,会议指出,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之于每位法官,确有必要在这三个方面,增强自身内涵,为实现“三化”作出自己的应有的努力。

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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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内地独资企业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促进内地独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地独资企业,是指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以自有独立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或科研活动的工商企业。
国内各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驻我市的办事机构和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公民在我市设立的个体工商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内地独资企业干部的调入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市人事局应当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制定出内地独资企业干部调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 内地独资企业需调入干部,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接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或从本市以外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需求计划申报表》(由市人事局制发);
(二)市政府根据内地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状况,每年核定审批调入干部指标后,市人事局按指标批文,办理干部调入手续;
(三)拟同意调入的干部,必须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并提供商调干部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对上述表格、材料等加具意见后,按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审批或移送有关部门审批;
(五)经市人事局或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即通知用人单位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六)缴纳城市增容费后,由市人事局签发干部调动通知书。
第五条 已婚干部调入时,其夫妻双方均应符合调入我市条件,随迁人员可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82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只能随迁一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可考虑照顾调进。
第六条 内地独资企业干部调入的条件、手续办理、城市增容费缴纳及户口申办等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内地独资企业调入的干部,由内地独资企业自行管理使用。内地独企业撤回或被依法撤销时,其调入的干部由内地的主管部门安排。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内地独资企业调入的干部再调到我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工作的(含中央、省驻我市单位),由用人部门按市外干部调入的程序报市人事局审批。
第九条 内地独资企业如需聘用、调进我市所属干部或接收市属大、中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可不占用其调入指标。调入手续按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办理。
第十条 内地独资企业未经市人事局审批,自行借调市外干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人企业自行负责。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1年11月7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4〕46号
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体现国际旅游城市风貌,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范围按照本办法实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二)桥梁、广场、公园、景观带、景点绿化带、街心公园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接收塔;
  (四)户外广告;
  (五)繁华商业区;
  (六)城市出入口;
  (七)城市雕塑;
  (八)市政府确定应当设置亮化的其他范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亮化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市容、房管、工商、公安、供电、屯溪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中心城区亮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亮化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分段控制、降低成本、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亮化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市容、房管、工商、公安、供电、屯溪区政府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
  第八条 按照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项目的亮化建设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市政府对亮化的设置和使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凡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设置亮化的业主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亮化方案、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建设。
  第十条 城市亮化设置、开启、维护、管理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景观带、景点、绿化带、街心公园的亮化由市市政管理处负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各类发射、接收塔的亮化由产权单位负责,市亮化办监督;住宅小区的亮化由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市房管局监督;主次干道户外广告的亮化由各经营业主负责,市市容局监督;小街小巷户外广告和屯溪老街的亮化由各经营业主负责,屯溪区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 承接中心城区亮化工程制作的单位,必须领取工商执照,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相关的制作条件。亮化工程建设应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要求。
  第十二条 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亮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亮化工程建设不到位的,建(构)筑物不得通过验收,更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移动亮化设施。
  第十六条 亮化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及保证安全使用。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开启。
  (一)桥梁、广场、公园、景观带、景点、绿化带、街心公园等公共场所按城市道路照明时间开启。
  (二)其它灯饰的开关时间为:春冬季18:00—23:00,夏秋季19:30—24:00。
  (三)遇有重要活动或节庆期间,亮灯时间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开启。
  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亮化标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或通过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亮化设施,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七条、《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侮辱、殴打亮化管理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之一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亮化管理人员在亮化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为设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亮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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