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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新情况探析/陈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0:16  浏览:8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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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范畴也不断拓展,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以经济适用房领域为视角,探析此领域的职务犯罪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业也方兴未艾,由于一系列原因造成房价高企,国家和政府为关注民生,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甚至降低房价,采取了一些措施,经济适用房建设就是其中的措施之一。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资金投入巨大,建设周期长,审批和建设的环节多众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不透明,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不到位,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同时加上工程建设利润空间大,建筑市场竞争激烈而又无序,有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大肆行贿受贿,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职务犯罪的重灾区。本文拟结合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的相关数据和案例,从案件办理的实际出发,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现象进行简要探析,以期有所裨益。

  所谓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是国家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惠民政策,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以来,多地检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查办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引起各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形式单一,主体身份集中。在查办的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多为贿赂案件,犯罪主体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国家管理职能人员。

  二是涉及部门范围广。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涉案人员涉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物价、乡镇政府、村组干部以及负责户籍管理的公安人员。

  三是案件人数众多,多为窝案串案。查办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与户口迁入有关:一方面,行贿人与郊县(市)、市区公安户籍管理人员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串通一气,大量迁入外地户口;另一方面,公安户籍管理人员内部分工、共谋收受贿赂,违规迁入户口,发生窝串案。

  四是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 也使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不利于国家房价调控政策的实施,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诱发了诸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二、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环节和原因

  (一)在经济适用房土地征用环节,开发商暗箱操作,采取土地开发成本“一低一高”(补偿低、报价高)的手段,虚报、瞒报开发成本,变相抬高利润空间。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是由政府划拨取得, 但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就土地前期征用补偿与有关土地部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私下协商,压低地价和有关补偿价格。同时,向物价部门报价时抬高成本价格。正是这“一低一高”的背后,产生了利益交换、权钱交易,滋生了腐败犯罪。

  (二)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环节权力集中,易发职务犯罪。政府组织开发经济适用房过程中,具体负责工程招标的部门领导拥有实质决定权,往往成为建筑商行贿的对象,如某地查办的某市房管局原局长,在负责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招标工作过程中,收受建筑商刘某等人100 万元的贿赂,之后暗示招标组成员给行贿单位打高分,使其顺利中标。

  (三)经济适用房销售环节存在潜规则,部分房源被开发商用于行贿。经济适用房的房源本应全部上交房管局予以公开销售,但开发商在有关部门默许下,或留下部分房源自行销售,或将房源的购买指标送与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以协调关系。

  (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环节存在漏洞,使不具备条件人员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所需户籍条件。外地户籍直接迁入城镇市区的审批程序比较严格,而有关城市郊县的审批条件相对宽松,有的地方规定从郊县迁入市区不需要再行审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户籍管理漏洞,贿赂公安人员,先将户籍违规迁入到相关郊县,再从郊县迁入市区,最终达到落户市区的不法目的。如某地查办的某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李某等4人受贿近200 万元案,4名公安人员在半年时间内,为他人从外地市迁入本地市区户籍千余份。

  (五)房管部门资格审查环节,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导致部分不具备资格人员得以申购经济适用房。房管局对申请人的户籍仅进行形式审查, 无法核实其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的际迁入时间,导致一些人员利用虚假迁入时间的户口本通过资格审查。

  三、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主要思路

  结合相关单位的办案经验,笔者认为,查办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其整体办案思路应该是: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处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惠及民生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经济适用房指标非法买卖这一主线, 沿着权力行使的方向,深入调研,深挖“系”查。

  首先,要找准案件切入点,依线索寻找“谁在倒卖”经济适用房指标,如何进行非法倒卖。各地检察机关在收到群众举报或其他线索证明有人大量倒卖经济适用房后,要确定将房产中介做为案件突破口。当前房屋中介处的基本行情是,只要交纳5 万元到10 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由他们进行操作, 就可以将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人员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 并保证拿到经济适用房指标。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中, 户口是制约很多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先决条件。据相关案件中的房产中介人员透露,通过向公安人员行贿,可以将外地人的户籍迁入到本地市区。针对此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了某些房产中介人员办理户籍迁入手续的记录本等相关资料, 掌握其行贿事实,然后将其以行贿罪立案侦查。顺藤摸瓜,深挖“系”查,扩大战果。

  其次,要进一步拓展办案视角,扩大战果,查找有关人员“如何拿到”经济适用房指标。在抓住房产中介人员的相关犯罪线索后,要顺藤摸瓜,根据经济适用房指标办理的流程,不断扩大战果,沿着办理流程,彻查土地、规划、房管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向其提供经济适用房指标,并收受贿赂的相关犯罪线索。

  第三,侦破开发商保留一部分经济适用房指标的真相,彻查其背后诸多非法交易。经济适用房建成以后,正常情况下,开发商要将全部房源上交各地市房管局公开进行摇号销售。但实际操作中,据了解开发商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会在房管部门的默许下, 自己保留一部分,用于打点各种关系,向有关主管职能部门行贿。针对这一情况,在必要情况下,要以几个开发商作为重点调查对象,查获了开发商向土地、规划、建设、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行贿的职务犯罪线索,深挖细查,以案挖案。

  四、预防和控制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住房是民生的重大需求,每一个人都需要住房,因此房地产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恶化了干群关系,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根治。在强化法律监督,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要积极开展预防工作,认真完善规范相关制度。

  (一)加强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筑牢经济适用房领域各部门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正确行使权力。第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职业道德教育是不可缺少的。要结合创建“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人民满意的工程,人民满意的建设者”、“创文明行业”等活动,在建设人员中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社会的精神,使建设人员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廉洁诚信。第三,加强廉政教育。利用廉政教育课、报告会、以案说法等形式,以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警示宣传,做到警钟长鸣。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发挥教育示范引导作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法律常识教育和典型案例剖析、旁听庭审、服刑人员以身说法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其他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不仅知法懂法,而且对触犯法律产生的严重后果有充分的认识,从而增强守法意识。

  (二)积极开展经济适用房领域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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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10年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一手抓政策实施,一手抓监督管理,采取了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开展延伸绩效管理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效果的发挥,取得了利农利工、利国利民、一举多得的好效果,为实现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基本规范,成效十分显著。但在具体实施中,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的地方落实规定要求不全面、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漠、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有的企业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不到位。尤其是在农财两部反复强调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少数地方、个别工作人员仍然置若罔闻、有禁不止,甚至违法违纪。如任其蔓延,必将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影响农机化主管部门形象,进而影响农机化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促进农机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调控手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应用水平,振兴农机工业,事关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集成、节本增效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事关“四化同步”推进大局。农机购置补贴作为一项选择性政策,组织实施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是随着补贴资金规模的大幅增加,政策实施涉及面越来越广,监管难度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对于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廉洁实施,确保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责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既要有勇气推进,又要有智慧把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和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持之以恒抓监管,坚定不移抓落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这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实行常态化监管,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确保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补贴实惠兑现到农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市县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中之重是督促基层全面落实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按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和调整补贴额;加强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按规定查处违规产销企业;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农民投诉,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认真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农机购置补贴重大违规违纪案件被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的,须在得知案件调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并督促县级抓好监管工作落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将监督检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加强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查公示,防止套补骗补;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要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为案件调查和有关部门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要按规定加强县域内农机经销企业的日常监督,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经过多年的创新完善,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农财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和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等实施办法;二是以“补贴产品推广目录制、补贴经销商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制、管理过程监督制、受益对象公示制、实施成效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原则规定;三是以“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为主要内容的纪律要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补贴实施的全过程,涉及各实施主体,规范各操作环节,约束各方行为,是指导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走样,切实把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学习和遵守管理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树立和维护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做到按办法办事,按规定操作,按纪律执行,绝不允许违背程序、违反纪律,绝不允许随意而为、擅自变通,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名,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管理制度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推进信息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操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全面全程深入公开,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局面。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要在巩固已有公开渠道的基础上拓展创新,重点推进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科学设置补贴专栏的子栏目,做到内容完整、标题规范、查找方便,确保2013年年底前各级补贴专栏全部建设完成。要充分发挥补贴专栏的权威平台作用,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同级补贴专栏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督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补贴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问题较大的县市要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重大案件政府行政问责制度,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案件,逐项工作、逐个环节、逐个岗位地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着力构建制约有效、实施便捷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要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的补贴资格。产销企业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农民投诉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其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事关全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一项头等重要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要与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监管,形成合力。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处室也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发挥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管。要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和产业促进作用。大力推进重点机具敞开补贴。积极稳妥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等操作试点,具备条件的省份要在全省域范围内实行。要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制定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适当挂钩。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严厉的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作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继续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农业部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2013(农机发[2013]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7/P020130722388384361897.ceb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使地震灾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税收政策措施

  1.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3、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 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减轻个人负担的税收政策措施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 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本通知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所称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受严重破坏而不能居住的居民住房。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1.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新购特种车辆是指2008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购买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且车辆的所有者是受灾地区单位或个人。

  本通知中的捐赠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措施

  1. 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市、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一、极重灾区
  共10个县(市),分别是四川省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
  二、重灾区
  共41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29个):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甘肃省(8个):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陕西省(4个):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三、一般灾区
  共186个县(市、区),其中:
  四川省(100个):郫县、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温江区、成都市武侯区、名山县、邛崃市、金堂县、南部县、蒲江县、成都市龙泉驿区、射洪县、乐山市金口河区、巴中市巴州区、新津县、丹巴县、南充市顺庆区、夹江县、天全县、丹棱县、金川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洪雅县、双流县、仁寿县、乐山市沙湾区、峨边彝族自治县、康定县、沐川县、仪陇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井研县、南充市高坪区、彭山县、犍为县、荥经县、荣县、西充县、泸定县、乐山市五通桥区、峨眉山市、简阳市、马尔康县、青神县、南充市嘉陵区、蓬安县、资阳市雁江区、眉山市东坡区、华蓥市、平昌县、乐山市市中区、营山县、安岳县、达州市通川区、乐至县、大英县、遂宁市船山区、万源市、甘洛县、威远县、遂宁市安居区、红原县、岳池县、达县、武胜县、广安市广安区、自贡市大安区、资中县、越西县、渠县、蓬溪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自贡市沿滩区、富顺县、内江市东兴区、自贡市贡井区、内江市市中区、隆昌县、屏山县、宜宾县、南溪县、大竹县、宜宾市翠屏区、若尔盖县、宣汉县、美姑县、雷波县、泸县、邻水县、开江县、阿坝县、道孚县、冕宁县、九龙县、高县。
  甘肃省(32个):礼县、宕昌县、清水县、崇信县、天水市秦州区、临潭县、武山县、甘谷县、灵台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安县、迭部县、张家川县、通渭县、岷县、漳县、庄浪县、渭源县、泾川县、华亭县、静宁县、陇西县、镇原县、卓尼县、定西市安定区、庆阳市西峰区、会宁县、宁县、临洮县、碌曲县、康乐县。
  陕西省(36个):宝鸡市金台区、南郑县、留坝县、凤县、汉中市汉台区、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宝鸡市渭滨区、眉县、西乡县、岐山县、千阳县、城固县、扶风县、凤翔县、佛坪县、镇巴县、永寿县、洋县、石泉县、周至县、武功县、乾县、彬县、长武县、咸阳市杨陵区、兴平市、西安市碑林区、汉阴县、宁陕县、紫阳县、礼泉县、西安市雁塔区、户县、西安市莲湖区。
  重庆市(10个):合川区、荣昌县、潼南县、大足县、双桥区、铜梁县、北碚区、壁山县、永川区、梁平县。
  云南省(3个):绥江县、水富县、永善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隆德县、泾源县、西吉县、彭阳县、固原市原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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