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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黄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59:07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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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在宏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14日,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因此自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满一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当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故李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

  本案李某时至2012年5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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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的市区、县城、工矿区和县属镇(建制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纳税人不在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


  第五条 我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font size=+1>  市区 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元 7.0  4.5 3.0 1.5 1.0 0.7 0.5   县  等级 一    二      元 0.4  0.2</font>

  (具体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第六条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税务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在我市工矿区未划定之前,涉及跨等级的企业,按主厂区所在地的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下列土地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职工宿舍用地;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用地;
  (五)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用地。


  第九条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工厂、其中残疾人占全厂人数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上半年五月份,下半年十一月份)缴纳,缴纳税额大的单位,可以按季缴纳。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现有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等级、用途等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经审核后,再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新征用的土地。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纳税人使用土地发生变更的,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妥手续次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将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抄送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
  
  一级:指沿街道两则。
  1.新街口广场:东至中山东路南北侧75、76号;南至中山南路东西侧81、130号;北至中山路东西侧199、200号;西至汉中路2号、铁管巷口。
  2.鼓楼广场:南至黄泥岗口、联营售票处;北至高云岭口、中央路30号;中山北路至鼓楼街口、鼓楼百货商店。
  3.夫子庙:贡院西街至健康路两侧,东市场、西市场,贡院街东至永安商场、解放电影院,西至瞻园路口。
  4.大行宫至太平巷、火瓦巷口。
  5.山西路广场:东至丁家桥、南至湖北路口;东南至天天商场、军人俱乐部;西北至人和街口、儿童影剧院;西至傅佐路、山西路38号。
  二级:
  1.新街口地区:
  东至洪武北路、长白街;
  南至内秦淮河、白下路;
  西至上海路、明瓦廊、大香炉、木料市;
  北至珠江路、广州路范围内。
  2.夫子庙地区:
  东至长白街、秦淮河;
  南至长乐路;
  西至天青街、马巷、铜作坊;
  北至白下路、内秦淮河范围内。
  3.鼓楼地区:
  东至进香河路、北京东路、安仁街、高楼门、百子亭、肿瘤医院;
  南至珠江路、广州路;
  西至上海路、云南路;
  北至高云岭范围内。
  4.山西路地区:
  东至玄武门;
  南至洞庭路、高云岭、云南路、北京西路;
  西至清凉古道、水佐岗、西康路;
  北由和会街、三牌楼、将军庙、马台街、童家巷至城墙范围内。
  三级:紧接二级辐射区。
  1.东由南京火车站的新庄村经和平门、玄武门、解放门、太平门、富贵山、后半山园、前半山园、李府街、后标营、瑞金路、公园路、通济门外大街沿城墙到武定门。
  2.南至长乐路、秦淮河。
  3.西至虎踞南路、虎踞北路、南祖师庵、大桥南路。
  4.北由大桥南路经护河、金川河、长江新村,长江机器制造厂、南京汽车站、和平门煤站沿铁路至新庄村范围内。
  5.热河路地区:
  东由挹江门城墙至兴中门、姜家园路;
  南至中山北路、惠民河接姜圩路;
  西由长江边的中山码头至江边路;
  北至建宁路、朝月楼、江边路范围内。
  6.秦淮区地区:
  东至养虎路、晨光厂东围墙;
  南至宁铜铁路;
  西至西街、小市口;
  北至秦淮河范围内。
  四级:
  1.六城区行政区范围内、三级外围的零散边远地区。
  2.栖霞区:小市镇、迈皋桥镇、教陵卫镇行政区范围。
  3.雨花台区:七里镇(石门坎、双桥门、土城头、武定新村一、二、红花村居委会)、雨花镇(雨花台、西羊巷、普德村、五贵里、钱家村、安德门、小行、桥南村居委会、雨花新村街道办事处)、雨花乡(互农村、集合村、雨花村、小行村)、红花乡(红花村、九龙村、东风村)、江东乡(茶亭村、江东村、清江村、中保村、叶圩村、新街村、向阳村)行政区范围。
  五级:
  1.栖霞区:燕子矶镇、尧化镇、栖霞镇(九个居委会及栖霞村、石埠桥乡、十月乡、新合乡)、尧化乡(尧化村、尧辰村)、玄武湖乡(蒋王庙村、仙鹤村)、紫金山乡(钟灵街村、教陵卫村、小卫街村、苜蓿园村)、迈皋桥乡(万寿村、五塘村、红山村、迈皋桥村、藤子村、小营村)、燕子矶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板桥镇(板桥、桥南、绿洲居委会、上海梅山冶金公司、古雄村、螺丝桥、二道桥、棉花堤居委会)、西善桥镇(西善桥、新河、建宁居委会、梅山铁矿区)、雨花乡(丁墙村、花神庙村)、沙洲乡(沙洲村)、红花乡(夹岗村、七桥村)、七里镇(海福巷、响水桥居委会)、江东乡(河南村、河北村)、石门坎乡(石门坎村、四方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山潘街道办事处,西厂门街道办事处、卸甲甸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浦口镇、南门镇、东门镇行政区范围。  
  六级:
  1.栖霞区:龙潭镇、马群乡、玄武湖乡(岔路口村、五旗村、徐庄村)、紫金山乡(后庄村、沧坡门村、余粮村)、迈皋桥乡(兴卫村、奋斗村)、尧化乡(王子楼村、吴边村、尧胜村、乌龙村)、栖霞镇(钱家渡村、衡阳村、长林村、大山口村)仙林农场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铁心桥乡(尹西村、铁心桥村)、西善桥乡(古遗井村、梅山村、西善桥村、泰山村、油坊村)、红花乡(翁家营村、广洋村、果园村)、石门坎乡(杨庄村、牌楼村、联合村、高桥村、石山村、百青定村)、沙洲乡(莲花村、中和村、双河村、青石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葛塘街居委会)、长芦镇(水家湾居委会)行政区范围。
  4.浦口区:三河乡行政区范围。
  七级:
  1.栖霞区:摄山乡、八卦洲乡、花园乡、营防乡、长江乡行政区范围。
  2.雨花台区:江心洲乡、双闸乡、铁心桥乡(定坊村、高家库村、中路五村、马家店村、新河村)、西善桥乡(吴村、四圩村)、板桥镇(落星村、陈叶村、柿子树村、大方村、石闸村)行政区范围。
  3.大厂区:葛塘镇(除葛塘街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长芦镇(除水家湾居委会之外的行政村范围)。
  4.浦口区:沿江乡、顶山乡、盘城乡、永丰乡行政区范围。
  县城、建制镇:
  一级:
  六城镇、珠江镇、在城镇、东山镇、淳溪镇、湖熟镇、汤山镇、冶山镇行政区范围。
  二级:
  五县除上述一级以外的建制镇行政区范围。

人性与法治

李伟迪 曾惠燕


人性化是2003年法治的焦点和亮点,但不同的声音也能时常听到,有些受害人及其亲属认为,对罪犯讲人性,就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因为罪犯毫无人性地践踏受害人的权利;有些学者认为,人性应该是法治应有的品质,何必还需人性化?还有人耽心,人性化可能“化”掉法律的威力,因为法律的威力来自无情无私,而人性必须承认有
 情有私。显然,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性的关系。
  首先,必须研究法治与人的关系。法治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规定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发展,实现的动力是人的实践。法治的起点、终点、目标和手段都离不开人,抛开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终主体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学是人的科学,法治是人的实践,法学必须研究人,法治必须服务人,法治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须以人为本。
  其次,必须研究法治属性与人性的关系。人的根本属性是人性,人性引导着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着。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众说纷纭。从理性具体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严、名誉、亲情、合群、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地理、种族等为根据。人的属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躯体。人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为了扶持人性而执法,为了修复人性而司法,为了发展人性而守法。弘扬人性的法是良法,压制人性的法是恶法。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础。
  最后,必须研究法治与人权的关系。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尊严和名誉需要产生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亲情需要产生亲权,人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有享受亲情的权利。合群需要产生参与权,人都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也有接受他人的义务。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人权不可剥夺,只能作适当限制。
  法治必须以人权为核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底线。民主制度的确立,为人性法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现苏格拉底式的悲剧。因此,人性的种籽还得我们去播撒,人权的幼苗还得我们去哺育。
  第一,培养人性化法律意识。医院拒救、有偿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识的淡漠。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珍惜生命应该成为人类活动的最高准则。
  第二,构建人性化法律体系。宪法、行政许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订,是我国法律体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还有一部分的法律条文有待人性化修订。
  第三,构建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的执法方式。执法者必须怀着人性的理念,对执法过程中的细节、新问题和执法失误有一种人性的判断力,不至于出现执法的异化。
  第四,司法要以人性的救济为最终目的,对被害人而言,其人性权利遭到损失,司法机关以公力去救济,恢复被害人的人性权利,这是人性的救济;对加害人而言,由于人性的裂变,所以作出了伤害他人人性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强迫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使其痛苦、反思、悔恨、自新,从而恢复人性,这也是人性的救济。
  人性化的法治更有威信。作为执法者,从人性的角度,更容易与行政相对人取得共识,事半功倍。作为司法者,以人性救济为己任,他不仅发现了犯罪,而且发现了人性的病变,他作出的不仅是一纸判决,而且是修复人性的处方。作为罪犯,人性的根茎上最容易萌发谢罪的枝桠,真诚悔罪,这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创伤也是一种抚慰。人性化法治在公民的自觉遵守中,在执法的督促中,在司法的救济中,在罪犯的悔罪中获得威信,得到实现。

原文发表在2004年9月21日光明日报理论周刊学者论坛 联系liweidi1289@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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