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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四)/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45:19  浏览:9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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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四)

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的补充
一、竞业禁止定义
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决定离职,并宣布将出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这跳槽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微软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Google和李开复一起告上美国法庭。法院应微软公司的请求,发布临时禁令,禁止李开复从事与中国的计算机搜索市场相关的搜索技术、经营战略、规划或开发工作,以及他在微软曾经从事的其他工作领域,Google和李开复被禁止披露或盗用李开复在微软工作期间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这一裁决还禁止李开复鼓动微软的其他员工跳槽至Google。 微软此举正来源于竞业禁止制度。

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离职,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己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众的择业自由,保证各种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的合理流动。为衡平民众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之间利益,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

竞业禁止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后来竞业禁止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种竞业禁止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其效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则无此义务;二是它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是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

二、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竞业禁止。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劳动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
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三、竞业禁止的合理运用
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都有竞业禁止规定。另一方面,除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以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缘由之一。无论十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禁止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有严格范围限定的,不能任意扩大。

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要限定适用员工范围,一般来讲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其内容往往包括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2、受限期限不能太长。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及雇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际通行的惯例认为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雇员自行约定。参照《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1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对雇员的损害可能是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或造成一定的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有差距,合理的补偿应当在雇员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支付。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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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试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2]32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按照厅党组的部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劳动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办理问讯事务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首问责任人的具体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耐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烦。
  (二)接听电话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三)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热情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四)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听清问讯后,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解答,特别是对政策的解释要清晰。杜绝用生硬及服务对象反感的语言,如:“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你问别人去”等为理由推脱或敷衍问讯者。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或对所问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服务对象要去的部门、地点及电话。对需要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要明确告知办事条件所需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要一次性对其讲明政策和原因。
  (五)全体工作人员,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搪塞,推诿扯皮;不准态度生硬,拖延刁难。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办事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做好工作,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第四条 本规定从今年起,首先在厅属事业单位及各类窗口服务部位实行,逐步在厅内各部门推开。各市劳动保障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或被领导及监督人员发现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体育文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体育文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和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现就加强体育文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体育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体育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文化软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它不仅是一种身体运动,更是一种教育手段、生活方式,肩负着塑造人的健康体魄,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培养人的健全心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责任。体育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体育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体育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体育文化工作是从体育大国迈向体育强国的必然要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体育文化作为基本核心支撑。没有体育文化的引领,中国体育就不可能屹立于世界体育强国之林。体育文化工作要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等工作协调发展,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体育强国的建设。
  多年来,在全国体育工作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体育文化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的看来,我国体育文化工作与体育事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与我国国际体育地位和影响力还不相称。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体育文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体育文化工作在提高全民族素质中的作用亟待加强;体育文化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体育文化工作存在无人管、缺少投入等现象。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体育强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大力加强体育文化工作。
  二、加强体育文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加强体育文化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方向。
  要深入挖掘体育的文化内涵,夯实中国体育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根基,提升中国体育的软实力。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的养成,塑造积极、健康的社会价值观和大众人生观。充分发挥体育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作用和功能,让体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和创造者,成为时代精神的倡导者和先行者。
  (二)目标
  ——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体育文化意识为目标,逐步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育价值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充分发挥体育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结合实际确定国家和地区的体育文化发展战略,构建符合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体育文化体系。
  ——通过各种体育文化活动,倡导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生活。
  ——以各种方式积极鼓励和繁荣体育文艺创作,争取有更多更好的体育文艺作品问世,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进一步发挥国家体育博物馆的“龙头”作用;积极推动各地建设各类体育博物馆、体育名人堂等;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和农村文化站点等基层体育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完善各类体育文化设施。
  ——积极挖掘、整理、研究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民俗传统体育文化,弘扬和保护优秀中华体育文化遗产。
  ——积极开展对外体育文化交流,促进优秀的中国体育文化“走出去”,扩大中国体育的国际影响力。
  三、选准切入点,作好几项具体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体育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文化工作,加强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体育文化工作发展规划,设立相应的机构或在现有机构中安排人员,确保工作经费,开展体育文化活动。要积极与文化、教育、科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协调配合,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体育文化工作,促进体育文化繁荣发展。国家体育总局将定期召开体育文化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动体育文化工作。
  (二)加大对体育文化工作的资金投入
  体育文化工作要有发展资金做保证。各级体育部门要通过政府、社会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保障体育文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同时,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利用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展体育文化工作。
  (三)加强体育队伍综合素质建设,加快体育文化人才培养
  体育事业发展,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各级体育部门要十分重视体育队伍的文化、思想教育,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其文化知识水平,使他们自觉成为体育文化的建设者、传播者。开展体育文化工作需要各方面、各层次的人才。要努力培养高层次的体育文化工作管理人才、体育文艺创作人才、体育文化创意产业经营人才、国际体育文化交流人才、体育文化理论专家人才、体育教育科研人才等。
  (四)加强体育文化阵地建设
  体育文化阵地是展示、传播体育文化,发挥良好教育功能的重要平台。要加快国家体育博物馆建设,使其发挥在体育强国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体育部门和体育系统各单位要重视本地区和本单位体育文化遗产的保存,重视体育博物馆、体育名人堂和体育档案馆等建设,重视城市社区和农村文化站点等基层体育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它们举办各类体育文化活动,使其成为传播、传承体育文化,开展中外体育文化交流,宣传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场所和载体。应积极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各种体育博物馆等。
  (五)鼓励和繁荣体育文艺创作,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文化系列展示、评选活动
  体育文艺作品是体育文化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全国体育系统要结合体育工作,与相关部门、机构、社会团体等开展各种体育文化系列活动,开展体育文化作品“精品工程”,倡导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的工作中来。组织和倡导开展如体育文学、体育电影、体育电视剧、体育音乐、体育摄影、体育美术、体育标识、体育文化创意、体育新闻报道、励志教育征文、体育收藏品的展示和评选等具体活动,力争创作和遴选出优秀作品,充分展示体育文化内涵和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魅力。
  2012年,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体育微视频展播评选活动,启动体育标识评比活动,指导拍摄体育电影,开展优秀体育文化成果的评选和表彰活动。总局将于2013年第十二届全运会期间举办中国体育美术作品展,中国体育摄影展等相关体育文化活动,并在2012年启动此项工作。
  (六)积极挖掘、整理和传承优秀体育文化遗产
  优秀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体育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加强民族体育、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推广和体育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要重视并切实开展体育文物、体育档案、体育文献等普查、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利用工作,建立相应的信息库。要重视对武术、气功、体育养生、龙舟、棋牌等优秀传统体育文化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
  (七)发展体育产业,推动体育文化建设
  体育产业属于文化产业范畴。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协调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的重要途径。各级体育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大力培育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发展体育会展、休闲、旅游和体育传媒、体育收藏等,扩大体育文化消费,促进体育产业与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要办好中国体育文化博览会,搞好体育纪念品、收藏品拍卖、交换等活动。
  (八)进一步扩大对外体育文化交流
  中华文化“走出去”是我国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对外体育文化交流,积极推动中华体育文化走向世界,增强我国体育文化软实力,提高中华体育文化影响力。要积极利用国内外体育赛事和各种体育活动,开展有特色的体育文化交流活动。要探索对外体育文化交流新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平台,扩大对外体育文化交流。


                           国家体育总局(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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