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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3:38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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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

杨涛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在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至少派出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占出国培训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一,许多读者对此发表措辞激烈的批评。经记者多方核实,发现这个消息不实。(《法制晚报》9月4日)
记者这一核实行动,可能让许多读者和官员都放心了,事情原来并非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但是读者们的批评和担心却是有道理的,近年来,官员们出国接受各种名义的进修培训和打着各种幌子的考察越来越多,前不久,《中国青年报》就报道了一大批中国官员以奥运名义出国“考察”,而民众对官员们的这些行为并不知情,因而,在所谓“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的消息一出来,他们就完全可能相信其为真实消息,也有理由责问这么多人“进修培训”有必要吗?
在笔者看来,如果政府和官员们仅仅满足于记者核实了这一消息是不实的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去追问民众为什么对这一不实消息产生如此大的反响,不重视对不实消息批评背后的民意,就无法了解自身在这一问题上的决策得失,也就无助于提高自身的执政水平。
首先,政府和官员们应当重新审视各种名义的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活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考虑当初作出这样的决策时是否进行过合理论证,这几年实践下来是否取得了实际成效,是否应当考虑对出国的人数和要求什么岗位人员出国作出重新界定等等。重新审视是对自身决策的反思和总结,带来的必将是决策的更加科学和合理,符合民意。
其次,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是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而钱是花得是纳税人的,因而,政府和官员们还应当考虑对这笔开支是否得到民意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向他们作出详细和合理的说明,并在使用上接受审计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以此增强政府对这笔开支的合法性、正当性及在使用中不被挪用和滥用。
最后,政府和官员们还应当考虑对于出国进修培训和考察花费的开支要给予民众以充分的知情权,让这些开支公开并对使用的原因和去向作出合理说明,必要时还应当让民众参与决策和讨论。阳光有利于监督,知情有利于消除民众的猜疑,民主有利于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对民意的吸纳和重视,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有的举措,也是衡量政府和官员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而民意不仅是来自于民众对政府实际工作的评价,也包括民众对不实消息的评价和对政府产生的误解,对于后者的重视能让政府在将来的决策中更加科学、民主,收到“防患于未然”之功效。因而,政府和官员们应当要对民众批评“十万名各级官员到英国进修培训”的事件作出合理回应。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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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8]66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做好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交工验收,是指对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
  1.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及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依据按照《办法》第六条执行。
  3.应具备的条件:
  ⑴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⑵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复检合格;
  ⑷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⑸工程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符合相关规定;
  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提交工作总结;
  ⑺项目单位完成管理工作总结。
  4.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⑶检查工程资料;
  ⑷形成验收意见。
  5.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6.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二、关于阶段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阶段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一)一般要求
  1.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开展阶段验收工作。阶段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
  3.阶段验收依据按照《办法》第六条执行。
  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形象进度是否达到相应阶段验收要求;检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检查待建工程的主要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运行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齐全;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阶段验收时,项目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提出相应的工作报告。
  6.阶段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阶段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7.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截流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水条件;
  ⑵临时航道或临时通航建筑物已完成,具备通航条件;
  ⑶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⑷库区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满足截流要求;
  ⑸截流施工组织及相关准备工作就绪;
  ⑹安全通航措施已经落实;
  ⑺截流后的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工程、临时航道或通航建筑物工程;
  ⑵检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⑶检查施工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水库蓄水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挡水建筑物满足蓄水要求并通过大坝安全鉴定;
  ⑵泄水建筑物满足泄水要求;
  ⑶有关挡水与泄水的金属结构工程及机电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成;
  ⑷蓄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⑸有关安全监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已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⑹蓄水位以下建设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⑺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确定;
  ⑻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已经落实;
  ⑼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已经落实。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已完工程;
  ⑵检查蓄水方案,检查蓄水安全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⑶检查蓄水期安全通航措施、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⑷检查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库区清理工作;
  ⑸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四)通航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与通航有关的建筑物建成,水位满足通航要求;
  ⑵通航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与调试完成;
  ⑶通航建筑物的无水和有水调试已完成;
  ⑷通航建筑物的动力与照明、控制、监视、通信等系统安装与调试完成;按设计要求配备的其他机电设备已经满足通航需要;
  ⑸通航建筑物的助导航设施、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已完成;
  ⑹通航建筑物上、下游锚泊区或锚泊设施已经建成;
  ⑺消防设施已经建成,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
  ⑻已完成通航建筑物的有关实船试验;
  ⑼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
  ⑽运行人员组织配备满足运行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情况;
  ⑵检查通航建筑物是否具备通航条件;
  ⑶检查有关通航措施的落实情况;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五)机组启动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已经建成;
  ⑵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和启闭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状态良好;
  ⑶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后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⑷电站发电外送与电力系统润合调试已经完成,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⑸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⑹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
  ⑺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⑻运行操作规程、维护与检修规程、水库调度规程已编制完成;
  ⑼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⑽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2.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⑵检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⑶检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⑷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三、关于竣工验收
  (一)专项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所指的专项验收,是指工程档案资料验收,以及工程涉及到的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1.竣工报告(项目单位编写);
  2.设计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写);
  3.施工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写);
  4.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写);
  5.质量监督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机构编写);
  6.工程试运行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航道整治工程试运行报告为工程效果分析报告(项目单位组织编写)。
  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具体编写要求见附件3。
  (三)初步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初步验收按以下要求进行:
  1.对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或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初步验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单位。初步验收单位应成立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工作组由交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工作组可下设专业技术组。
  2.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审阅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工程质量;查阅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检查历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和工程试运行情况;对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评价;检查工程档案资料;检查专项验收情况;核实尾留工程内容、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3.初步验收完成后,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由初步验收单位报送竣工验收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四)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应提交延期申请文件,文件应重点说明延期验收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延长期限和计划验收时间安排等。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专项验收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有关行政审批文件等。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航道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航运枢纽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进入验收委员会。
  (六)竣工验收工作议程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工作主要议程为:
  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听取项目单位的竣工报告和试运行工作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如验收前进行了初步验收的,应听取初步验收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3.工程现场检查;
  4.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5.讨论并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
  (七)竣工验收鉴定书和证书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5。对长河段(滩群)整治工程应编制整治成果汇总表,作为竣工验收鉴定书附页。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6。
  (八)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备案资料是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其它
  有关竣工验收工作报告、交工验收证书、阶段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纸张规格统一为A4,证书样本见附件,表内各栏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表格内说明为填写指南。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2、航道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4、航道工程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丹东市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细则



第—条 为做好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工作,根据《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管理办

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流动人口中跨市、县(市)流动的下列人员,应当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务工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

(一)机关、团体、国有事业单位雇用的人 ,以每人每月40元;

(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每人每月20元;

(三)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元。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月征收。暂住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费由流动人口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核发《暂住证》时征收。

第六条 成建制或有组织地到暂住她承包工程或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其流动人口管理费由用工

单位按用工人数一次或分期代为交纳。

第七条 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实行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孩纳入预算外资金征管体系,实行专户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

资金专户。

第九条 流动人口管理费用千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补充城镇企业特困职工解困资金,补充城镇

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十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征收的流动人口管理费按总额5%

的比例上交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其中2%由市财政部门代县(市)财政部门上交省预算外

资金专户。

第十—条  征收和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蒂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待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丹东市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丹政发[199]54

号)中关于对外来人口征收城市人口增容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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